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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忠牧师∶从基督教专业伦理看“柴远”事件—兼评《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16日 0:43 PDF版 分享转发


朱建忠∶从专业伦理看“柴远”事件—兼评《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

作者∶朱建忠牧师
“柴远“事件在教会圈一直闹的沸沸扬扬,而网络上的评论也往往偏于一端,缺乏较中肯及到位的分析。本文尝试先从最近由《生命季刊》发布的《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入手,结合之前由及两位调解牧师公开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再从专业(职业)伦理角度进行讨论,在这基础上引出一个指向教牧伦理的观点。

1.《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由18位华人教会牧者联署发布,2015年2月23日,以下简称 《调查报告》)。从内容来看,清晰可信度较高。有人说是有幕后指使或别有动机,这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可能性很小,但《调查报告》的本身也存在几项问题∶

1.1 调查团公信力及《生命季刊》处事方式的问题:

A∶十八位牧师绝大多数都是与《生命季刊》有著较紧密的关系,他们中不少人本身为《生命季刊》同工,或专栏作者,再或季刊举办的大会讲员。而曾为《生命季刊》同工(季刊编委),后来退出。B∶从网络上看到,《生命季刊》(微博)之前曾转载一篇署名为小草(Grass GL)的文章(《华人教会醒来!张伯笠多年来站在教会讲台撒谎和作假见证》)。而这篇文章的内容,其中不少是存在明显偏激之处。从这件事给的印像,《生命季刊》刊登柴远头条的处事似乎热心有余,而严谨性不够。

1.2 资料选取的合适性问题∶

调查团在成立时曾有公开信并开通专用电邮。信中称,“若有人愿意提供协助调查的资料,可以直接发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那麽,A∶在《调查报告》中就首先应对收集的信息做一整体说明∶例如总共收到多少信息?其中不同观点及不同证词情况又是如何?即我们需要一份关于《调查报告》资料来源及数据分析的背景说明,不然就在可能选择性的使用材料的问题。B∶通过公开调查邮箱收集资料,本身容易产生一定的导向性,即∶除了一些较为客观的证词之外,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有意或无意模糊性的信息。所以,前一点A,关于调查资料的背景说明就显得非常重要。

2.回应调查报告有关1、2的指控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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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1989年舞蹈演员朱女士指控远志明对其及柴玲指控远在1990年对其性侵,远并没有借牧师之名或基督教为手段来达成目的,甚至他那时都还没与的身份发生什麽关系。从这点来说,1990年的柴远事件完全不能看为是个教会事件或牧师事件,而应视为他们的个人事件或个人行为。在一件并非是教会性的事件上,由一个与当事人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基督教机构来组织设立调查团是并不合适的。

不过远志明的是否基督徒及牧师的身份却并非是他个人免于问责的条件。不少参与讨论的基督徒(若依柴玲公开信中所言,包括远志明本人)都将远志明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是基督徒的身份作为对他现在问责的要件,这其实是不妥的。事实上爱的要求,明显是远超律法的要求。这使我们基督徒所做的,是真正在任何时候将人看为目的而非手段。这也促使远志明应当向他所说的伤害过的人(依调解人周牧师的记录)在应当的事上寻求真正的谅解,而非如“远志明本人”所说的(依柴玲文章)将强调点放在做过更大的恶事是在信主之前的时间点上。

而另一方面,即便真如柴玲所讲,远志明曾对她进行了性强暴,我们(非当事人)也不适合在此事上对远志明进行问责。二十多年前发生的事,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期。之所以设立刑事追诉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考虑到在事发后未有起诉及犯罪行为不再继续的情况下,假定这段时间(追诉期)已经表现了罪犯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及罪犯已经承担了内心的谴责。

不过事情的发展,关键在于柴玲认为远在此件事情上撒谎及可能相似的事情仍在继续发生。一件二十多年前只有当事两人知道的事情,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即便成立调查团也是不可能有新结果的。而事实上,调查报告的一、二项指控证词,也并无可为柴远事件定性的证据出现。对于调查报告的第三、四项证词,虽然有相关性,但仍不成为对第一、二项指控的证据。

根据以上的讨论,若成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独立调查团”,应当将重点放在第三、四项的指控上。而第三项指控的事项很简单∶作为讲员的远志明牧师在2013年的五月于德国一次营会中,与一女性义工,有过一个拥抱、一次房间内交流及邀请在饭后一起散步。单从这些行为来说,难以说明更多的问题,事实上并不适合作为指控证词。所以,以下我们的讨论就会集中在报告的第四项指控的证词及相关问题上。

3.从专业伦理谈柴远事件及《调查报告》第四项证词

第四项证词提到“远志明被指控于2013年9月在巴黎,诱奸一位90后姊妹(未遂)的证言和相关证据”。

首先这项证词从当事人A姐妹的陈述来说,可信度较大,并且陈述的事项也非常清晰。陈述中有关远志明牧师失当行为主要有三项∶

A.邀请对方共看一部有情色成分的影片(《肚脐》)而A姐妹在观看过程中感到不适;

