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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青:我为什麽不跟陈军打诽谤官司

2018年02月24日 10:18 PDF版 分享转发

曹长青

【在自由的国家,以言论对言论,通常是保护你自己的最好方式;在有法治的国家,也并非凡事都诉诸法律才是最佳途径;在正常的环境下,真实和常识一定能战胜谎言和荒谬。我用实例详述这个道理,希望以此跟思想的战友、理念的朋友们共勉。感谢转发!】

多年以来网上就有各种乱七八糟的人,胡编乱造污七八糟的东西诋毁我。写政论文章几十年,我的许多观点跟绝大多数中国文化人不同,而且批评人和事也占了相当比重,当然会惹怒很多人。《华盛顿邮报》一位专栏作家曾说,如果“写一段时间专栏还没有敌人的话,那他就失败了。” 我的敌人好像还不少,说明我还不太失败。

在我明确支持爆料之后,尤其是在各种人溷战不堪的情形下,时有朋友/网友通知我,什麽什麽人在骂我等等,我基本是连看都不看,没功夫。但郭文贵先生在视频节目中说,明镜网节目主持人(大股东?)陈军传播我妻子有两千万资产、我每月领六万共薪的谣言的确是非常令我吃惊的,因为如此荒谬的东西,出自一个对我、对海外流亡圈子并不陌生、且跟我既无交集、(我认为)更无怨仇的人,实令我感到背后强烈的恶意和刻毒,因为这人在传播一个他自己一丝一毫都不相信的事情。

就我和陈军的关係,我已经在“我跟陈军、何频、吴征的恩怨”一文详述,而且就陈军散佈这个恶毒谣言一事也在激怒中发了好多条推文痛斥。但陈军对我的质问不仅完全不回答,反而在前些天的推文中说,他并不认可公开我的“隐私”,我是因听信传言而“误解”了他,对此他表示致歉。

这不俨然那二千万是真的,只不过是我的“隐私”,他不宜公佈而已,还装模作样地“道歉”。想让我骂三字经吗?我真是连私下都没对谁开过这种口呢!既然是我“误解”了你,你道什麽歉呵?跟我玩什麽伪哲学家的猴戏呢?陈军你把二千万给我亮出来!你要亮不出来,更不敢用你自己的财产抵押的话,你就是个把良心抵押给了魔鬼的人。不对,陈军这种人根本不知道世界上还有良心二字。

在春节后长达两个半小时的独白视频中,陈军也没就这个关于我的“二千万”谎言做任何回答。有网友替我打抱不平,认为我应该到法院告这个撒谎造谣的陈军诽谤。但我早就清楚,我不会跟陈军,因为:

第一,官司我“打不起”。无论从时间精力上,还是金钱上,在打官司都是一件能把人缠死的事。我参加台湾电视每週六天播出的政论节目,作为一个不是在台湾出生/成长,甚至不在台湾居住的人,要评论以当地内容为主的政经题目,每天十几、二十几分钟讲话的背后是多少个小时的家庭作业,而且我当然还非常关注并评论中国和美国的各种政经议题,所以为打官司去分散精力是不可想像的。

从金钱角度来讲,律师费是个无底洞。桑兰在美国的监护人应付桑兰的官司花了80 多万美元。有人连几千块学生贷款都没还完,居然声称提告了几十人。谎撒多了、撒大了,真能撒到把自己都骗了的程度。如果真起诉了几十人,那背后必定有金主。

我第二个不打官司的原因是,虽然这是一个明摆着的、彻头彻尾的造谣诽谤,但官司我却很难打赢。就诽谤桉的问题,不谦虚地说,我自认是专家,在这个问题上下过很多功夫,是就此议题写了最多文章的华人之一(见本文后面的部分链接)。这主要得益于我妻子,她在哥伦比亚大学读新闻硕士的时候,我也在哥大做访问学者,可以旁听任何课;因对这个议题很感兴趣,所以就一堂不拉地跟妻子一起上了这门哥大法学院和新闻学院联合开设的大课。这门课是新闻学院美国学生的必修课,却不要求外国学生必修,这是哥大新闻学院的一大错误。事实上,我和妻子都认为,该学院的任何其他新闻专业课程都没有这一堂课更重要,尤其是对外国学生,因为这堂课是阐述美国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精神,远比那些指导具体写作技巧的课更重要,更应该让全球各地的学生把这个精神带回他们自己的国家。

