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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警察商场内截查市民 其他市民拍摄过程遭警员威吓及袭击

2020年06月20日 21:36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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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
滥权实录:商场内截查市民 其他市民拍摄过程遭威吓及袭击

  • Date 2020-06-17
  • Case ID 63493

荃湾愉景新城一间童装店日前於店内摆放一个两米高的反修例示威者雕像,童装店是日接获商场警告信,要求移除雕像。大批市民晚上到场聚集支持童装店,防暴警员在商场外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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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警员无故冲向一住正在拍摄警员搜身的市民,连同僚也制止不了。该市民完全没有阻碍警员行动,基本法讲明市民有采访的权利。目前未有法例写明公众拍摄警方行动是违法。不过警方会以其他条例控告,引起社会不少人批评警方滥告和侵犯自由。

《基本法》第27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
普通袭击
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1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
摧毁或损坏财产
(1)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於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2)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不论是属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
(a)意图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或罔顾任何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及
(b)意图藉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
即属犯罪。

《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纪律)规例》第I部第3条:
(2)违纪行为指 ——
(c)对良好秩序及纪律有损的行为;

《警察通例》第44章第44-04条:
1. 警务人员如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拥有人╱占用人的同意,不得进入任何处所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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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HK(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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