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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无证便衣警擅闯住宅大厦押走犯人 保安追问无果

2020年04月10日 18:09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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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
实录:无证便衣警擅闯住宅大厦押走 追问无果

  • Date 2020-04-01
  • Case ID 47942

网媒PSHK报道,4月1日下午,一批疑似便衣警员押送一名戴头套的男子到启晴邨悦晴楼,并乘搭电梯上楼,其间没有向保安员表明身份。从影片可见,该批疑似便衣警离开时,身上并无挂上或佩戴委任证,保安员曾问及戴头套者是谁,但疑似便衣警拒绝解释。不少网民对事件相当怀疑,质疑警方是否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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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回覆《苹果》指,警方早前拘捕一名男子涉嫌串谋勒索,并於昨日下午押解该名男子往启晴邨悦晴楼一个单位搜查。警方声称,警员当时持有法庭搜令,并於进入大厦时曾清晰展示委任证。

《警察通例》第20章第20-14条:
2. 只要拟进行的工作不妨碍人员妥为保管委任证,警务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须随身携带委任证。便衣人员不论是否当值,在与巿民接触和行使警察权力时,必须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证。在案发现场的便衣人员,须将委任证挂在显眼的地方,让人易於辨认其身分。

《警察通例》第44章第44-04条:
警务人员如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拥有人╱占用人的同意,不得进入任何处所搜查。
2. 警务人员於获得拥有人╱占用人的同意进入任何处所执行搜查後,如该拥有人╱占用人其後不同意,则警务人员须立即离开。如该拥有人╱占用人同意,则警务人员须把此事记录在其记事册内,向该人覆读有关记项及请该人自己阅读,并请该表示同意的人在记项旁边签署。若警务人员获拥有人/占用人准许进入处所内作一般查问,及警务人员在进入处所时并不预期会执行搜查及搜集证据,则拥有人/占用人不需要在人员的记事册记项内签署。

苹果日报(报道)

PSHK(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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