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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0811沙田被捕人目击警方殴打被捕人至成头血 便衣警:「系咪想好似呢个人一样?」

2020年05月23日 23:17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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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
滥权实录:0811沙田被捕人目击警方殴打被捕人至成头血 便衣警:「系咪想好似呢个人一样?」

  • Date 2020-05-15
  • Case ID 59640

2019年8月11日全港多处爆发反修例冲突,至12日凌晨有示威者在沙田警署外集结,警方清场拘捕多人。无业汉被控袭警,今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讯,其案件与另外五男一女的新案合并处理,各人被控及无牌管有器等罪,有一人报称是公务员。有被告投诉目睹警方殴打被捕人士至「成头都系血」,该人被带到厕所後发出惨叫声,有便衣探员继而问被告:「系咪想好似呢个人一样?」

区姓无业汉(25岁)原被控一项袭警罪,他被指当晚在沙田禾輋邨顺和楼外袭击警察杨竣然。他今被加控参与非法集结、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无牌管有通讯器具三罪,涉同日同地藏有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及一个无线电收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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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六名首次提讯被告依次是李姓(26岁,公务员)、叶姓(22岁,甜品店侍应)、杨姓(24岁,助理工程师)、蔡姓(23岁,数码市场职员)、何姓(25岁,运输工)及女生林姓(19岁)。

代表叶的大状表示,叶看到有不知名被捕人士遭警员「打到成头都系血」,然後该被捕者被带到厕所後发出惨叫声,有便衣探员继而问叶:「系咪想好似呢个人一样?」

七人被控在沙田警署外参与非法集结。叶另被控一项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即同日同地无牌管有一部无线电收发器。女生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即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控方透露案件涉及廿多名证人。七名被告暂毋须答辩,押後至7月7日再讯,以待辩方向控方索取文件,让辩方给予被告法律意见。区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其余六人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各人须向警署报到及守宵禁令,不得离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即《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处遇或惩罚。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
禁止某些恐吓作为
任何人威胁其他人 ——
(a)会使该其他人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
而在任何上述情况下意图 ——
(i)使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受惊
即属犯罪。(将1920年第13号第2条编入)

《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 – 酷刑:
(1) 公务人员或以公职身分行事的人,无论属何国籍或公民身分,如在执行公务或本意是执行公务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剧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相关事件:0811港岛东大游行

苹果日报(报道)

立场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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