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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申请司法覆核 挑战去年区议会选举被DQ

2020年08月08日 2:23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美国之音,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 汤惠芸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就2019年区议会选举被DQ(取消)参选资格申请司法覆核,以厘清选举主任的权力范围 (美国之音/汤惠芸)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就2019年选举被DQ(取消)参选资格申请,以厘清选举主任的权力范围 (美国之音/汤惠芸)

 

香港 —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去年10月参选区,被选举主任指他主张“民主自决”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裁定提名无效,成为唯一被DQ(取消资格)的参选人。

黄之锋早前就选举主任的DQ决定申请司法覆核,案件星期五在高等法院展开聆讯处理许可申请。黄之锋一方批评选举主任DQ准则不明,形容是不断“搬龙门”;并强调提请司法覆核不是要推翻区选举结果,只是希望厘清选举主任权力,避免再有同类诉讼。法官押后作书面裁决。

黄之锋又发表公开信,要求当局交待选举主任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是否持有外国护照。

今年6月底解散的香港众志前秘书长黄之锋,去年10月报名参选香港岛南区区议会海怡西选区,被选举主任蔡亮认为,香港众志以“香港独立”作为”民主自决”的选项之一,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裁定黄之锋的提名无效,DQ(取消)他的参选资格,令黄之锋成为去年区议会选举唯一被DQ的参选人。

黄之锋申司法覆核厘清选举主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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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早前就选举主任蔡亮的决定提请司法覆核,质疑蔡亮的决定抵触保障香港居民政治权利的《基本法》;错误裁断黄之锋没有忠诚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违宪。

案件星期五(8月7日)在高等法院展开聆讯处理许可申请,黄之锋认为,如果获得法庭批出许可,将有助厘清公共选举中,选举主任的权力范围。

质疑法庭严重拖延审理

黄之锋开庭前会见传媒表示,面对选举主任的权力不断扩大,存有政治审查及滥权的嫌疑,他透过吴霭仪大律师及她的律师团队入禀司法覆核,他质疑法庭严重拖延审理。

黄之锋说:“但是法庭的拖延状况就非常严重,导致到2019年10月我被取消(区议会选举)参选资格,竟然是要去到2020年的8月才开庭,作出一个聆讯去决定会不会批出上诉许可。而很讽刺的是,我刚刚才在一个多星期前被人DQ了第二次,再度被取消参选资格(立法会选举)。”

黄之锋表示,今次的司法覆核亦是希望在港府上星期四(7月30日)大规模DQ(取消)12名民主派立法会参选人后,厘清选举主任的权限以及有没有进行政治审查。

担心没有法律援助承担诉讼经费

不过黄之锋担心,就算今天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获得法庭批准,能否在一个没有政府向他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继续开展法庭聆讯,仍然要观察他可否承担庞大的诉讼经费。

黄之锋说:“希望有需要香港市民支持,但是无论如何今次入禀这个司法覆核的原因,是希望厘清选举主任的权力是不断扩大,根本上只是在进行政治任务。尤其是区议会选举,连宣誓的程序都没有,根本上它对于候选人的要求,或者对于当选人所谓对《基本法》的拥护,程度必然没有立法会那么高的;尤其是本来区议会就容许拥有外国国籍的香港居民参选,但无论如何都希望在政府大规模DQ之后,这个DQ的JR司法覆核案件,能够就着各种的法律观点有一些厘清。”

要求当局交待选举主任是否持外国护照

黄之锋强调,区议会选举参选人不需要放弃外国国籍,对于《基本法》拥护的程度应该较立法会选举参选人低,他星期四(8月6日)发表公开信,要求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交待选举主任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是否持有外国护照,质疑他们“其身不正”,没有资格裁定参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

黄之锋说:“而我在昨日(8月6日)已经去信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表明其实若果2019年及2020年的任可选举主任存有外国国籍,或者他们的家属是持有外国护照,其实是一个极不妥当的做法。因为这一个做法很明显就只是一个‘其身不正’的做法,试问如果选举主任拥有外国国籍,他们有什么资格去检视或者审查所有的参选人他们是不是真诚支持、推广、拥护,甚至是信奉《基本法》呢﹖所以我已经发信给曾经在加入政府前作为政治助理的徐英伟,他是曾经放弃过加拿大护照,这个举动非常值得欣赏。其余我亦都将这个信件是副本抄送给所有这两年来的选举主任,希望他们都能够答覆,其实他们担任选举主任期间,有没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护照,这个都是一个非常之重要;政府、局长以及特首是需要回应的问题。”

