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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庭裁定黎智英需要再度收监至明年2月

2020年12月31日 21:07 PDF版 分享转发
黎智英31日早在传媒包围下,进入终审法院听取有关保释的裁决。
31日早在传媒包围下,进入终审法院听取有关保释的裁决。 © 网上截图

(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甄树基 ,文章内容不知真假,也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终审法31日批准律政司的羈押申請,壹傳媒创办人黎智英因此立即需要重新收监至明年2月。高等法院上周批准黎智英的保释申請,条件是交出1000万元港币的保释。黎正等候两宗涉及勾结外国势力和串谋欺诈的案件开审。由于律政司不满高院的裁定,翌日即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同时要求等候終院裁決期间,暫时把黎智英重新还牙。

法庭宣佈決定後,懲教職員隨即走到黎智英身旁。黎逐一與兒子及女兒相擁道別,並向到庭聲援旁聽的泛民人士點頭。泛民人士大叫「Jimmy 加油」、「保重」。黎智英的女兒則傷心落淚,親友相擁安慰。黎的兩名兒子則與律師團隊不斷商討,神情嚴肅。

高等法院李运腾上周批准被控违反港区的黎智英,以现金1000万元等条件保释,律政司不服、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律政司一方坚持法官李运腾的保释决定是最终决定,但律政司认为法官根据港区国安法罪行而下定的保释决定,有别于一般刑事罪行的保释,前者的决定有终结意思。

律政司今继续派出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而黎智英则由资深大律师邓乐勤代表。黎智英在律师陪同下进入法庭,他未被安排在犯人栏就坐,而是坐在辩方律师代表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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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行陈词指,本上诉申请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第一是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的决定是否“最终决定”;第二是法官李运腾在考虑保释决定时,是否正确解读国安法第42条。周认为两者均涉及重大的法律观点及牵涉公众利益。

首席法官马道立指出,第一条问题并不涉及国安法,只属一般事宜;法官李义亦指出,若决定不属最终决定,则终院可否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31(b)条受理是次上诉,而这点关乎终院是否有权限处理申请。

周则谓这点只是替代争议,是次上诉申请主要是关于第二部份,涉及国家安全,并强调若控方无法就国安法的保释决定提出上诉,则毫无疑问损害公众利益及有违国安法立法原意。马道立反驳,即使牵涉公众利益,若法庭没有权限处理,亦爱莫能助。

周天行续指,国安法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目的是保障香港本地国安安全,故此法庭在诠释有关法例时,必须考虑立法原意。国安法第42(2)条指出,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周天行认为,法官李运腾错误理解42条的立法原意。

惟李义打断发言,问:“若他有足够理由相信不会重犯而批准保释,为何不可考虑保释条件作为因素?”周回应指,这点涉及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强调国安法是严重罪行,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并举谋杀可判囚终身为例,指法庭一般不会批准保释。

周天行续指,法庭在考虑是否批准一名国安法案件被告保释时,不可以一般刑事诉讼条例的基准去考虑,批准保释的门槛理应更高,“一次也不能承受国安法被告弃保潜逃或重犯”,而法官在考虑被告是否有充足理由不会再犯时,保释条件不应是考虑因素。

周天行又谓,人大在制定国安法时已考虑本港的法例,而两者属不同的法律系统,若国安法42条没有写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所列明的保释申请条件,则不应考虑。

马道立回应指,纵使律政司一方不断强调国安法的重要性,而法庭是同意的,但“我们仍要考虑42条的字眼”。马道立并指,周天行不断重复同一理据。

代表黎的资深大律师邓乐勤陈词指,终审法院没有任何司法权限处理原讼法庭的保释决定,因为早有案例写明,保释决定是可以被推翻,故此“批准保释”或“不批准保释”两者皆不是“最终决定”,而该案例更是由席上的常任法官李义所撰写。

邓乐勤指出,国安法并没有、亦不会影响《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的内容,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的决定是肯定地及合理地作出。

对于国安法第42条的上诉申请,邓乐勤指法官李运腾在唐英杰案已详尽分析第42条,理据充分,亦谨记了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无可争辩。律政司现在提出的论点,认为法官在考虑国安控罪的保释时,不可以考虑保释条件为因素,是极度偏离传统考虑方法,可谓大胆的主张。

马道立指出,律政司的理据是第42条用词与正常保释条文颇为不同,但法官在唐英杰案却指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两条条文实际上无甚分别。马官指问题是两条文的保释门槛是否等同,又谓终院今日不会做裁决,但要考虑可否合理争辩。

邓乐勤指控方主张国安法案件的保释申请要分两步考虑,第一步是按国安法第42条,第二步才按正常的保释条文,而只有第二步才假定须予保释。惟辩方并不同意,何况法官李运腾已按第42条考虑,不能指他犯错。

法官李义指,法官李运腾在唐英杰案分析,第42条“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不可准予保释”的写法,可理解为“负负得正”,即是“有理由相信会再危害国安,就不可保释”,看来改变了条件,究竟两者是否相等,抑或第42条原文有较高门槛。邓乐勤认为纯粹表达方式不同,实质意思一样。

对于律政司申请临时羁押黎以等候终审上诉,邓乐勤指根据条文,终审法院没有权力。马道立质疑,如果只是原讼庭和上诉庭有权,似乎有法律漏洞,疑问有何理据。邓乐勤则认为条文如此,权限亦只能如此。

邓乐勤又陈词指,黎现在获准保释,取消保释会影响自由。马道立指,控方理据是一旦黎违反保释条件,损害无可补救;反问如果法庭尽快排期进行上诉正审,能否减轻对黎的不利。邓乐勤重申,自由事关重大,尽快聆讯不是解决方法;高院已充分考虑控方理据,才批准保释,终院没有基础推翻。

73岁的黎智英本月3日被控就壹传媒用地串谋欺诈,提堂后不准保释;及后再被控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黎现时以1,000万元保释,保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请求外国制裁香港和中国、不可与外国官员会面、不得接受任何访问、不可在纸本和网上发布文章和讯息、除了上庭和向警署报到外不可离开大宅,更不可离港,并须交出旅游证件。

国安法指定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早前以书面颁下批准保释的理由,认为目前控方证据未够强;而黎智英提供的保释条件,已足够令法庭信纳他不会在保释期间干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并指从表面看来,即使他人可能不认同黎的言论、甚至觉得被冒犯,但有关言论似属评论或批评而非请求外国制裁香港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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