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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刘京及610办公室迫害法轮功控诉辞(一)

2017年07月05日 20:23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曾铮 Thursday, March 24, 2016 ,来源:作者博客,文章取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起诉人:曾铮、刘静航、李宝庆、陈红、李洁琳、梁佳霖、南希陈、李宇、章学荣、孔香芽、林慎立、赵明、熊伟、周忠明、王京宜、潘宇、爱米徐、汪淑茹、侯晶

   第一被告人:

   江泽民

   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原中民共和国主席

   第二被告人:

   罗干

   政治局常委、中国共产党政法委书记

   第三被告人:

   周永康

   中国共产党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

   第四被告人:

   刘京

   公安部副部长

   第五被告人:

   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610办公室)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国际法庭陪审团:

   历史将证明,法轮功修炼者从来无意向世间索取任何东西;然而,为维护人类的正义和法律的尊严计,今天我们在此控泽民等被告在迫害法轮功中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并希望法庭就此做出公正的裁决。

   一、背景

   控诉被告迫害法轮功的罪行之前,请允许我们先简单地介绍法轮功的相关情况。

   法轮功也称法轮,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在中国长春首先传出的佛家修炼方法,以“”为修炼最高原则,并辅以五套功法的修炼。

   法轮功自传出以来,除了李洪志先生早期举办学习班时曾因租用场地需要收取费用、且收费均由当地气功协会等主办单位进行外,一直坚持免费传授。由于祛病健身功效显着,加入修炼的人数发展迅速。1998年上海电视台曾报导有一亿人修炼法轮功(1)。

   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法轮功强调“心性多高功多高”,将提高“心性”、同化“真善忍”宇宙特性放在修炼首位,要求修炼者在遇到任何问题时先找 自己的 原因、时时处处为他人着想,所以,众多的修炼者按这样的标准要求自己,客观上对稳定社会、提高民众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

   1995 年起,李洪志先生走出国门,不分种族、肤色广传大法,使其在1999年前迅速流传到40多个国家和地区,更在镇压后的今天洪传到78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多 个国家和民族的喜爱。加拿大前总督伍冰枝在〈给加拿大法轮大法周的贺信〉中说:“法轮佛法修炼者们努力完善自己的身心。……他们的修炼远非只是掌握一些技 能,而是为了人的提高和升华……,有利于创造一个更开放、更宽容的社会。” (2)

   然而,被告江泽民等因其邪恶的本性,与法轮功所信仰的 “真、善、忍”水火不相容,以致终于由宣称“共产党要战胜法轮功”开始,发起了一场二战以来最大规模的群体灭绝运动。为了灭绝法轮功这种精神信仰,被告挑 战和贱踏了人类文明的一切准则,犯下了人神共愤的滔天大罪,势必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本案的起诉人都是法轮功修炼者,也同时是被告灭绝法轮功的受害者,是这一历史过程的见证人。

   二、罪行

   被告江泽民等人为灭绝法轮功密谋策划,做了系统周密的政策准备、舆论准备和组织准备,于1999年7月全面公开发动对法轮功的灭绝,走上犯下 大规模 反人类罪行的道路。迫害手段集古今中外邪恶之大成,无所不用其极;迫害的后果殃及深远,成为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世纪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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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迫害从一开始就呈现了置法律于全然不顾的特点,“三个月消灭法轮功”是镇压的目标,“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是迫害的总体政 策。“整 法轮功可以违法,怎么做都不过分!”“抓住就打,可以开枪”,“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司法、法医不许介入调查”等迫害政策,采 用口头密令的方式从上到下层层传达;不给修炼人基本的生存条件,实施精神酷刑和肉体酷刑,甚者被迫害致死;被告还非法成立以灭绝法轮功为唯一目的的盖世太 保式非法组织“610办公室”,其权力超越政府和法律,由被告江泽民直接指挥。被告胁迫整套国家机器参与的迫害法轮功的犯罪活动,完全是以国家的 方式进行:媒体造谣攻击,封锁信息,暗箱操作,秘密镇压;开动所有暴力机器进行抄家、绑架、抓捕、拘押、酷刑折磨;剥夺正义人士对法轮功进行法律援助的权 利,无所顾忌地栽赃陷害;教育、民政部门和所有机关单位,都执行加害的“不予录用”、“下岗”、“开除”等制度;采取收买打手加剧迫害的“承 包”、 “奖惩”、“连坐”等政策,用升官发财,奖赏举报等手段,教唆全民泯灭道德良知,并参与或支持迫害;外交系统则在国际上散布谎言,用政治、经济手段拉拢收 买外国政要和媒体,把灭绝法轮功的运动延伸到海外,以达到在全球彻底消灭法轮功的目的。

