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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斌:析沪警暴摔妇幼案 辨维稳套路之恶

2017年09月21日 19:51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张智斌

2017年9月1日上午,松江公安分局警方在所谓的处罚违章停车执法时,采用擒拿格斗术暴摔怀抱幼儿的妇女,致使幼儿和妇女猛烈倒地。

触目惊心的视频通过网络被迅速广泛传播引起众怒后,9月1日下午1点20分,“中国网”首先作出反应,在其官方上发布:【辟谣!“上海警察怒打抱小孩妇女”为2015年旧闻】经过核实,网传“上海警察怒打抱小孩妇女”为2015年旧闻,事件发生地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2015年4月24日下午,视频中红衣女子为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上的女乘客,她在查扣车辆时掌掴执法人员,后者迅速还以耳光,女子再打耳光,交警再还击。事后清远警方表示,对涉事工作人员在实施约束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表示歉意,并诚挚感谢广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在网络时代对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的事件进行如此所谓的“辟谣”,更本经不起网民紧追不舍的质疑,反而引发起更加强烈的公愤。9月1日下午2时07分,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松江”随后发布消息称:“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警察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车主暴力阻挠,警察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目前,警方已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此事发生后,松江警方高度重视,涉事警察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松江当地有网民表示:官方微博所谓的“辟谣”甚至比动手绊摔女子的警察更为恶劣,因为这是为了替警察洗地而主动造谣。

纵观事件发生、发酵后,官方按部就班的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官方发布通报、媒体不遗余力的洗地和随后避重就轻的处理这一连串对付公众事件维稳的老套路,其中处处隐藏着比警察动手绊摔怀抱幼儿的女子这一行为更恶劣、甚至比官方微博为替警察洗地去发布所谓的“辟谣”更加恶劣的因素,因为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期间始终缺席了公众渴望看到却始终未能看到的、对于真正的“依法治国”而言最为核心的内容:公正和

一、从警方通报中,我们读到了什么?

我暂且不评论“中国警察网”为事件“辟谣”而发布的不实之言,因为该网随后发布了更正。就算“中国警察网”的不实之言只是来自一时的草率,并非出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的恶意,但我还是要推荐诸位看看上海市公安局“警民直通车——上海”在9月1日18时33分发布的官方微博中,对双方当事人是怎样描述的:

描述施暴警察的词汇和语句:执法整治、制止纠缠、未顾及女子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将该女子摔倒、导致其怀中儿童跌落、警方即将儿童和女子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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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施暴警察的文字描述中,读者分明可以解读出的正当性和面对纠缠、推搡阻扰执法而使用暴力的合法性;在行为上属因过失导致儿童跌落的非主观恶意和立即送医的积极补过措施,充分表达了当事警察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整体上所体现出的正面形象。

其中“摔倒”、“导致其怀中儿童的跌落”这样的描述,从中更本看不到警察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他所使用暴力的“故意”和在“度量”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出这种暴力度量已经完全超出合理和必要的程度,完全可能导致当事妇女和完全无辜的幼童遭受到人身严重伤害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儿童”一词,从年龄程度上区分,与“幼童”相比,也更有“回旋”的余地。事实上,根据“主流媒体”事后的新闻报道,所谓的“儿童”,实际上是年龄仅仅15个月的幼儿。

再看描述女子和幼儿的词汇和语句:违停女性、无理纠缠、推搡阻扰、经医生全面检查、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女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

从对女子和儿童的描述中,让人一眼就能看到:女子违法在先,无理纠缠、推搡阻扰警察执法,暗示了其得到相应的后果,是其暴力抗法所带来的必须承担的责任。而借用医生之口表明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妇女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都在表达第三方专业人士认定警方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为警察的暴行摆脱法律追诉作好铺垫。

