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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国际法庭》辩论纪实(上)

2017年07月05日 20:46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 Tuesday, April 5, 2016 ,来源:作者博客,文章取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国际》辩论纪实(上)

原告辩护人赵远明

原告辩护人赵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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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06-01-18 3:17 AM    标签: 

大纪元1月18日讯】(大纪元者古缘报道)2006年1月14日下午1:30分,《悉尼国际法庭》第三次庭审准时开始。继续审理由曾铮等19名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周永康、刘京和610 办公室所犯反人类罪一案。

一切就绪后,袁红冰首先宣读原告递交法庭的一份委托书: “全权委托赵远明(原中国公安大学刑法学讲师,刑法学会会员,中国诉讼法协会会员,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员), 张澄(澳大利亚法律援助法轮功协会会长)作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宣布法庭批准此项请求。

大法官袁红冰
大法官袁红冰

接着原告代表曾铮宣读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请求法庭冻结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及其家属利用国家职权掠夺及占有的所有财产,包括已转移至海外的,冻结的资产须用于对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法庭接受这一诉讼请求。并请被告辩护律师就此项起诉作辩护准备。 
而后, 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四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问题一:中国是否正在发生着一场针对法轮功的反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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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表刘静航就法庭提出的第一个辩论问题做答复
原告代表刘静航就法庭提出的第一个辩论问题做答复

原告代表刘静航就法庭提出的第一个辩论做了正面的答复。
她说,是的,被告江氏集团的行为完全属于国际管辖的反人类罪,所犯的是世界上二战以来最严重的反人类罪。 
详细报道见(http://www.epochtimes.com/gb/6/1/16/n1192212.htm)。

被告辩护人陈弘莘女士
被告辩护人陈弘莘女士

被告辩护人陈弘莘女士提出辩护意见
她说,中国是正在发生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行为,但不构成反人类罪。她以1945年8月8日在英国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为据, 并以国际上着名的纽伦堡审判和南斯拉夫对米洛索维奇的审判两个案件为判例,作为不构成反人类罪的两个理由:

(1) 与被迫害主体的数量为要件(受害群体要以百万计算),而据到目前所有的报导法轮功学员死亡,判刑,失踪,劳教的人数也不超过三十万。

(2) 反人类罪的构成必定要以对其它国家影响为利益要件。而对法轮功的迫害至今只局限于中国国内并未对周边国家造成压力或影响。二十万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只占一亿法轮功学员的五万分之一,而罗马天主教在中国受迫害的比例为一万分之一,大陆着名的维权律师群体当中受迫害占五分之一,所有在监狱人数占全中国人数的万分之一点零七,法轮功学员所受的迫害并不是所有中国受迫害群体独有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江氏等五个被告根据打压法轮功的政策而修改监狱和法律的条文。仅从法轮功被迫害一个侧面片面地认定归属于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和灭绝以及反人类罪此一推论不存在足够的法律根据。

张澄女士对被告辩护人的论点从法律角度陈述如下: 
(1)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当事国。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规定:危害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的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原告辩护人张澄
原告辩护人张澄

(a)谋杀(b)灭绝 (c)奴役;(d)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e)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f)酷刑;(g)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i)强迫人员失踪;(k)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注:“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第一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 “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正是这一政策的体现)。
而被告方辩护律师所提供的两个国际案例把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混淆了。在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虽然没有出现战争的形式,但反人类反人道罪行六年半来一直持续不断的进行着。

(2)关于受迫害数量的问题,法轮功目前在中国是受迫害最大的群体,是毫无疑问的。而比例应由一亿法轮功学员比十三亿中国人,则所得的比例为十三分之一。法轮功学员已在多个国家得到难民待遇,足以显示法轮功受迫害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国家,而不仅仅是中国一国的问题。

在张澄发言后,被告方辩护人袁铁民就上述所论辩护如下:
(1) 原告辩护谈到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国家包括所有联合国的成员国这是我同意的。但是,国际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参与国际事务活动的国家。我们现在是以国际法来分析中国大陆对法轮功的迫害,所以这不是一个国际活动。即便中国政府是联合国的一个成员国,但是针对反人类罪行的法律事实而言,中国政府不应在反人类罪的规范之下。 

