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滥权实录:防暴警因有人拍攝而向唐樓單位開槍發射胡椒球彈 10人身體不適
2020年07月03日 23:23 PDF版
香港警暴实录、港警滥权实录、警察滥权实录
- Date 2020-07-01
- Case ID 64282
灣仔富德樓7月1日遭警方以胡椒球彈刻意射中窗戶,單位內多人聞到刺鼻氣味感到不適。根據香港獨立媒體報道,7月1日午4時遊行人士聚集在天樂里一帶,警方由軒尼詩道衝前,發射胡椒球彈驅散現場人士,並在路口駐守。一名示威者被警員搜查期間,位於富德樓二樓的本土研究社成員以手機拍攝過程,但先遭警員以電筒照射十多秒,繼而有警員向他們發射胡椒球彈並擊中玻璃窗,幾乎擊中拍攝者,玻璃窗留有明顯花痕。
胡椒球彈刺鼻氣味傳入室內,在場約10名成員身體不適。本土研究社表示,當時整個工作室全體研究員咳了10分鐘,認為開槍事件明顯具有針對性,不僅是對樓上平民無理開槍施襲,而且曾經看到數名防暴警向富德樓打量多次,沒有可能是意外。
《基本法》第27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2條:
危險使用或罔顧後果使用火器等
(1)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發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槍械或彈藥,而其方式是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的,或是在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或處理該等槍械或槍彈的,即屬犯罪。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警察通例》第29章第29-01條:
10. 人員在鬧市開槍,可能危及無辜途人的安全。因此,這類開槍事件需要審慎評估。現行的槍械訓練規定人員必須克制,避免傷及途人。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人員應視線清楚無阻才瞄準目標人物開槍,亦要顧及子彈反彈或射錯目標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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