所有这些警方通报的表述,与视频中记录的警察运用擒拿格斗术猛摔怀抱幼童的妇女,致使幼童和妇女同时猛烈倒在石板地上,孩童竭力哭闹——我相信每位观看过这段视频的善良网友,在小孩倒地的一霎那,都在为这个孩子的安危担惊受怕——而此刻当事警察却继续竭尽全力用暴力手段控制对象,一名辅警在竭力协助的同时,还用膝盖强力顶压已经鼻青脸肿的妇女头部。在此过程中,警察和辅警对于孩童是否遭受了伤害,都没有表现出丝毫的关注,也没有显示出任何迟疑和犹豫去继续对妇女施行暴力,更不要说停下手来进行观察和救护幼童了。倒是一旁围观的大伯和阿姨冲上前来,急忙扶起小孩观察情况——通报中连这也说成“警方即将儿童和女子送医”,这真让人怎么去说呢?

由上可见,警方的通报真可谓斟字酌句、机关算尽。为作恶的警察摆脱法律制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警方的整体形象。事实上,每次发生公众事件,仔细阅读官方所发布的维稳通告,那份不是如此煞费苦心、用尽心机?此为恶之一。

二、媒体怎样为警方洗地?

配合官方的通报,媒体扮演起“第三人”的角色,向公众传递官方无法传达的信息,这是套路二。

事件发生后,国内主流媒体上很快广泛转载着这么一篇非常典型的、署名为“长安剑”的“舆论导向”文章:《媒体评“上海警察绊摔抱娃女子”:有三句话不吐不快》。随后,此文在海外中文媒体上也被广泛转载。文章以公共媒体的口吻评论事件发生的是非曲直,为警方洗地。该文章主要谈了三点:

“第一,执法警察难辞其咎”——作者一开始就貌似公正的摆出自己的观点。事实上,在时代,大量的读者早就通过微信等传播媒介看到了警察暴摔妇幼、粗暴执法的视频,对警察的行为公众早已自有判断。作者摆出这样的观点,对警方已经无伤大雅,目的则是将自己置于貌似公正、中立的位置,以便抛出自己随后的观点。

“第二,孩子不应成为挡箭牌”——作者在文中写道:“孩子却被女人当做对抗警察执法的筹码和盾牌,即便已引起孩子“大声嚎哭”,她也仍旧不依不饶的推搡警察······”随即,作者又将该妇女与利用婴儿掩护贩卖假证的违法犯罪分子相提并论,并总结道:“对他们而言,孩子只是违法犯罪和逃避责任的工具”、“无论如何,孩子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应该拿孩子冒险——因为人永远只能作为目的,不能作为手段,否则就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让人不耻。”——作者在完全没有确定被摔妇女是否有意怀抱幼儿与警察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貌似正义的将一盆脏水泼到了被摔妇女的身上,把她推到了道德审判的风口浪尖之中。

“第三,指责警察群体没有道理”——作者终于摆出了他写此文的最终目的,并希望通过上面的观点,将自己的目的灌输到读者头脑中。警察群体的现状究竟如何?粗暴执法是否只是难得一见的个案?我只想举个例子:就在上海发生警察暴摔妇幼案的几个小时前,还有一个视频也在网上热传,一名警察在马路中央大声地骂骂咧咧,发疯似的几次用脚猛踢已经倒在地上、毫无反抗能力的醉汉。四川警方后来发布了警察殴打醉汉的通报和处理结果:记大过处分。正是上海警察暴摔妇幼的视频遮盖了绵阳警察殴打醉汉的风头,才使得绵阳警察的施暴没有能够成为又一起舆论热议的公众事件。但是,如果这样的事件没有被摄录下来,没有放上网络,事情又会怎样?结果又会怎样?公众对警方的看法,究竟是来自偏见,还是来自日常的感受?如果是偏见,那么偏见又是怎么来的呢?

