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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劳教到台湾羁押

2016年03月25日 15:58 PDF版 分享转发


中国劳教到羁押

曹长青
有一个恶法,就是简称「劳教」的劳动教养制度;它不需经过任何起诉、审判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以行政命令,就可把人关押最高四年,强制劳动改造;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蹲监狱没有两样。而抓关的理由有「不务正业、破坏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务,屡教不改」等等;这种空泛条文,给了公安机关极大的权力,等於想惩罚谁,就可抓去劳教。这是全世界只有中国才有的恶法,至今都没废除。现在则成为惩罚法轮札ケB基督徒、异议人士等各种被政府视为「不听话」者的工具。

台湾的羁押制度,和中国的「劳教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恶。也是给了权力者滥权的空间,哪个嫌犯「不听话」,或者让检方感觉「不顺从」,就可能在被起诉和审判之前被羁押,因羁押要件中有「串供」条款,而谁会被「串供」,能否「串供」,认定权都在检方手里。虽最後经裁定,但因有「串供」条款在先,法官一般很难否定检方要求。这就为检方的随意羁押,提供了像中国公安任意抓人劳教那样的方便之门。例如陈水扁被羁押案就是典型的以「串供」为藉口抓人的例子。扁被抓时,他周边的可能涉案人都已被羁押,他还能跟谁「串供」?但这个所谓「串供」条款,就给了国民党当局对台湾人总统进行人格羞辱(包括带上手铐)、政治报复的法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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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较健全的国家,嫌犯等於是可公开「串供」的。嫌犯本人可行使缄默权,由律师代言;如一案中有多人涉案,各当事人的律师,可聚到一起,共同商讨对付检方的攻守策略。这并不是放任嫌犯串供,而是尽量保护嫌犯的,防止检方滥权。而美国警方对嫌犯的扣押期只有四十八小时,到时检方如不起诉,就得放人;如起诉,绝大多数都会被法官判决取保候审(各州对保释金据不同罪嫌都有价目表,法官也不能随意开高价);只是谋杀罪嫌犯有继续伤人或逃脱可能,才会被判羁押。

而台湾的羁押期是两个月,到期还可再延。曾推动台湾太空计画,发射卫星上天的前国科会副主委谢清志,就经过这种噩梦,被以可能「串供」理由羁押59天,到最後一天期限,检方还声请继续羁押,理由是有个证人在国外没传到。一审已判无罪的谢清志在回忆这段噩梦的新书《生命振动》中说,如果那个所谓证人一直不回国,他难道就得一直被羁押吗?办谢清志案的台南检察长,就是现在「扁案」的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他曾坦率对媒体说,「检察官办案不一定是要当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是让他们得到『教训』。」这种炫耀(可随意教训、践踏人权)权力的言论和心理,实令人质疑其对民主国家法律概念的理解。

美国是「法治」(rule of law),法高於一切,尤其限制政府和执法机关滥权,其核心是保护个人权利。中国是「法制」(rule by law),从商鞅变法到今天的共产党,都是把法作为管制人民的工具,其核心是维护政府统治。「制」的最早象形文字是刀把,是恐怖、杀人的象徵。当今台湾的司法,给人感觉是继承中国的「法制」传统,而不是效法美国的「法治」精神。

——原载台北《自由时报》2008年12月1日「曹长青专栏」

2008-12-02

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转载请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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