钟剑华指选举主任拥“政治筛选权”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前助理教授钟剑华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黄之锋就去年区议会参选资格被DQ提请司法覆核,在道德观念及政治伦理上都相当合理,因为最近港府大规模DQ民主派12名立法会参选人,主要是以参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是否支持外国制裁香港等理据作出裁决,而且过去的案例,选举主任DQ的权力没有客观及法理基础,他形容是“政治筛选权”。

钟剑华说:“过去你见到那些DQ的案例,其实千差万别什么都有,即是什至有些情况底下,无理据的它(选举主任)都可以DQ你。譬如当年周庭出来参选港岛区那个(立法会)补选,周庭又从来没有说过港独,其实很明显选举主任在她申述的资料上拿不到什么把柄的。不过,选举主任都照样DQ了周庭,周庭虽然她后来申请选举呈请翻到案,但实际上法庭帮她翻案的理由,就不是有什么东西挑战选举主任的决定,它(法庭)只是说选举主任在作出决定时,没有给机会她(周庭)申述而已。所以其实到今天,选举确认书和选举主任的决定都是很主观的、无客观标准的,但是已经成为了一种在行政、司法、立法,三权之上的一种所谓‘政治筛选权’,这个我们会觉得是一种权力的僭建,政府由一些中层的公务员去决定、剥夺了某些人的政治权利,这个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司法覆核胜诉机会不大但有意义

钟剑华表示,黄之锋今次提出司法覆核,会引起社会一阵讨论,在法庭上双方亦会提出一些论点去辩论,他认为做法有意义,但最终能够推翻选举主任的决定机会不大。

钟剑华说:“因为我想他(黄之锋)都知道是翻案的机会不高,翻案是没什么意义。因为现在区议会已经选出来大半年了,他搞(司法覆核)得来可能都有一、两年,到时就好像当年周庭选举呈请一样,到时宣判某位议员不适当被胜选,对于整体来说意义不大。但是我觉得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策略呢,他这个做法可以理解。 ”

吴霭仪批DQ准则不断“搬龙门”

代表黄之锋的大律师吴霭仪在法庭陈词表示,首要问题是处理法庭是否有权受理针对选举过程的司法覆核。她强调,黄之锋并不是要推翻选举结果,只是挑战选举主任裁定他提名无效是否合法,因此她认为理应可以提请司法覆核。

吴霭仪表示,最近特首林郑月娥引用《紧急法》押后的立法会选举,再有一批参选人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吴霭仪以此为例表示,DQ(取消资格)的法律争议对日后有影响,而不只影响黄之锋,厘清法律理据可以避免再有同类诉讼。

吴霭仪质疑选举主任DQ的准则不明,她形容这是不断“搬龙门”。最初是陈浩天提倡港独,被取消资格;其后周庭没有提倡港独,但选举主任指周庭主张“自决公投”也不合资格;如今黄之锋表明拥护《基本法》和不支持港独,仍然被取消资格。吴霭仪又表示,最新一批被DQ的民主派立法会参选人,据了解是与“港版国安法”有关,但是选举法例立法时还未有国安法,她质疑选举主任如何订下准则。

吴霭仪表示,香港市民有绝对自由抱持不同政治意见,选举主任审查参选人的政见,对持某些思想的人施以禁止参选的惩处,是侵犯权利和歧视。

政府大律师指参选人不能口是心非

代表香港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陈词时,质疑黄之锋选择以司法覆核而不是选举呈请提出诉讼,是为免他的“队友”林浩波可能在选举呈请中被裁定为“非妥为当选” ,导致林浩波失去区议会议席。

余若海又表示,参选提名表格并非白纸一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参选人不能口是心非,一方面签署声明确认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另一方面又说自己有绝对自由抱持不同政治理念。

余若海形容,正如有人签署声明确认自己在未来一年居住香港,他便不能在未来一年计划到新加坡定居,罔顾法律后果。法官周家明听毕双方陈词后表示,将会押后作出书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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