被告辩护人陈弘莘女士和袁铁民先生
被告辩护人陈弘莘女士和袁铁民先生

(2) 刚才原告方辩护提到被告方提出的都是战时的例子,我念一下<欧洲国际法庭宪章>所界定的反人类罪: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所以刚才被告辩护人所举的例子不仅涵盖了战时的状况也涵盖了全部现代人类史对人权剥夺的所有事实。

(3) 对中国有一亿人修炼法轮功的例子不提出反驳,或者说可以接受。但不是这一亿人都遭受了迫害。

原告方代表曾铮反驳说:
我还想强调指出的是,不仅是一亿人的者,连他们的亲属,朋友都为此受到牵连,这是多么高的一个被迫害比例。被告辩护人又用监狱犯人的比例来对比法轮功修炼者坐监狱的比例,这是非常荒谬的。不论坐牢犯人的比例高低,他们全部都是罪犯。而法轮功学员没有一个有刑事犯罪的行为,他们坐牢的比例应该是百分之零。

原告代表曾铮
原告代表曾铮

即使有一亿分之一的法轮功学员坐牢,都是对法轮功的迫害。提请法官和陪审团注意,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一种全新的,历史从来没有的迫害。因为我们没有听到过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或者是一些被告人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针对一亿人的精神信仰进行直接的灭绝和残害。对于人的精神迫害不亚于把人屠杀了的迫害。

问题二: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利用国家权力对本国公民所犯下的反人类罪行,是否应该受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干预。

原告方辩护人赵远明先生:
被告方提出的罗马规约主体的问题提请注意如下:在本法庭,本案中不牵扯到国家主体问题。因为我们诉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中国政府。其次,法律在认定某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违法犯罪行为时,必须要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如果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你要判他犯罪就是违法的。在这场迫害中为什么有这么多酷刑,死了这么多人,就是因为这些人不肯放弃他们的精神信仰,宁可失去肉体,生命。

原告辩护人赵远明
原告辩护人赵远明

镇压法轮功是一种集团犯罪,江蓄意组织,策划,指挥,发动这场直接针对法轮功迫害。而且他们有一系列的政策出台。请本法庭注意,他有许多立法是针对法轮功的,而且是违反宪法或违反立法程序的。

例如: (1)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2)公安部的六禁止通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X教组织及防范和惩治X教活动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X教组织防范和惩治X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及很多解释。为什么在短期内制定这么多法律,是为了直接镇压法轮功而作的法律准备。

陈弘莘女士发言说,很惊讶听到不需要在法庭上来界定反人类罪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集团犯罪中所指的集团是什么集团,为什么它没有被例入被告?

法庭
法庭

张澄女士说,就主体问题引用<罗马规约>的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一) 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二) 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国家主体和犯罪主体不应混淆在一起。国家主体有没有资格犯罪,犯罪的主体是不是代表国家要分清楚。例如610集团的主要成员不能代表国家主体。大家都知道,当江打压法轮功时,中共中央常委大多数成员不同意镇压的,而且很多这些成员的亲属当时也炼法轮功。那江这个犯罪的主体是否能代表当时国家的主体?大家都会有一个分辨。

袁铁民先生,我认为个人受迫害的经历不足以成为群体灭绝罪的存在。

被告辩护人袁铁民先生
被告辩护人袁铁民先生

曾铮女士问:群体是由什么组成的?是不是由一个一个人组成的?六年来一亿法轮功修炼者长期戴着一顶X教徒的帽子,那是什么滋味?而且随时面临被送到劳教所,被迫害致死危险。这足以证明这场迫害的规模性。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

此时袁红冰大法官插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是被联合国承认的一个国家,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刘京等人如果按原告所指控的犯有反人类罪行的话,他们是在利用国家的权利进行犯罪。对于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成立的话,他能不能规避国际法院的管辖? 也就是国际社会,国际的司法系统能不能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利用国家权力对法轮功所犯的反人类罪行进行管辖?我希望原被告双方都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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