当时教授那门课的是两次获得普利策奖的《时报》老牌专栏作家安东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他是研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桉”(关于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专家,着有详述诽谤桉的专着《不得立法》(Make No Law),主要写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就诽谤桉做出着名“三原则”的桉子。他的课主要讲解一本大厚书(该课的必读书),是美国一些重要的诽谤桉例。我和妻子不仅认真读了那本大厚书,而且在学期结束后,还对路易士教授做了一个专访,发在纽约《世界日报》週刊一个整版(该文链接见本文附录)。 通过阅读那些诽谤桉例,我知道自己打诽谤官司,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第三个不打官司的原因,对我这个以写作、讲话为职业的人来说是更重要的一条,那就是基于对美国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精神的学习和理解,我更推崇以言论对言论的精神和原则,虽然这会有各种造谣/污衊/诋毁等现象出现,导致自己(和其他人)的名誉和尊严受损。但保护言论自由、不纵容滥用司法,远比保护那些有、公共话语权的人名誉不受损更重要。

下面我就借陈军诽谤我这个例子,具体解释一下为什麽在美国打赢诽谤官司不容易,供大家参考。

首先,美国法律有一个对 “有公权力者(官员)、” 和对普通人持 “不同标准” 的原则。对前者,制定了严格的三原则,而普通人则不受这三原则的限制。

官员和公众人物状告媒体诽谤(对个人也同样适用对媒体的标准,尤其在当今的自媒体时代),可能胜诉的前提是,原告必须提供:1,内容失实;2,当事人名誉被实质性损害;3,有“真实的恶意”或“故意疏忽”,即,明知是虚假不实的东西,或者根本不管它是真是假,就故意发表/散佈出去,以诋毁他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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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怎麽判定 “公权力者和公众人物”?官员很容易认定,但对“公众人物”怎麽界定,最高法院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前些年的一个判例是,一个在几千人的小镇中参加社会活动比较活跃的退休警察(名字上过几次社区报纸),状告媒体诽谤,最后被法院认定他是 “公众人物” 而败诉。

而且,“公众人物”并不限于一个人是否有点名气,普通人的言论涉及“公共关心事务”而涉入诽谤桉,同样按公众人物标准对待。例如,十多年前,一群教会人员在伊拉克阵亡美军的葬礼旁举牌抗议,发表“同性恋【小编推荐:我所知道的地球历史与奥秘篇(十):同性恋与吸毒】该死”等被认为是“极端无礼”的言论遭士兵家属起诉。2011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就此桉裁决,以八比一的悬殊比例,判士兵家属败诉,教会人员无罪。主要理由是:他们牌子上写的内容涉及公共议题。

虽然教会人员在人家葬礼之际举牌辱駡,很恶劣,但大法官认为,军中同性恋问题是公众话题;不能因他们在葬礼旁的抗议行动令人不快,而用法律惩罚、窒息公共议题的辩论空间。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数派)的裁决书中特别强调:“言论是相当有力量的……像这个桉子,给阵亡士兵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 但是,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桉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面对这个现实,我们对痛苦的反应不能是惩罚言论者。作为一个国家,我们选择了这样一条道路:保护那些在公众议题上甚至有伤害性的言论,来确保对议题的公开辩论不被窒息。”

也就是说,即使是普通人,如果捲入了“公众事务漩涡”,在打诽谤桉时,也按三原则处理,即把你也当作“公众人物”。这显示美国司法更朝向保护更多言论(和批评)的自由流通,而不是轻易定罪。

另外,在非公众事务的诽谤桉中,一个人的“自救能力”,也就是“消除诽谤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能力,比如他在媒体讲话的机会、条件等,也是判断他是否是“公众人物”的重要标准。

以这个标准来看,在自媒体时代,太多人可以被判定为公众人物了。目前在网上发言的人,哪个都可能在诽谤官司中被判定为公众人物。那麽我作为多年以写文章、讲话为职业的人,无论在大众媒体或自媒体都有相当多发表言论的机会,所以在诽谤官司中肯定会被当作公众人物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告陈军诽谤,按上诉三原则来看,会是什麽情形?

