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滥权实录:1013深水埗被捕女生 遭警威吓迫签未看过的口供 阻止找律师
香港警暴实录、港警滥权实录、警察滥权实录
- Date 2020-04-08
- Case ID 48393
2019年10月13日多区市民响应「神兽罢就」反修例活动,其中黄大仙及深水埗等地均有示威者堵路。事隔近半年,两名学生与一名建筑顾问被落案控以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今早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其中一名16岁女学生投诉指,去年被捕时警员威吓她,阻止她找律师,并迫令她在未看过的招认口供纸上签名。
锺姓中四女生(16岁)及IVE胡姓学生(18岁)同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控罪指两人於20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长沙湾道与钦州街交界的马路附近,与其他不知名的人聚集,因而可对公众地方造成阻碍或交通受损。
两被告曾踢保昨被起诉
控方今指已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见,如两被告不认罪,下次提讯时会与另一同类案件合并处理。控方又称案件已可答辩,辩方则申请押後案件以待索取文件。
代表女生的大律师投诉,指女生2019年被捕时,拘捕她的警员威吓她,并阻止她找律师,其後又在她未看过口供纸的情况下,大声呼喝并以粗言秽语迫令她在有招认的口供纸上签名,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控方不反对保释,但要求两人遵守四项保释条件,包括交出现金3,000元、每周向警署报到、居住在报称地址,以及不得离开香港。裁判官陈慧敏批准两人保释 ,但额外要两人遵守宵禁令,女生须每晚9时至翌早6时宵禁,而男生则须每晚10时至翌早6时宵禁。
《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
确定口供的可接纳性是该口供是自愿作出的;
以威胁、酷刑、欺骗、恐吓的手段或「协议」的形式而录取得的口供是非自愿的口供;
《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指示
8. 答辩
(a) 只要不大可能对调查过程或执法造成不合理的延误或阻碍:
(i) 应准许在押人士或和警方在一起并接受调查的人士用电话与朋友通话、及亲身或以书面或用电话独自谘询及联络律师或大律师;并须应他的要求向他提供律师会最新的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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