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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绝不违法,只是刺到了地产利益集团的痛处

2013年10月25日 14:32 PDF版 分享转发

2013-11-23 20:14 来源: 博客 作者: 周彦武

小产权房主要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大多由乡镇政府或者乡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颁发证,也有的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产权,没有任何。还有部分小产权房建筑在国有土地上和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由于相关政府部门不批准或开发商手续不齐全,办不到房产证就在市场上销售房屋。

据国土部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前,全国小产权房的面积累计高达66亿平方米。按每套房90平方米计,66亿平方米相当于7,333万套房。按每套住3人计算,可以住2.2亿人。另据全国工商联数据,1995年-2010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2010年深圳的小产权房约38万栋,占全市建筑总量56%,建筑面积4.05亿平方米,总用地面积131.45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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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政府而言,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而法律没有禁止的民间行为都是合法的。小产权房是民间社会开发和买卖的市场标的,既然《中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就是合法的。

恰恰相反,从《宪法》和法律中,能够找到小产权房合法的依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见,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经营小产权房。

《城市房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开发的房屋,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小产权房,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约束。只有极少量在国有土地上兴建,办不到预售许可证或房产证就在市场上销售的小产权房,才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交易小产权房,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小产权房的产权受《物权法》保护,产权所有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小产权房合法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等14个部委联合成立的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以小产权房不合法的名义,治理小产权房,名不正、言不顺,自然象以往一样,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断言小产权房违法的依据是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宅。但是,很多小产权房并不是出卖所有权,而只是出让使用权,买卖双方签的是长期(最长达70年)租赁合同。农民是在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上建造自己所有的住宅和其他房屋(因而不是开发商品住宅),然后将它出租给他人(因而不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

我国《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说明村民有权出售自己的房屋。但不可出售给“城市居民”和只能出售(转让)给本村村民的规定,在法律逻辑上甚为荒唐。

另外,《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他们当有权决定自己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用途。

你要是睁眼说瞎话,或者承认宪法是废纸,我就承认小产权房是违法的,干脆在宪法里再写明,为了保护地产的利益不受损失,每年房价涨幅不低于1倍。

即便把全国的小产权房都拆了,地产泡沫破裂也挡不住,相信人民的力量,不是少数利益集团能阻挡历史的潮流。逆历史大潮,必被人民踩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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