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滥权实录:0811将军澳街坊烧冥镪变非法集结 被告投诉遭警迫脱裤逗下体
香港警暴实录、港警滥权实录、警察滥权实录
- Date 2020-06-03
- Case ID 45895
- 相关人物/单位 Related unit(s) PC 24078
2019年8月10日深夜,大批市民在将军澳警署外焚烧印有官员肖像的冥镪,与警方对峙至翌日(11日)凌晨。事隔近十个月,三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结、阻差办公及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於2020年6月3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提讯。任职电影制作助理的被告透过律师向法庭投诉,指遭警方以硬物多次袭击头部,使其脑震荡;在羁留室内,警员更要求他脱去内裤及用手「逗」其性器官,并不断侮辱他「死曱甴」。
三名被告分别为谭浩义(25 岁,餐厅经理)、杨家盛(23 岁,电影制作助理)及谢至礼(18 岁,学生),各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将军澳佳景路 9 号浩明苑地下外参与非法集结。首被告及次被告另被控一项阻挠正当执行职务的警长A,谢则涉管有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被控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师吴宗銮向法庭作出 2 项投诉,指被告遭制服後,背部向天,警员用膝盖压其背部;当他坐起来後,数名警员用拳头、军靴等硬物,多次袭击其头部。被告随後到医院险查,发现他的耳朵有明显伤势,及出现脑震荡。
律师又指,被告在警署羁留室时,一名警员 PC 24078 以粗言秽语辱骂被告,又在无原因下,要求被告脱下短裤及内裤,被告拒绝并指「你无权要我除底裤」,该警员随即回应「你入到嚟,我要你裸跑都得,乜嘢叫无权」,当时羁留室另有 3 名穿着制服的警员但并无作出制止。被告无奈脱下下身衣物,该警员用右手手指「逗」其性器官,过程中不断指骂被告「死曱甴」。此外,该警员曾经用力地向被告面部出拳,在差点打到被告时急停,以威吓被告。
投诉警员的次被告在离开法庭後如释重负,即时与女友相拥而泣,旁听支持者也上前安慰。庭警则在被告大状在场下记录被告身份证作其投诉的备案。
案件押後至 8月3日再讯,三被告在警署的保释金为一万元,各人的代表律师均认为金额过高,希望法庭将保释金降至 5,000 元。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绮薇批准辩方的要求,三被告现准以现金 5,000 元保释候讯,期间不得离港、每周到警署报到一次、须居住在报称地址、每日凌晨至早上 6 时宵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
任何人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即《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处遇或惩罚。
根据《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网页上所指:
猥亵侵犯是指在未得对方同意下做出侵犯,或令对方感到将被侵犯的行为,较为明显的猥亵行为,是未经同意下触摸他人的性器官。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
任何人猥亵侵犯另一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