这篇文章的作者“长安剑”是谁?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曾经介绍称:是多数有法学背景、有的是从中央媒体的法治编辑记者中转型而来的、在法治、经济、国际、网络等各领域的一批顶尖作者,他们是被称为“长安君”的一支政法自媒体队伍。在介绍他们时还不忘加上了这么一句话:“这是我们的核心财富。”他们的宗旨就是“民间身份,官方立场,法治视角,网络表达”。

这个自称为“用网民的角度,官方的信息源,法治的态度,来点评热点、解读政法工作、弘扬法治精神”的“政法自媒体大号”,为了维稳却炮制出如此拙劣的奇文配合官方洗地,哪有丝毫法的公平和正义可言?哪有丝毫的治精神可言?实为误国误民矣。其为恶之二。

三、警方处理的过程和结论,是否体现出了公正和法治的原则?

在官方对此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有一个值得一看的关键点:即“法”与被处罚“对象”之间的关系。其中,“法”涉及到两点:一是处理过程;二是处罚结论。而涉事的对象则为:一是被摔的幼童和妇女,二是施暴的警方。

事发引起民间舆论的强烈反弹后,松江警方在9月1日14时07分和上海市公安局在9月1日18时33分分别发布的官方微博里称警方执法过程中“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扰”,并对警察暴力执法的行为设下了种种铺垫。上海警方发布的微博中称,“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该事件中警察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其中,上海市公安局对公众给出的结论可以归纳为这么三点:妇女是无理纠缠;警察则是粗暴执法;制止无理纠缠而采用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

上海市公安局在9月2日22时52分发布的官方微博中公布了对该事件作出的处罚决定。其中有一段文字称:“当天中午(指9月1日——本文作者注)12时,市公安局立即责成松江分局和市局警务督察总队开展调查。至今日(指9月2日——本文作者注)下午16时,案件基本查清。”也就是说,在先前警方发布的微博里,案件尚处在调查阶段,还没有“基本查清”,就已经下出了先入为主的结论称“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扰”,并对警察暴力执法的行为设下种种铺垫,这显然是有违公正、公平原则的。

先前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该事件中警察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从法治的角度看,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调查时,必须确认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到相应的法律条款;认定一个案件的性质时,执法机关只能作出“合法”或者“违法”的判断,而不是“正确”和“错误”的回答。

警察是受过严格训练的专业人士,他在过度施行暴力时,已经明确知道该妇女并非正在实施暴力犯罪、具有危险的犯罪嫌疑人;从视频录像中可以看出,警察也不可能没有看到妇女怀抱幼儿,明知在硬质石板地面上采用擒拿格斗术猛摔妇女,可能会导致无辜的幼童和有过错但不足以受如此暴力制裁的妇女遭受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还是采用了暴力将其猛烈摔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又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见,该案中警察使用暴力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要件,虽然其后果恰巧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上受到严重的伤害,但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应该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虽然最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涉事警察作出“行政记大过”的处分,但处罚的依据是按照《公安机关人警察察纪律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的。从此事件整个调查和处理过程看,根本没有看到公安立案调查、检察院作出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和法院依法审判的法定程序。施暴警察朱某所受到的处罚,与被害女子张某受到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作出的“警告”处罚,同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该女子和完全无辜的幼童所遭受到的暴力侵害相比,两者所受到的处罚决定的公正程度则完全不相适应。

从警方发布公告中预设的伏笔、调查和作出处罚的程序和依据的法律条款来看,很难看出该案的处理体现出了公正和法治的原则,倒是处处显露出了为维稳和尽快平息事态而不惜违背法治的种种卑劣手法。此乃恶之三。

胡适先生曾经说道:我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有三个标准,第一,这个社会是怎么对待孩子的。第二,这个社会是怎么对待妇女的。第三,这个社会闲暇的时候,人们都在干什么。这次暴力执法事件,又让人们看到了孩子、妇女和公众在这个社会中各自所对应的角色和所处的位置。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我觉得,只要这个社会还远离公正和法治,要谈“文明”两字,实在是太遥远和奢侈了。唯一让人欣慰的是,还是有许多人,就算在严酷的环境里,还在执着的通过网络,为了社会的公正、法治的进步,用舆论倒逼着官方作出哪怕极其微小变化。

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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