   被告还通过国家暴力机器,收缴和销毁法轮功书籍和音像资料,并将之列为禁品,严禁流传,使民众不能了解法轮功,只能接受被告攻击污蔑法轮功的 煽动宣 传和,从而造成对法轮功莫须有的歧视、惧怕和仇恨心理。被告在中国制造了信“真、善、忍”就犯罪、说“法轮功”就违法、讲真相就被残酷地迫害的极端恐 怖状态,造成人人自危,个个冷漠的社会局面。

   被告还把诬蔑攻击法轮功的内容编入学生教材、入学和升迁考题以及各种规章制度,企图遗毒后世,还不断开展花样繁多的诋毁法轮功的活动给民众洗脑,以实施对法轮功的灭绝。

   通过将正的打成邪的,好的打成坏的,善的打成恶的,被告造成了在中国社会做好人有罪挨整,行恶者飞黄腾达的局面。他们还利用流氓和罪犯对坚持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所谓“帮教”,也即不择手段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赤裸裸地以邪压正,以恶惩善,以无道伐有道。

   被告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受害的不仅仅是法轮功修炼者。大规模和长时间的迫害,不仅彻底践踏了中国的法制,毁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小编推荐:探寻复兴中华之路,必看章天亮博士《中华文明史》】和道德,更形成了对世界自由、民主和人权的空前浩劫,是一场全人类的灾难。

   被告利用其窃取的国家权力,倾举国之力用谎言和暴力镇压和灭绝法轮功及其修炼者,将整部国家机器变成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恐怖机器,使一亿之众的法轮功修炼者和几亿之众的家属亲人,六年多来无时不生活在被迫害的恐惧之中。

   被告对法轮功的国家恐怖主义、群体灭绝和反人类罪行主要体现在:

   (一 )、“名誉上搞臭”的迫害

   被告在正式发动镇压之前,就曾于1997年初及1998年5月两次展开全国性的针对法轮功的秘密调查。但两次调查均未搜集到任何可用以发动镇 压的藉 口和理由 (3)。法轮功的路一离走得很正,使被告即使是想“鸡蛋里挑骨头”,也找不出法轮功的任何“劣迹。相反,98年下半年,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长乔石为首的部份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在对法轮功进行数月的详细调查研究后,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 调查报告(4) 。

   即便如此,被告江泽民仍一意孤行要发起镇压。在找不到法轮功的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唯有实施造谣诬蔑、栽赃陷害。因此迫害的第一条政策就是将法轮功从名誉上“搞臭”,以达到挟持被蒙蔽的世人参与对法轮功的犯罪,将其推向罪恶的深渊的目的。

   1999 年7月22日,在开始抓捕法轮功学员的第三天,中共控制的媒体开始了铺天盖地的反法轮功宣传,两千多家报纸,一千多家杂志,数百家电视台和电台,全部超负 荷开动,对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进行轰炸式造谣诽谤。据不完全统计,在短短半年之内,中共媒体在海内外对法轮功的诬蔑报导和批判文章,竟高达三十余万篇次 (5)!中央电视台每天动用7个小时播出各种事先制作的节目,从大量歪曲篡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讲话开始,加上所谓自杀、他杀、有病拒医死亡等案 件,极尽能事地对法轮功进行造谣诽谤;同时收缴和销毁法轮功书籍和音像制品,使他们的谎言查无对证,迫使民众只能听信造谣宣传。

   最典型的例子之一,是把李洪志先生演讲录像中的“所谓地球爆炸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中的“不”字剪掉,并以此诬蔑法轮功宣传“世界末日”(6) 。

   更有甚者,将法轮功学员妖魔化为精神病、自杀狂和杀人狂,把普通刑事罪犯的犯罪行为移植到法轮功学员头上,如将京城精神病人傅怡彬杀人(7) 、浙江乞丐毒杀案等等(8) ,都栽赃到法轮功头上,然后利用媒体煽动不明真相的民众对法轮功产生无端仇恨,为不得民心的血腥迫害寻找藉口和支持者。

   为将镇压升级,在全世界把法轮功的名誉彻底搞臭,被告江泽民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擅自通过海外媒体,私自宣布法轮功为“邪教”。为给“邪教”之 说制造 佐证,被告还编造谎言,捏造所谓“法轮功组织窃取和泄露国家机密”重大刑事案件,在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头版与江泽民污蔑法轮功是邪教的讲 话同时发表,大肆抄作,企图把法轮功打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组织”,煽动人们对法轮功的仇恨,在全世界把法轮功名誉彻底搞臭。本案起诉人刘静航,即 在此文章中被污陷为危害国家的刑事“罪犯”(9) 。