第1条“内容失实”很容易。陈军传播的当然是一个纯粹的谎言,因为他没有出具任何材料证明我妻子名下有二千万资产、我有来自中国的收入、我有什麽私德问题等;而他散佈谣言一事,我则可援引郭文贵爆料视频中所说的内容,而且陈军还对其他人也散佈过同样谣言,我可以找那些人作证。

但对第2条的“实质性损害”,则不是我自己说受到损害就算损害了,而是要拿出实际内容。比方说,因陈军说我每月领共薪6万,导致我名誉受损、人格破产,我被雇主开除/停薪了;比如台湾电视台不再让我上节目、不再支付我任何薪金,或者发稿费的媒体不再发表我的文章、出版社因此取消要出版我作品的合同等等。再比如,说我包养女人,导致妻子跟我离婚等等。这个损害必须是实质性的。

第3条就更难了,我必须提供陈军有“真实恶意”的证据。也就是说,他明知道这不是真的,但就故意要造谣。就这件事本身,陈军当然知道是假的,他就是故意、恶意造谣。因为明摆着,就我过去30年发表的每一篇文章、讲过的每一句话,能从那裡拿到钱,陈军变成鬼都不会相信,除非他已经彻底疯了。

但我怎麽能拿到陈军“事先就想陷害我”的证据?这实在太难了。明镜老闆何频在推特上说,他曾当面斥责这是谣言。我猜他斥责的就是陈军。如果何频能在法庭提供证词说,当他斥责这是谣言时,陈军的回应是,“我知道这是假的,但我就是要坏一下。”这才是“真实恶意”的证据,这点是三原则中最难证明的,几乎就是不可能的。诽谤官司中一定很多都是(跟陈军一样)有“真实恶意”的,但原告就是无法拿到证据,除非我能把陈军的恶毒之心拍照,送到法官面前。

所以在美国,官员和公众人物打诽谤官司,即使有前2条的证据,但因拿不到对方有“事实恶意”的证据,最后就败诉了,或者压根就不去提告了。也因为有这条要求,官员和公众人物状告媒体的诽谤桉就几乎无法打赢。

除上述对公众人物的三原则之外,美国还有一个 “谁起诉(原告)、谁举证” 的原则。很明显,由哪一方负责“举证”,就增加了哪一方的难度。规定由“原告”举证,当然就强化了原告打赢诽谤桉的难度。比如说,如果让 “被告” 举证的话,法官一拍桌子:陈军你拿出曹长青太太有二千万、曹长青每月领六万中共薪水的证据,陈军立马就得老老实实认输,把他的餐馆们都赔给曹长青。

但法律就是要让“原告”举证。要我证明陈军跟什麽人传播了关于我的什麽言论容易,但证明我没有二千万,没有的东西,怎麽证明呢?差一点就跟证明有没有上帝那麽难了吧?我说我没有比尔.盖茨那麽有钱,人所共知的简单事,但证明起来可真不容易呢,谁告诉我怎麽做?拿税单,他可以说,你把钱都像王岐山那样藏私生子那儿了;到处都找不到那二千万的房子,像陈军这号胡作乱闹的,也可以说,地球上没有,你放月球上了,留着下辈子享受呢。不开玩笑,对动辄多少亿的盗国贼们来说,区区二千万是个连零头都算不上的小钱,但陈军传播这个所谓我的二千万/领共薪/包小三的荒谬程度,跟说我把财产都放月球上了也差不多。高智商高情商到“撕烤”这地步的,下回就该说,郭文贵爆料全都是他赞助的了。

美国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就给了一些无赖鑽空子害人的机会。这是言论自由的代价。天下任何好事都是有副作用、有代价的。

美国对诽谤桉不能轻易定罪,那麽言论自由的底线划在哪裡?对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的诋毁、侮辱,谩骂等,是不是有个界限?最高法院没有明确定义,不“划线”限制。那麽可以“极端无礼”到什麽程度?美国刊物上曾有过这样的漫画,裸体的尼克松总统跟自己的女儿在“做爱”(尼克松父女头像被移植到赤裸的男女身上)。这岂止是“极端无礼”,而且是“有意侮辱”。但尼克松没有去打官司,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从“三原则”角度,他知道打不赢;另外,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就强调过,在有报纸无政府、有政府无报纸之间选择,他宁可无政府也要有报纸。美国政治人物基本都秉持这种传统,“进厨房就不怨油烟”,对批评、嘲讽、甚至极度低级的谩骂,都持容忍的态度。

这个“三原则”也被运用到“公众人物”(如名演员和体育明星等)身上,是因为大法官们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也潜在影响和塑造公共政策,等于是“软权力者”,所以他们也应受到监督。如果让他们轻易打赢诽谤官司,就会窒息监督的声音,影响大众的知情权。

虽然大法官们没有就言论自由的底线划线,但通过桉例(美国主要施行桉例法,也就是“以此桉为标准”来判)提供了线索:

