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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评论】 跛足的香港法治

2017年08月17日 20:49 PDF版 分享转发

上诉庭应特区政府的覆核要求,把十三名“罪”罪成者的刑罚由社会服务令改为,除一人外,其馀均判囚十三个月,充分显示香港司法虽然独立,但在不民主的体制下,只有跛足的,根本无法彰显公义。

三年前,该十三人因为冲击立法会,试图闯入其中,以阻止那个摧毁六千人家园的新界东北发展计划,结果被法院判处社会服务令。

政府认为刑罚太轻,遂上诉要求改判“非法集结罪”的最高刑罚入狱三年。上诉庭亦同意加强惩罚,以收阻吓作用。最后除认罪者判监八个月,其馀均判十五个月监禁,又考虑到各人已完成社会服务令,便减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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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的判词仍未公布,法理问题暂且不论。但判刑异常严厉,与犯案行为并不相称。与近期法院的判刑比较,接近十五个月刑期的罪行可说十分严重,如两度非礼家中女佣(判监十八个月)、以裸照要胁前度女友复合(十八个月),都是意图极其恶劣而且造
成严重损害。

反观十三人,他们虽然抵触法律,但目的是为弱势者发声,不为私利只为香港规划筹谋。部份人在冲突当晚更参与调停,避免了更暴力的后果,因此裁判法院起初只判社会服务令,小惩大戒,可说合法合理。

更何况过去类似的非法集结罪,一般判刑不重,由罚款、缓刑到入狱一至三周,个别被控殴打警员罪成,亦只是入狱27日。法庭对于一些单一事件和初犯者予以轻判,给犯案者一个机会避免再犯,实在合乎人情和道理。

上诉庭今次重判十三人的目的,据说是要用阻吓性刑罚,去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但若现有公共秩序不能维护反而出卖公共利益,这个秩序就是不公义的秩序。法庭以重刑维护如此的秩序,便沦为不公义的一部份,让人感到法院只是消费司法独立,来巩固不公义的体制。

今次事件中,政府发展新界东北,面对庞大的反对声音,只能强行闯关。从一开始,政府不发展近100公顷的粉岭哥尔夫球场,却去破坏他人家园,更不避官商勾结之嫌,由官方统一发展,改为官商合营,容许商把收购土地重新发展物业。一个原先为香港市民让出更多居住空间的计划,结果成为地产商又一个囤地谋财的商机。如此倾重地产利益的发展计划,当然倚靠小圈子产生的政府推动,以及功能团体代表主导的立法机关维护现状和拨款支持。

无疑,法庭判刑时不会考虑到上述的体制不公,因为在法官看来,这是政治,不是法律。也无疑,法官心无旁鹜,只按他们心中的法律去判案和量刑,但假若判决只求维护不公义体制的公共秩序,不惜以阻吓性刑罚,去杜绝异议者以直接行动挑战欠缺代表性的公共决策,就是以司法公义为建制护航,保障社会的不公义。当司法公义与社会公义分道扬镳,司法尊严也难免受到质疑。

今次事件亦同时突出的限制。首先,法庭严刑峻法即使不是问题,但能否将所有犯法者绳之于法,还有赖执法机构能否秉公办理。例如前任发展局局长、现任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便有利益冲突之嫌,因为他名下公司便曾经拥有新界东北发展区内的一块土地。传媒揭发后,该土地转售给他的舅仔,但此举是否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确实引人疑窦。但只要政府不予起诉,法庭司法有多公正也无法彰显。

其次,法官只能执法。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即使含糊不清,例如“非法集结罪”最高刑罚入狱三年,具体如何量刑,理应有更清晰指示,以至在一次判案后,立法会可以检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修订。不过现有不民主的体制只会维护少数人利益,这体制下的法律也注定向既得利益者倾斜,与公义背道而驰。因此,执行法律的判官越要严刑峻法,以维护现有的公共秩序,所谓法治就只会越来越偏离公义。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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