   2001年1月,被告罗干涉嫌策划的“天安门自焚”伪案,嫁祸法轮功。此案经中共媒体的轰炸式报导反复渲染后,成了许多民众仇恨、恐惧、误解法轮功、支持对法轮功的镇压的重要原因。

   2004 年被告又在全国范围发动针对法轮功的“反邪教警示教育运动”。这是一场有文件指示、有计划安排的对法轮功进行深层次迫害的政治运动,其口号是:“教育一个 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目的是把学生作为工具和载体,利用青年学生头脑单纯及容易相信学校和教材的特点,通过毒化教育,让学生仇视法轮功, 再通过他们影响整个家庭和社会(10) 。

   “名誉上搞臭”的迫害还延伸到了海外,中共驻外使领馆都设有610系统专管的监控迫害法轮功的官员,如前悉尼中共领事馆官员陈用林的工作职责 主要是 监视法轮功。中共驻外人员向驻在国政府官员和民众特别是华人大量散发诬蔑、诋毁法轮功的宣传材料,胁迫当地政府收回对法轮功的褒奖,撤销为法轮功提供的方 便和支持,利用特务和线人干扰破坏法轮功的活动,威胁法轮功学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召开针对法轮功的“揭批会”、“展览会”,收买和教唆海外中文媒体进行 反法轮功宣传,在中共驻外使领馆摆放大量所谓揭批法轮功的画册、光碟和单行本,外交部网站上,专门开辟攻击法轮功的专题栏目,等等。

   “名誉上搞臭”政策的实施,不仅颠倒了是非、颠倒了正邪、颠倒了民众对法轮功的态度,更为具体实施对法轮功学员的群体灭绝罪行营造了一个无所 不在的 舆论环境,也给仅凭“法轮功”三字,就可以“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怎么整也不过分”等灭绝法轮功学员的罪行制造了思想基础。

   (二)、灭绝“真善忍”信仰

   被告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不同于与所有以往发生的群体灭绝,被告要灭绝的是对“真善忍”的信仰,除实施肉体酷刑外,更普遍地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精神酷刑,剥夺思想和精神的自由,对人的生命的尊严进行最严酷的践踏。

在劳教所、看守所、监狱、洗脑班等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场所,被告对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采用“包夹”、“大夜熬鹰”、“帮教”、强制洗脑等精神酷刑,用所谓“转化率”的指标对法轮功学员实行精神残害,直至他们放弃信仰、被逼至精神失常或失去生命为止。

   在社会的其它场合,被告用国家恐怖主义营造无所不在的恐怖气氛,目的也是灭绝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因此,被告对法轮功的灭绝,首先是一种精神信仰的灭绝。

   (三)、谋杀

   《中国时报》2000年9月1日香港英文“网路邮报”报导:“中共已做出决定,将加强对法轮功的镇压力度,并计划在三个月内把法轮功消灭掉。”

   为达到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的目的,镇压之初,被告江泽民指示被告罗干:“对他们要狠点,特别是上访,发真相什么的,抓住就打……往死里打。打 死算自 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只要能压制住,可以不择一切手段,不受任何(包括法律)约束,整死了人,不负责任……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穷),肉体上消 灭。”

   2000年,被告罗干亲自到各地口头传达被告江泽民的密令。2002年初,各地公安又接到可当场开枪射杀张贴或散发资料的法轮功学员的密令。

   在这样的情况下,酷刑虐杀、枪击法轮功学员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大面积发生。比如,2002年2月12日,中国黑龙江省密山市法轮功学员姜洪禄在大街上遭警察杜永山枪击(11) 。

   

  警察孟庆启用枪把子打姜洪禄头部时从枪中掉下来的子弹(明慧网)

   

   姜洪禄被孟庆启、杜永山用枪把子击伤头部留下的血衣(明慧网)

   

   姜洪禄裤子上留下的子弹洞(明慧网)

   2002年5月12日,中国山东莱西市店埠镇后水口村法轮功学员张晓臣、张波在准备去悬挂法轮功横幅途中,被警察发现而遭枪击(12) 。

   一个酷刑虐杀的典型案例发生在2005年6月,沈阳法轮功学员高蓉蓉身上。

   高蓉蓉是沈阳市鲁迅美术学院财务处职工。2003年7月被劫持至沈阳龙山劳动教养院。2004年5月7日下午3点,高蓉蓉被教养院二大队副大队长唐玉宝、队长姜兆华等叫到值班室,连续电击6-7小时。

