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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收受利益应适用《防止贿赂条例》 议员促尽快纳入

2017年07月08日 1:58 PDF版 分享转发

收受利益应适用《防止条例》 议员促尽快纳入

前特首曾荫权与都被指涉嫌贪污,令香港社会不断提出将特首收受利益纳入《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进行规管的要求。多名议员要求特首林郑月娥的新政府尽快落实有关建议。港府官员表示,对此持开放态度,但声称要审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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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议员在立法会大会上指,《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规定,无论有否提供服务,公职人员只要曾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曾荫权政府的末期已经成立委员会提出修例的建议,但到了梁振英政府,当局却用各种借口百般推迟修例。议员追问政务司司长能否尽快修例。

田北辰:“为什么我们的特首,宪制地位还特别过一些外国元首,我真的很不明白。”

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你现在都无法解释为何要研究五年,其实我想问司长一个问题,是不是因为梁振英其身不正,在任内一直收受利益,包括UGL五千万的利益,所以他不敢提出修例,令修例工作迟迟没有进展。”

香港政府司司长张建宗则强调,特区政府不会回避问题,特首林郑月娥已承诺修例及亲自跟进,希望议员需给予时间和空间,因为修例涉及宪制问题,须审慎研究。

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行政长官有一个独特的宪制地位,第一他是特区的首长,根据基本法规定,是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政府负责。”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指,按现行规定,特首同样需向首席大法官申报财产,亦无牴触其宪制地位,希望当局能在100日内提交条例草案咨询公众。

(特约记者:陈槃 责编:石山/嘉華 网编:瑞哲)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http://www.rf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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