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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国安法令台湾配合!行政院长霸气反呛

2020年07月07日 10:50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政府在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今(7)日生效。其中,细则竟要求「政治性组织」配合,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与罚款。对此,我国苏贞昌今日回应直言,「中国不但背弃对港人的承诺,居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全世界人民」。

苏贞昌今日反呛中共政府,「居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全世界人民」。(组合图/翻摄自新华网、苏贞昌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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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苏贞昌今日赴台南视察老旧校舍的改善情形,面对港版的涉台细则,苏贞昌回应表示,「这次中国的香港国安恶法,让全世界看到,中国不但背弃对港人的承诺,所立的法律居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全世界人民,甚至管台湾。」

苏贞昌也向国人喊话,「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我们不会当中国的帮凶,我们会保护国人的安全。同时,从这件事情看到,我们一直坚持主权、坚持安全,是多么重要!希望国人同胞看到,唯有台湾有主权、才有安全,唯有国人同胞团结一心,才能保护自己。」

中国人大常委6/30通过,条文曝光后,引发各界抨击。(图/翻摄自新华网)

香港特区政府依据「港版国安法」成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后,港府晚间发布消息,称已就《实施细则》刊宪,今(7)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第5条规定「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其中明白规定,香港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借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

条文进一步指出,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港币(约新台币38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万港币及监禁两年,但有理由相信有关资料是真实、正确及完整则属合理辩解。

实施细则中赋予秘密警察的其他极权,还包括「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以及「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来源: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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