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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评论】 夸大刑责 制造寃狱

2017年08月31日 19:02 PDF版 分享转发

上诉庭严刑峻法,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判处十多位青年社运人士入狱,引起强烈回响应是意料中事。奇怪的是,不少法律界人士不好好思量今次判决对对社会的影响,却一味怪责批评者妄议,势必削弱其公信力,损害香港的法治。

假若几位资深大状的批评,只是针对盲目攻击司法机关沦为执政者镇压异己工具的言论,也许不无道理。但若说上诉庭那三位法官的思路和判决也不容置喙,否则就是大逆不道,等同恶意攻击司法机关,则他们的护法行动,只是以维护之名,堵塞批评意见,为几位法官护短。

不用资深大状也该明白,不但要伸张公义,也要让人看到公义得到伸张。不错,我们不能胡乱批评几位法官只是政治判官,但绝不是说,他们的司法观点和判断神圣不可侵犯,绝对不容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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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诉庭法官潘少初在判词中强调,法庭不会轻易批准加刑的请求,除非他能证明原审裁判官有违法律原则,由此突显法庭的司法独立。但法庭的裁决却不能由于司法独立而不容许批评,相反,司法聆讯以至裁决判词的公开,就是要让社会深入议论,监察法庭的运作。

很不幸,几位资深大状维护法庭尊严虽然其情可悯,却流于一竹篙打一船人,视批评意见都是冲击司法威信,并且制造人为的矛盾,把批评者对上诉庭三位法官的非议,看作学生支持者反对司法机构,罔顾的可贵,在于辩明真相,探讨法庭裁决是否恰当。

例如上诉庭法官与原审裁判官的最大分别,在于前者认定犯案情节严重,必须处以阻吓式刑罚,而后者则裁定案情只涉及轻微暴力,加上三位被告动机纯正,所以予以轻判。两者的差异看来源自不同的事实裁断,而上诉法庭的事实裁断应否有异于原审法庭,固然有可争议之处,但更值得商榷的,是上诉庭的煞有介事,视有关罪行为非同小可,因此必须严刑峻法,也要保住政府占领公民广场所代表的公共秩序。

其实司长和上诉庭法官都同意,三位犯案学生领袖的行为都不算十分暴力,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行为导致护卫员受伤。不过上诉庭认为不应单独考虑三人的行为,反而该视这些行动为当晚集体行动的一部份而已。他们既然是一夥人同时行动,最后造成的整体破坏,三人都需要承担责任,不能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种司法考虑未免是小题大做。首先,三人是否要为其他人的非法行为负责,理应取决于两者的因果关系,即是否由三人导致其他人犯法。但上诉庭法官的想法是不用举证,但凡集体非法行动被捕者就要为整个事件的后果负责,因此个别人的犯案行为纵使不严重,也由于要担起数百人非法集结对公共秩序破坏的责任,刑责自然不成比例。这种刑责观念,既不符合个人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也为执法者提供空间,实行选择性检控,方便政府集中对付一些社会运动的领导人物。

其次,正如一些评论人指出,上诉庭针对的不是实际出现的暴力和损害,而是暴力的潜在风险。以事论事,今次案件暴力成份低,以此量刑的话,加刑机会不大。上诉庭却改以隐藏的暴力风险去量刑,既改变法律标准,也流于主观,因为法官只需按其常识推断,即使实际造成损伤不大,仍可认定潜在风险巨大而提高刑罚。

说到底,上诉庭的量刑标准是以虚拟的集体行动风险,代替了个人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结果就如今次覆核裁决,三人造成的破坏人为地大幅夸大,他们没有使用暴力伤害任何人,却要为一人受伤较重,并带来法官认定的巨大暴力风险而付出沉重代价。这就是我们乐于见到的法治吗?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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