   请各位看一看这四张照片。一张摄于高蓉蓉被迫害之前,另三张摄于她被电击十天之后。

   


   高蓉蓉被迫害前(明慧网)

   

   高蓉蓉被电击十天后(明慧网)

   


   高蓉蓉被电击十天后(明慧网)

   


   高蓉蓉被电击十天后(明慧网)

   相信世上任何一个哪怕是尚有一丝人心、人性的人,看到这样的照片都会怒不可遏。即便是一个罪犯,也不能受到这样的蹂躏,何况一个无辜的公民!

   高蓉蓉在后来发表于明慧网的申诉书(13) 中这样写道:“…… 唐玉宝电我至晚上9点多。漫长的6、7个小时电棍酷刑,我是在极度的痛苦和恐怖中度过的。唐玉宝一直拿两根电棍同时电击我的脸、耳朵、脖子,在同一部位电 击时间很长,还重复电击,我在电流击打中浑身抽动,手铐和暖气管子不停的撞击震荡,手腕被卡出的伤痕至今还有,之后两个多月手臂发麻。眼窝被电后,我的眼 睛一直干涩,眉毛轻轻一碰就掉,耳朵和嘴不知蜕了多少层皮。……警察曾小平进来,拿一面小镜子对着我,让我看被电击毁容的脸,他还说这是我自己造成的。我 的整个脸、耳朵、脖子、后背、脚腕等多处被高压电棍反复电击,皮肉被烧灼得隆起、起泡、焦糊。脸肿大得高出一拳,严重变形。眼睛仅剩一条缝,有黄豆大的黄 水不断从我脸上渗出。头发粘在脸和耳朵上,脖子上的泡有拇指大。特别是电棍重新落在伤处,那种痛苦的滋味真是生不如死。……漫长的6、7个小时电棍酷刑, 我是在极度的痛苦和恐怖中度过的。……在极度痛苦的煎熬中,我环顾四周:办公室的门口,腾吉良在门外把守,唐玉宝随时会从这个门口冲向我,办公室内摆着电 击我用的电棍和手铐,只有我身后的窗户透出一线安全。我不能等死,我从二楼办公室的窗口跃窗求生。后来诊断为左腿骨股头骨折,骨盆两处断裂,右脚跟骨 裂。我从二楼跳下,造成骨盆两处断裂,左腿严重骨折。”

   被逼跳楼并摔成重伤以后,又经历三个多月的痛苦煎熬,从2004年8月9日起,高蓉蓉开始尿血、不能进食进水,瘦成一副浑身带伤的骨架,眼窝 塌陷, 眼皮闭不上,人已经完全脱相。医生表示随时有生命危险,并一再下病危通知,但沈阳市司法局拒不放人,声称死了也不让回家。

   在这种状态下,一些法轮功学员于2004年10月5日将处于死亡边缘的高蓉蓉从医院救出。

   高蓉蓉被救后,有关部门不但不追查酷刑折磨高蓉蓉的罪犯责任人,公安部还将高蓉蓉走脱事件定为“26号大案”,被告罗干亲自插手实施报复。

   


   沈阳司法局“协查通报”(明慧网)

   请各位注意这份“协查通报”上的文字:“左侧面部有明显疤痕,本人不能独立行走”。她脸上的“疤痕”怎么来的?她为何不能“独立行走”?这一份官方文件,无疑承认和证明了高蓉蓉受迫害的严酷程度。

   高蓉蓉获救后,辽宁省政法委、610、检察院、司法、公安等部门联手封锁她的消息,参与营救她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劳教所遭受残酷迫害,其中董敬雅在马三家被迫害致生命垂危。

   2005年3月6日,在营救高蓉蓉的法轮功学员的精心护理下已脱离危险的高蓉蓉再遭绑架,再度被残酷迫害三个多月后,于6月16日离开人世,年仅37岁。

   虐杀是大面积发生的。另一起耸人听闻的火烧活人的案例发生在湖北麻城。2001年4月18日,麻城市白果镇35岁的法轮功学员王华珍(亦名王 华君) 在麻城市公安局被打得奄奄一息后,被拖到金源广场市政府门前淋上汽油活活烧死,警察还向围观群众公布说这是“自焚”!目击者称,火刚起燃时,王华珍曾试图 挣扎着爬起来,却无力起身。火完全熄灭后,人们发现她的遗体耳朵缺一只,头后部、后背、下半身未烧,喉管处有两处刀伤造成的深洞。可见她被烧死前经历过怎 样可怕的酷刑折磨(14) 。

