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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刑恐案被判无罪 港府律政司提上诉

2020年09月18日 9:46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资料图片 © 路透社图片

(来源:法广RFI 作者: 弗林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2017年在维多利亚花园参与纪念六四集会后,被控刑事恐吓一名《东方日报》记者。该案本月初被裁定黎智英受控罪名不成立,据悉,香港已于17日对案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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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71岁的黎智英被控于2017年6月4日在铜锣湾维园内近音乐亭,威胁《东方日报》男记者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记者受惊。该案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2年和罚款2000港元。受理这一案件的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此前已于今年8月28日举证完毕,并于9月3日对案件作出裁定,根据法庭裁决结果,黎智英受控的罪名不成立。据香港01报导指,就案件宣判结果,律政司方表示,针对裁判官的无罪的裁决,今根据《裁判官条例》第105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由于案件司法程序仍在进行,律政司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据悉,涉事男记者早前出庭供称,他于当晚在正常采访工作期间,远距离拍摄被告黎智英,遭被告“怒视”。该记者其后快将完成拍摄工作和收机,黎智英突然来到半米之外,用右手食指指向他,用粗口辱骂,并称“我一定会找人搞你”、“我拍你照了”等。令该名记者心理受创,需向精神科医生求助。庭审中,控方表示,记者有权拍摄公众集会,而且记者拍摄被告时一直与被告保持距离,如果被告不想被拍摄,应远离记者,而非走近记者。

西九龙裁判法院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裁判官认为,黎案发时只是一个失控的人,并无足够证据证明黎想威胁事主,而“搞x你”中“搞”意思未必是伤害对方。裁判官还指出,事主称事后确诊患上适应障碍症并发抑郁情绪,替他诊断的精神科医生黄以谦并非以专家证人身份作供,故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事主记者X的症状是黎所导致。

影片拍得事主X听毕黎的说话后,脸上仍有笑容及发笑,裁判官指,不能否认人们会尝试以轻松手法缓和紧张气氛,但她不能相信一个感到受威胁的人会微笑和发笑,可见事主X不把黎的说话当作是一回事,甚至还嘲弄黎。反之,黎智英指骂事主X后,再两度返回原地指骂,裁判官认为黎仅属冲动而出,并无预谋,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黎意图威胁事主X,只能证明黎当时是一个失控的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作为在去年反修例运动中曾被官媒《人民日报》列为“祸港四人帮”之首的黎智英,他目前官司缠身,除有被指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外,还面临5宗案件、共涉7项控罪,包括涉嫌刑事恐吓记者、2019年涉嫌分别组织和参与3场未经批准的集结,以及在今年六四于铜锣湾维园涉嫌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而将被控等。针对司法压力,黎智英此前在8月被捕时说,“我两手空空来到香港,所得一切都归功于香港之自由,如今感恩得以生命回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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