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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你以为你能证明你爸是你爸

2018年11月19日 9:45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方流芳

2008年,石家庄富豪、金宝公司老板王破盘去世,身后留下上亿资产。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冒充王破盘的干女儿诈夺财产,亲生女多次上访、诉讼,‌‌“拜过‌‌”法律、政府、律师、黑道,都不管用。最后,法院裁定:王破盘不是金宝公司股东,财产归属两个不知从哪里冒出来的‌‌“股东‌‌”(后经证实,此二人为王亚丽的‌‌“代理人‌‌”)。

走投无路,亲生女到庙里拜菩萨,回想往事,感慨苍天在上有眼,人世覆盆之冤难以上达天听,天下之大,竟无一处可以鸣冤叫屈的登闻鼓。想到此地,情不自禁地大放悲声,引来众多游客驻足观望。此时,恰好有一个能够通天的京客在场,他询问缘由,决意援手相助,最终出现‌‌“强龙压倒地头蛇‌‌”的大反转,亲生女彻底扳回局面。水落石出之后,发现王亚丽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他一切履历都是造假,王亚丽被认定犯有罪、,入狱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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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问那位亲生女:‌‌“信法律,信鬼神,还是信列祖列宗在天之灵?‌‌”‌‌“如果没有贵人相助,你能不能证明你爸是你爸?‌‌”不知她会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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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人瓦西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大陆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在地上、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和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英国《宝藏法》规定,在英国,挖到宝可以卖给。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物品,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日本民法》第241条规定,埋藏物在依特别法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即取得其所有权。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瑞士民法》关于埋藏物的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埋藏物的所有人享有,发现人有报酬请求权,发现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埋藏物价值一半的报酬。

网友:年初家庭聚会,我一个表哥是某银行一个小领导,跟我说他们单位天津分行处分了一个信贷员。这个违规给天津某政府背景的企业放贷,N亿,结果现在企业还不上贷款,连利息都还不上,银行查了发现多次抵押,资不抵债,就查处了这个男生,给这个男生内部弄了个严重处分,每个月只发1000多块基本工资。因为男生身上背着企业债,所以不允许辞职,终身负责,企业什么时候还上贷款,男生什么时候可以辞职。这男生本来家里经济条件困难,谈了几年女朋友准备结婚。现在弄成这样,眼看背了一屁股债,父母也病了,女朋友也跑了。

我表哥说其实这个企业几年前财报看着就有问题,银行某个高层拿了好处,就批准放贷,找了很多信贷员出面,几乎没人愿意背锅。还找过我表哥,他有内部信息渠道,说以这个企业的情况,能还就见了鬼了。这个男生是新人,很钻营,很拼,渴望成功,最后高层就相中了他背锅,许诺过几年把他调到北京总行工作。他当年还挺高兴PK掉了其他老员工,超额完成了业绩,呵呵。去年负责该企业的银行高层退休,移民美国投奔儿子去了,银行就让这个男生承担全部责任,总得有人对不良信贷负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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