法轮功学员王华珍(明慧网)

   联合国“酷刑折磨”2002年监察专员年度报告列举了江苏淮安36岁的张正刚被虐杀的案例:

   “张正刚,江苏淮安人,2000年3月2日被捕并关押在淮安看守所。张正刚3月25日上午惨遭非法毒打,致使头部重伤,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到 了3月 30日晚医生做了心电图,张正刚心跳微弱,有呼吸。当时突然来了四、五十名公安人员,戒严了医院走廊、病房,强迫医生拔掉输氧管和输液管,然后将张正刚送 去火葬厂强行火化,并不准其家人亲属询问。”这是又一起火化活人的恶性谋杀事件!(15)

   虐杀还延伸到了儿童、甚至尚未出生的胎儿身上。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法轮功学员李尉军、王少娜夫妇,2000年2月被捕后,丈夫被关进蛇口看守所,怀有6个月身孕的妻子则从派出所被强行送往医院做了堕胎手术,以使她不致因有孕在身而无法坐牢!

   38岁的烟台学员刘秋红,在怀孕8个月时,被派出所强行从家中抓走做引产。孩子生下时还活着,会哭。刘秋红被引产后,立刻被送至凤凰台办事处“转化班”关押近一个月,后被非法劳教。

   山东法轮功学员王丽萱与她8个月的儿子均被迫害致死于北京,孩子死后遍体鳞伤,脚踝有明显勒痕。

   以上虐杀的案例,只是能证实的被迫害致死的2988(2005年12月10日数据)中的几起。由于网络封锁、信息封锁、受害人家属的恐惧,以及在目前没有组织或个人有能力在中国大陆就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已知的数字只能是远远低于实际死亡人数。

   超过数千名的死于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每一位都是经过极其惨烈的折磨后才最后死亡的。因为消灭法轮功,就意味着必须消灭信仰他的民众;当因修炼 民众太 多不可能一举从肉体上全部消灭时,从精神上“转化”,也就是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就成了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必须达到的目标。

   所以,所有被酷刑虐杀的法轮功学员,无一不是因为不愿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而被活活折磨致死的;而他们的死亡,无一不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永远也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

   悉尼居民戴志珍,在与远在中国的修炼法轮功的丈夫陈承勇失去联系6个月后,突然在互联网上看到了关于他的消息:他的尸体被遗弃在广州郊外,并 且已经 变质腐烂了。戴志珍后来回忆说:“我一看就傻了,整个人在抖,一句话都说不出来。我心都碎了。我当时把自己关在房间里面,谁也不想见。第二天早上我的头发 都白了……一夜白了头。这种痛苦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

   失去亲人的痛苦不仅让戴志珍一夜白头,而且还几个月都无法出门。她的女儿法度,当时才一岁多,就永远失去了父亲(16) 。

   杀人偿命,自古以来便被视为天经地义,请问,谁该为数以千计被无辜折磨、极度痛苦地死去的法轮功学员的生命负责?!

   (四)、强迫失踪、任意拘押和非法判刑

   强迫失踪、任意拘押是迫害中所使用的另一手段。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以来,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6000人,最高刑期长达18 年;被非 法劳教的有20到100万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摧残的有数千人,被非法拘留和关押在各地“洗脑班”的人数超过百万,截止2005年11 月2日,知道姓名的在迫害中失踪的133人。本案起诉人曾铮、刘静航、李宝庆、陈红、李洁琳、南希陈、章学荣、林慎立、赵明、熊伟、潘宇、汪淑茹等都有被 非法绑架、关押、劳教或判刑的经历。

   由于镇压法轮功被当作国家政策强行推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法轮功学员的逮捕、羁押、绑架、抄家等,都可随时任意执行,许多时候还不行通知 亲属的 法律手续,剥夺被囚法轮功学员会见家属的权利。本案起诉人刘静航女士,在2000年2月被非法绑架近五个月后,家属还完全不知她的下落和遭遇,心急若焚, 倍受煎熬;而身处北京市公安局七处的她,由于没有亲人探视,到了最炎热的夏季还不得不穿着厚厚的冬衣,热得全身起痱子。(17)

   如此大规模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或判刑的法轮功学员也得不到任何法律帮助。更重要的是,被非法拘押的法 轮功学 员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说一个黑帮成员必须为绑架和非法关押公民负责的话,那么利用国家权力非法绑架数百万公民的被告们,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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