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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1001轻铁站被捕人 庭上投诉遭警「打吓氹」才招认 疑老屈游荡罪

2020年04月03日 1:21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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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
:1001轻铁站被捕人 庭上投诉遭警「打吓氹」才招认 疑老屈游荡罪

  • Date 2020-03-30
  • Case ID 47554

2019年10月1日市民示威活动遍地开花,多人被捕。及至翌日凌晨,两名青年被指在天逸轻铁站形迹可疑,遭港铁职员报案拘捕。事隔约半年,两人被控有意图而游荡罪,今在屯门裁判法院提堂。辩方庭上投诉,两人在警方「打、吓、氹」下作出招认,将会争议招认的自愿性。裁判官将案件押後至5月29日再讯,以待辩方索取文件,其间两名青年获准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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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为罗姓厨师(18岁)及卢姓侍应(18岁),前者为泰国籍,持有香港身分证。控罪指他们於去年10月2日在上址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罪行。

据了解,案件与社会事件有关。当时有港铁职员认为两名被告形迹可疑,因而报警。控罪书显示,两人於当日凌晨4时许被捕。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辩方指本案控罪不严重,没有造成实际伤害,控方主要依赖两名被告的招认,惟招认自愿性将受争议。辩方投诉称,警员在罗面前殴打卢,又对罗作出「肢体不当行为」。

《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 – 酷刑:
(1) 或以公职身分行事的人,无论属何国籍或公民身分,如在执行公务或本意是执行公务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剧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
确定口供的可接纳性是该口供是自愿作出的;
以威胁、酷刑、欺骗、恐吓的手段或「协议」的形式而录取得的口供是非自愿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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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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