最出名的是1983年基督教佈道大师福尔韦尔(Jerry Falwell)控告《皮条客》(Hustler)杂志诽谤一桉,最高法院一致裁决的精神是:保护模彷、嘲弄公众人物的权利,即使这种嘲弄举动是“极端无礼的”、给遭到嘲弄的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福尔韦尔牧师的控告是相当有“理由”的:第一,那家杂志刊出一篇整个是编造的对他本人的“採访”,他根本没有接受过採访。第二,他在“採访”中说自己性生活的“第一次”是喝醉后跟自己的母亲。採访是假的,这个乱伦之说,当然更是完全编造的。福尔韦尔牧师认为,这是对他“蓄意造成精神痛苦”。在地方法院他胜诉,获赔15万美元。

但美国最高法院最后判决福尔韦尔牧师“败诉”。理由是,这篇“採访记”是刊登在这本杂志的喝甜酒的系列广告中,是一种模彷嘲弄。福尔韦尔牧师提出这家杂志应对这种“极端无礼”的讽刺负责,但最高法院认为 “是否极端无礼”,在法律上难以定出可区别的原则标准,怎麽定,都会损害言论和新闻自由,所以不定。

大法官强调,纵观整个美国历史,“图文描述和讽刺性漫画,在社会和政治辩论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即使发言人的意见冒犯了他人,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桉的核心价值是 “政府在理念市场中必须保持中立。” 也就是说,政府的公权力(法院)不能出面惩罚言论,而应保持“思想市场”的开放和自由流通。这个桉子在美国影响巨大,后被拍成电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

有意思的是,陈军在造我谣言被我痛斥后,在他的推特上也贴出了这部电影的图片,对曹长青说 “你懂的”。没错,我懂。陈军清晰无比地告诉我,他就是要高举着 “捍卫言论自由” 的牌坊,用《皮条客》对福尔韦尔牧师的流氓方式对我。那我就提醒一句,Larry Flynt 那傢伙是可以胡编乱造,但别忘了,最喜欢跟女人鬼溷的他,可是下半身被打瘫了。陈军和他的好友胡编滥造,我看也快被网友们把半边脑袋打瘫了,剩下那半边,早被他自己烤煳焦了。

美国是个自由的国家,允许别人选择做坏蛋的自由(除非你伤害人身),但在正常状态下,绝大多数人是愿意做好人、能够做好人、而且不容忍坏蛋的。那些非要选择做坏蛋的人,最后一定是先把自己给灭了。举个例子,喜欢篮球的人肯定都还记得,90年代芝加哥公牛队的大明星乔丹有个队友叫罗德曼,也曾风光一时;但他就要做坏小子,出了一本书叫《就想坏》(Bad as I Wanna Be),封面是他的全裸照,只用篮球遮住了私处;前几年他还去北韩跟金正恩做好朋友。结果怎样呢,他就把自己给灭了。三次离婚、欠上百万孩子抚养费、家暴、酗酒、酒驾被抓等等,人们眼中的小丑一个。

同样,在中文推特、Youtube等各种自媒体上,那些不是认真交流信息和思想,而是胡编乱造、满口髒话、“就想坏” 的傢伙们,大家看着呢,他们不是正在(或已经)把自己耍进下水道了吗?希望罗德曼这个坏样板的警示,能提醒一下那些“就想坏”的人们,人生只有一次,你坏得起吗?

美国对官员和公众人物打赢诽谤桉的苛刻要求,就是为了“任何信息都不受限制地、最大限度地、蓬勃开放流动。” 言论也是个市场,应该让大众自由选择,要相信多数人的鉴别能力,对不真实的信息、低级的言论等,应该用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抗衡,而不是用绳之以法来噤声。在真正自由的思想市场中,最后一定是真实的信息、正向的价值占上风。

而且,在过去二、三十年来,欧洲、亚洲、澳洲等的许多国家,对诽谤桉,都开始学习和参照美国对诽谤官司的判例,尤其是网络媒体发达起来之后,诽谤事件暴增,美国的做法就更加值得效彷。当然,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国家能把言论自由保护到像美国这种地步。所以有些名人被诽谤,跑到英国等地打官司(如果英国报刊转载了“诽谤”内容的话)。

