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滥权实录:机场警监守自盗五万元失物银包遭失主揭发 控罪书竟不列出职业
香港警暴实录、港警滥权实录、警察滥权实录
- Date 2020-05-13
- Case ID 59357
- 相关人物/单位 Related unit(s) 冯奕钧
28岁男警涉嫌2019年2月在机场报案中心监守自盗,接收市民拾获的银包後没立案,私吞价值7,000元的银包及内里约5万元现金。同日物主报失及认领时,揭发事件。男警事後遭停职调查,事隔逾一年後被控盗窃罪,今早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讯。控罪书上未有列明被告的职业。
被告冯奕钧(28岁),控罪指他於2019年2月13日在香港机场一号客运大楼7楼离境大堂报案中心内,偷窃一个价值7,000元的银包,内里装有56,090元、一张香港身份证、一张回乡卡、一张香港驾驶执照、一张滙丰银行提款卡、一张中国招商银行银联卡、一张滙丰银行信用卡、一张恒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八达通卡及一些个人卡片,上述物品为陈振宇的财产。
被告今由当值律师代表,控方不反对押後案件,亦不反对被告保释。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被告以5,000元保释,其间不准离港、不可接触控方证人、每周向机场警署报到三次。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再讯,待被告聘请私人律师并索取控方文件。
据了解,控方案情指当日有市民在机场拾获涉案银包,交到报案中心,由当值的被告处理。物主同日获悉银包被送往报案中心,遂到中心报失及认领,但另一名当值警员表示没有相关失物纪录。警方调查後,揭发被告并未立案。
《香港法例》第210章 《盗窃罪条例》第9条:
盗窃罪
任何人犯盗窃罪,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後,可处监禁10年。
於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一案中,终审法院确立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五项要素,包括:
一) 是公职人员;
二)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三) 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四)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及
五)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於严重而非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