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滥权实录:0610被抄牌男生 事隔两个月遭搜屋被控家中藏伸缩棍 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香港警暴实录、港警滥权实录、警察滥权实录
- Date 2020-06-15
- Case ID 63250
- 相关人物/单位 Related unit(s) 陈国强 警员
2019年 6 月 9 日,103 万市民响应民阵号召到港岛游行,至凌晨时分,警方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告士打道及菲林明道一带以怀疑非法集结罪记下各人资料。警方於事隔两个月後,在一名 20 岁男学生家中搜出伸缩棍,控告他管有违禁武器罪。案件2020年6月15 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审讯,裁判官指控方无确切证据证明搜出涉案伸缩棍的房间为被告睡房,未能证明被告对伸缩棍有认知,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周姓被告(20 岁),被控一项管有违禁武器罪,控罪指他2019年 8 月 26 日在东涌寓所内管有违禁武器,即一支重力操作钢棒,最长可伸展至 52 厘米;被告否认罪名。
警员游行後事隔两个月上门搜出伸缩棍
控方指,数名警员在2019年 8 月 26 日下午两时左右收到上级指令,前往被告位於东涌的住所进行搜查。警员陈国强作供,他称在被告住所睡房的书桌第四格抽屉中,搜出涉案伸缩棍。陈国强指当日进入被告住所时,其母指示他被告在睡房,从而在该睡房进行搜查,但他却从未问过该房间是否为被告睡房。
被告周启龙选择作供,指称警员所搜查的睡房现时为客房,并非他的睡房。他在警员搜查期间,全程保持沉默。他续指,2015 年搬到东涌住所时,以该房间作其睡房,但其後因姐姐迁走,他继而改以面积较大的另一间睡房;此後,该房间有时用作招待朋友,间中亦有亲戚朋友留宿,家中成员及亲友也会摆放不同物品於该房间,如转季衣物、模型等,而他在该房内只摆放了小部分物品,对房内全部物品不清楚,亦不知道伸缩棍的存在。
被告辩称房间是客房 书桌抽屉为公用
控方盘问被告时指出,从证物可见,涉事房间门後有挂起已反转过来的裤子,质疑被告有较大面积的睡房,为何要在涉事房间摆放已穿过的衣物。被告则表示,姐姐亦有摆放衣物在该房间,而且男装与女装的裤子相近,不肯定控方所指的裤子属谁。
控方质疑涉案抽屉内的物品杂乱,指被告是否任由亲戚朋友随便打开抽屉,摆放物品。被告则称,一般不会理会亲戚朋友摆放何物於涉事房间,并称房间内有小部分物品为他所拥有,而书桌抽屉为公用的,不认同控方所指警员搜证的房间为他睡房,亦不同意警员搜出的伸缩棍为他所管有。
辩方结案陈词指出,控方无法证明搜出涉案伸缩棍的房间为被告睡房,亦无法证明该伸缩棍为被告所管有,没有指纹及购买纪录证明伸缩棍归被告;而被告对伸缩棍是毫不知情。
裁判官林子勤裁决时表示,全盘拒绝接纳被告的供词,指被告作供前後矛盾,而他所讲的常有亲戚朋友在涉事房间留下物品是不合常理,连姐姐与自己的裤亦无法分辨;裁判官认为被告没有将真相道出。不过,裁判官续指出,虽然警员在该房间搜出银包、电话等为个人随身物品,但控方无确切证据证明涉事房间为被告睡房,未能证明被告对房间内有伸缩棍是有认知,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妨碍司法公正是普通法的可公诉罪行。该罪行指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作为或行为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第11(1)册 (第四版再版 )第 315 段 )。
– 提出虚假的指控
– 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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