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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1112三罢被捕地盘管工疑遭老屈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罪名不成立

2020年06月25日 23:01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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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
滥权实录:1112三罢被捕地盘管工疑遭老屈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罪名不成立

  • Date 2020-06-22
  • Case ID 63865
  • 相关人物/单位 Related unit(s) 陈政贤

2019年 11 月 12 日「三罢」期间,地盘管工在遭警员搜出鎅刀、铁钉等被控,他2020年6月22日否认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并有所意图罪受审。拘捕警员供称,当时被告回避其眼神及急步离开,觉得可疑遂截查对方,其後搜出涉案物品。被告於现场曾向警方称自己是「地盘科文」,相关物品为工作所用,他今自辩时亦维持此说法。裁判官林希维认为涉案物件是地盘日常使用的工具,可以与工作有关,最终裁定被告脱罪,并批准辩方讼费申请。

徐姓被告(23 岁)被指於2019年 11 月 12 日在铜锣湾骆克道与景隆街交界,无合理辩解而携有一把鎅刀、一盒刀片、两盒铁钉和两把凿;案件今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理。

控方曾於庭上播放由警方拍摄的片段,显示被告被截查期间曾向警方表示,自己是「地盘科文」(foreman,即管工)并被搜出三张相关的工作证件,他指「我有合理需要去买呢啲嘢,因为我地盘用」,期间有警员表示「唔需要喺度讲,要解释返差馆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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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指并无自招嫌疑 申讼费获批

裁判官林希维裁决时指,接纳警员证供清晰,盘问下没有动摇,认为对方说出真相,但这并不代表被告的说法完全没有可能,尤其是他表示自己居於港岛南区,需於跑马地转车回家的说法。裁判官又认为,被告被指管有涉案物品作非法意图,并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被告管有相关物品可以与工作有关,而他被搜出的工作证亦可作间接证明,且相关物件为地盘日常使用的工具。另外,虽然控方指被告亦被搜出防毒面具、护目镜、风?等物件,可能与示威活动有关,但裁判官认为该些物件也有可能与被告工作有关,故最终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辩方随即申请讼费,指被告於现场已向警方即时解释自己任职地盘科文,涉案物品属工作用途,故没有自招嫌疑,并指辩方曾去信控方要求撤控但遭拒绝。控方则反对申请,指被告警诫下保持缄默,且没有出示过相关单据。裁判官表示,被告现场曾有作出解释,且警方亦於被告身上搜出相关的工作证件,最终决定批准辩方的讼费申请。

警员称被告回避眼神有可疑

拘捕被告的警员陈政贤今早作供时指,他当日於巡逻车上收到指示,指铜锣湾 Sogo 一带有人堵路,需到场进行进行驱散,而他到达 Sogo 附近时,看见约有 70 名「街坊装」人士聚集,他与十多名防暴警同僚下车推进,众人随即四散,而警方推进至波斯富街一带时,包括被告在内的约 20 人迎面而来,期间被告一度放慢脚步,其後又向 Sogo 方向急步离开,加上被告曾回避其眼神及背有一个背囊,他觉得被告可疑,遂上前截查,并搜出涉案物品。

警认被告当时无其他动作参与堵路或破坏

陈政贤於辩方盘问下指,被告当时并无其他动作令陈觉得他曾参与堵路或破坏;但陈指,一般市民当日应得知铜锣湾一带的市面情况,包括有人破坏及堵路等,故应该避免前往该处,而他同意如要於铜锣湾转车则属无可避免的情况。

裁判官其後裁定案件表证成立,被告选择自辩。被告称当日因各区有堵路情况而无法准时上班,遂於路过油麻地一带时购买了涉案的一盒铁钉及两个凿,以便翌日到另一个地盘工作之用。他续指,涉案的铁钉被店主以报纸及胶纸紧紧包裹,他将其放入背囊底部,并保留相关收据。被告又表示,自己住港岛南区,需於铜锣湾转乘巴士回家,且他到达铜锣湾时市面平静。

《基本法》第28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

妨碍司法公正是普通法的可公诉罪行。该罪行指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作为或行为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第11(1)册 (第四版再版 )第 315 段 )。

– 提出虚假的指控

相关事件:1112破晓三晓行动

立场新闻(报道)

苹果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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