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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蓝丝抢记者电话 在警察面前出手袭击围观市民 警察视而不见护送离开 (gif)

2020年05月02日 13:08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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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
实录:抢记者电话 在面前出手袭击围观市民 警察视而不见护送离开 (gif)

  • Date 2020-05-01
  • Case ID 57414

一名操普通话口音女士,突然走进人群中大骂在场人士,并指骂本台记者「死黄屍」。有记者随即上前拍摄。该名女子上前抢夺记者的电话,用手扫走记者镜头意图阻止记者拍摄。该女子报警期间,多次问在场记者「你边间报馆」「影够未啊」。冲突期间,妇人曾攻击一名现场人士面部,打掉其眼镜。有PPRB警员马上上前调停,几名警员前後左右护送该名女士,进入沙田港铁站付费范围内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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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
普通袭击
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1年。

於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一案中,终审法院确立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五项要素,包括:

一) 是公职人员;
二)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三) 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四)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及
五)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於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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