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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反口拒修订特首贪污条例辩称中央自会“适当行动”

2020年12月03日 16:49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资料图片
香港月娥资料图片 © 路透社图片

(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甄树基 ,文章内容不知真假,也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特首“竞选”时曾扬言将《防止条例》扩大规管至,然而最近被问到为何至今尚未见修订条例工作时,林郑却将皮球踢给中央,辩称基本法已列明中央与特首关系,特首需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强调中央若认为特首有不当地方,“当然会采取适当的行动”,但对于中央会采取什么形式的行动,她不便揣测。林郑是在12月1日出席行政会议前见记者时,发表上述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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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包括廉政公署在内,香港没有一个执法机关、没有一条法律可以对特首的指控进行调查或检控,一切都要视乎中共最高领导人说了算。

林郑月娥在2017年“竞选”时曾扬言一旦当选,将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 3 (公职人员索取及接受利益)及第 8 条(与政府进行事务往来时,对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的适用范围)适用至特首,惟林郑任期内发表的四份施政报告均没有兑现承诺。

事实上,NOW电视新闻日前播出林郑月娥的专访,林郑首次公开表明在任期内,不会完成将《防止贿赂条例》扩大至包含行政特首中的修订,更指已厘清及学习“特区政治体制里面,行政长官嘅宪制地位同身分”,又表示如果现任行政长官有触犯贿赂行为,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会处理,强调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亦都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南华早报去年年 1 月引述消息指,林郑月娥曾向北京提出收紧《防止贿赂条例》,确保行政长官所得的收益并非属于受贿所得。然而,报道引述消息人士指出北京不接受有关修改,指北京认为以立法成立委员会审批行政长官可收受的利益,会令行政长官屡因政治引起被检控的情况。

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去年回应公民党郭荣铿的质询时,亦提出现时条例已对行政长官有足够规管,相信有关规管不存在空隙,加上行政长官在基本法下有独特地位,有关修订涉及复杂的宪制、法律及运作问题。

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黄碧云早于2015年,已向立会提出无约束力议案,要求政府将《防止贿赂条例》中有关公职人员收受利益的条文适用范围扩大至特首。黄碧云接受香港网媒立场新闻查询时不讳言,从现时特首可借用特首之权DQ立法会议员、削弱立法会监察政府的职能,如此本末倒置的做法可推断出,中央可轻易透过特首之手“直接钳制香港”,控制本港形势。黄续认为,林郑向来自视过高、拒听民意,不惜选择推翻当年的承诺亦要握权在手。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2017 年“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成入狱;前行政长官梁振英亦被指涉收取 UGL 公司 5000 万元而受社会争议,令社会关注《防止贿赂条例》是否无法涵盖行政长官收受贿赂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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