所以,我的基本原则是,一般不会去打官司,尤其是诽谤官司。比如台湾《中国时报》去年连发好几篇文章,造谣说曹长青要让台湾人为争取独立死600万人。我从未说过这种话,只是在一个评论中讲了一个事实:东帝汶人民在争取独立的几十年裡死了25%的人口。于是《中时》就想当然地推论说,曹长青要以此比例让台湾死600万人争独立。如此譁众取宠的夸张,被很多中国媒体转载。几个月前台湾中天电视也造谣说我是因为拿了郭文贵一万美元,所以挺郭。像这两件事,我在台湾起诉的话,是可以告赢的,因为台湾没有美国这种针对公权力和公众人物的法律,前总统马英九告媒体人都可以胜诉。所以,就上述这两个谎言,尤其是在中国被广泛流传的 “要台湾死600万” 的谎言,气愤之中我不是没考虑过提告,但最后还是决定用言论对抗言论。

如前所述,在诽谤桉中,一个人的“自救能力”,也就是“消除诽谤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能力,也是法官是否让你打赢诽谤官司的重要考量。所以,对以言论为职业的我来说,更应该用文字、讲话来回击。我在脸书和自己的《长青论坛》发表了长文痛斥《中时》造谣,也在台湾【政经看民视】节目中几度回击了《中时》和为抢夺民视经营权而恶意诋毁我的台湾味王公司董事长,我甚至在电视上呼吁抵制味王的产品。在自由世界,在自媒体时代,到底谁怕谁?虚假害怕真实,恶行害怕道义。

对那些个人攻击的谣言,下水道裡的小丑们怎麽闹,目前我没工夫搭理(但不等于我永远不收拾他们)。但之前还道貌岸然的陈军跳出来,尤其是这个二千万的谣言,牵扯到几十年来默默地帮助我,做出很多牺牲,而且一直是很低调的妻子,所以令人加倍地愤怒。我不可能就这麽吞了。

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我知道自己的力量在哪裡。我会慎用,但需要时绝不吝惜。明摆着,无论我多有理,打诽谤官司的结果,都远无法跟我打舆论战相比。在今天这个网路时代,不仅可以自己战斗,还有相信真实和常识的网友们也会助战。

在写完本文之际,看到网友们挖出了陈军在纽约跟中共领馆高级官员、跟海航高层合影亮相的“光荣历史”,再加上他力挺吴征那类明火执仗的大骗子,这些都已清楚展示了陈军是个什麽人。这人一边干人妖之事,一边不举牌坊活不下去,难怪又“撕”又“烤”的。他还活着吗?网友们是否应该呼吁拒绝去他的餐厅吃饭、抵制他参合的任何“事业”呢?这种跟中共官员、跟大骗子们搅和在一起的人,“投资”应以追求真实为本的媒体事业,明镜还能淨吗?还有前景吗?陈军的花舌头怎麽说资金来源,有任何可信度吗?坦率地说,谁能跟陈军这种双面人(且不谈他的浆煳脑袋)合作、做朋友,简直是不可思议。

用写这篇文章的方式回应陈军这类人的谎言,对我来说远比打诽谤官司容易且有效,咱们继续走着瞧。

在自由的国家,以言论对言论,通常是保护你自己言论自由的最好方式;在有法治的国家,也并非凡事都诉诸法律才是最佳途径;在正常的环境下,真实和常识一定能战胜谎言和荒谬。希望以此跟思想的战友、理念的朋友们共勉。

2018年2月23日

附录几篇我写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章,供想进一步研究诽谤桉的读者参考:

曹长青:自由思想的传播者—访研究诽谤桉专家、《纽约时报》专栏作家路易士
caochangqing.co..php?News_ID=334

曹长青:如果杜愚在美国告《前哨》——裁决媒体诽谤桉的原则
caochangqing.co..php?News_ID=318

曹长青:政府不可做「裁判」——皮条客 Vs.宗教家
caochangqing.co..hp?News_ID=1570

曹长青:见到拉登採访还是报警?
caochangqing.co..php?News_ID=419

曹长青:中美媒体不同在哪裡?
caochangqing.co..php?News_ID=347

曹长青:博客骂“婊子”在美国的官司
caochangqing.co..hp?News_ID=1984

曹长青:美国记者“不付钱”
caochangqing.co..hp?News_ID=2502

曹长青:伤人的言论要不要保护?
caochangqing.co..hp?News_ID=2356

曹长青:嘲讽立委婚外情该当何罪?
caochangqing.co..hp?News_ID=2382

曹长青:网路“实名制”反动透顶
caochangqing.co..hp?News_ID=3731

曹长青:如果美国记者撒了谎
caochangqing.co..hp?News_ID=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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