B.第二天晚上向A姐妹提出“留下来陪他睡觉,说他不会把我怎麽样”。

C.一个持续两三分钟最后由女方推开的拥抱。这三项行为存在明显的失当,但标题用“诱奸未遂”或许仍可讨论。

当事人A姐妹的陈述,第四项指控是在A姐妹向远咨询机构实习情况的背景下展开的,而整个所述事件亦是贯穿著讨论实习为话题(借口)。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当时主要的身份是实习申请者与拥有实习决定权者的关系,故我们讨论双方发生行为的同时也需要讨论行为背后的权力关系。从这点来说,作为协会总编导的远志明牧师,无论是有意或无意,有形或无形,借著发挥其当事身份的权力而达到与其当事身份专业不符的目的,即属违背其职业伦理。

而远志明作为华人教会界的名牧,是否有运用其名牧身份(有意或无意)的“卡理斯玛”(Charisma,宗教社会学家韦伯的一个用词,本文中意思与属灵影响力接近。)而影响两人在一起时发生的行为?答案肯定是有,但远需要在多大程度上为此负责,这个问题则比较难讲。一是A姐妹的陈述中并没有提到他与远志明牧师除了此事之外其它方面的接触与相互的关系;二是作为一个以制作媒体布道为主要影响力的牧师,他需要在多大程度上为其影响力负责仍是可探讨的。

华人教会中有时会出现“为尊者讳”而掩盖或淡化名牧的过失的情况,这当然是不应该的。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是有名望的牧师而将他(她)的过失掩盖或减轻,还原一个真实的牧者比制造一个虚假的偶像要好的多。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是有名望的牧者而对他(她)罪加一等。有名望的牧师,作为教会的公众人物,他(她)是否有责任要交待他(她)私隐?及在多大范畴来交待?这个问题不好处理。事实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直有不同的看法,现在还很难做定论。

本人的观点是,作为公众人物的远志明有权不向公众交待他(她)的私隐,但当事件升级到与他现在工作(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时候,他需要向相关机构及公众有所交待。举例来说,作为有公众影响力的远志明可以不向公众交待发生在二十多年前的事件内容,但当柴玲提出指控后,他至少应向他所在机构交待整个事件。这部分,或许远已经做过了。而当柴玲公开指控远为事件严重撒谎并可能有更多相似行为时,远应当向公众作最基本的交待∶就指控撒谎而作的相关回应。理由是二十年多前的行为(是否),并不是构成远现在事工正当性的关键因素。但远目前在此事件上有无撒谎则直接关系到他作为机构总编导及华人教会界名牧的正当性与影响力。这部分远没有做。当《调查报告》提出“诱奸未遂”的证词,并被广泛传播时,远的机构在公告中出现了远对机构查询时的回复“一概否认”。从这些现像来看,远缺乏作为一名教会公众人物应有的承担。不过,通过调解人及公告,我们也看到了远的最基本的回应。至于神州传播协会的三个公告(两个公告及一个律师通告),本身值得肯定,尽管作为回应时间及方式都有待讨论。

结语∶

本文对《调查报告》进行了分析讨论,然后提出要从基督教专业(职业)伦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件事情。所谓专业伦理并不是单独的去谈论发生在二十多年前的行为事件,而是将重点聚集于作为神学传播协会的总编导及华人教会界的名牧,在面临由当事人提出曾经受到强奸而拒不承认与道歉(撒谎),及 由《生命季刊》发布曾在2013年“诱奸未遂”的指控所作的分析。由于时间及参考资料的限制,本文就这事件从专业伦理的角度仅作了最基本的分析。

在本文写作过程当中,从神州传播协会看到公告∶‘远志明对有关“强奸”、“诱奸未遂”、“性侵犯”等诽谤性指责一概否认。’而《调查报告》的第四项指控证词,事件清晰且又发生在2013年。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事方有必要给出更多信息。同时,也可以为此成立一个公信度较高的调查小组。就目前笔者所知来看,由湾区基督教华人同工联祷会出面组织这项工作或许比较恰当。事件的发生,也从侧面反映出我们华人教会的不少问题,盼望我们从相关的讨论反思及处理中能够帮助华人信徒及教会健康的成长。

柴远事件的不断升级与扩大,任何一个爱教会的基督徒,不论持何种立场,心里总是特别的难过。本人在得知这个事情及在关注的过程中,亦是一直经历著心痛、挣扎与反省。一方面,本人对基督教媒体《生命季刊》王峙军牧师等主内同道高调的组织介入调查及广泛的宣传认为不适合。但另一方面,从理性上讲,《调查报告》的第四项证词可信度较高,因而我本人倾向于认为远志明牧师在专业伦理上是可能有较大程度的失当行为,并为此十分难过。

我自己作为一个有著十年传道经历的弟兄(现在也为按立的牧师),多少也带著一些“卡理斯玛”,由此事对自己的提醒是∶一方面要保持“手洁心清,不向虚妄,起誓不怀诡诈”(诗篇24∶4);另一方面,在偶然被过犯所胜的时候,要坚信自己仍属,“被召、在父神里蒙爱、为耶稣基督保守的人”。(犹大书1∶1)

3/2/2015

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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