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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逃犯条例违原意 立会法律顾问向保安局提25质疑

2019年05月03日 22:09 PDF版 分享转发

港府硬推修订《条例》再掀新一轮争拗,致函局提出二十五 项质疑,包括要求澄清修例会否违反回归前、为《》订下排除中国的立法原意,日后若由特首启动移交安排而非由立法会审议,是否符合《基本法》「必须对立法会负责」的规定。(覃晓言 报道)

为审议《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的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曹志远,周二(4月30日)在立法会《逃犯修订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当日,去信保安局提出二十五项疑问,要求当局澄清,并要求本月14日前回覆。

信中提到,立法会在1997年回归前审议《逃犯条例》,政府当年主张将内地排除在移交范围外,日后应制定另一套适用于内地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有关立法原意是将内地排除在外,但现时为何建议以单次移交个案形式处理中港之间的引渡安排,而不是草拟新法例,要求港府澄清是否改变做法。

文中又引述当年的保安司表明,个案式移交的做法能有效处理香港与其他没有签定长期移交协议的地区,但港府现时指做法不可行,希望当局解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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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保安局在1998年曾提出,中港之间的逃犯引渡安排,须符合五项指导原则,包括一国两制、两地在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异等,曹志远要求局方澄清有关原则,是否适用现时的修订草案。

文中提到,修例后由特首决定是否启动移交程序,而不是经由立法会审议,有关做法会否引来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厘清如何向立法会交代,以符合《基本法》第64条「必须对立法会负责」的规定,并说明特首作出决定时,会否提供任何理据;又要求当局回应会否参照外国做法,修例时加入更多保障人权的条文。

对于法律顾问对修例提出连番质疑,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认为,法律顾问可能看到修例存在明显问题,亦反映政府无做足谘询。

郭荣铿说:法律顾问较少去如此提出方案,即在法律上、政策上的问题,但今次他们做了,亦看到法律顾问相信亦是看出《逃犯条例》本身有很大的漏洞和问题,以及为何今次除了没有额外保障,更将现有的保障剔除。

曾任保安局长的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则解释,当年回归前因时间紧逼,才未有审议修订《逃犯条例》的漏洞。

叶刘淑仪说:回归前,港英政府提出修例草案通过,但当时根本没有时间,英方没有时间再与北京当局商讨回归后的安排如何,所以当时覆盖范围不包括中国任何一部分,即不包括中国内地、澳门、台湾,所以今时今日要处理台湾案、陈同佳案,保安局有逼切需要修例。

不过,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接受电视台访问时指,香港回归以来,有约200名逃犯由内地移交至香港,香港却不能移交逃犯到内地、澳门或台湾,实属有碍执法,不能接受。他不同意仅以单次协议处理台湾谋杀案,认为有必要修订《逃犯条例》,并利用今次契机以堵塞漏洞。

江乐士又指,中国的司法制度近年有很大进步,曾于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若非疑犯自愿认罪,法官不会接纳作证据,中国目前亦与法国、西班牙等全球40个地方签署实施引渡协定。而特首决定启动引渡程序,会由法庭把关,故毋须加入更多保障条文,呼吁公众不用过分忧虑。

至于审议《逃犯条例》修订的法委会,因两次会议都未能选出正、副主席,建制派早前联署去信内务委员会,提出由内会向法委会发出「指引」,要求换走正以「最资深议员」身份主持会议的民主党涂谨申,改由经民联石礼谦接替,内会决定周六(4日)召开特别会议处理。

公民党党魁杨岳桥向本台表示,立法会法律顾问已发出书面澄清,指内会对法委会发出的指引,并无法律约束力,故他质疑建制派要求撤换涂谨申的「指引」,是毫无法律基础。

另外,台湾的陆委会副主席邱垂正周四(2日)证实,已就陈同佳涉嫌杀女友案与港府透过书面和电话接触,但批评港府一直漠视台湾当局的诉求,才是导致疑犯仍未受到法律制裁的主因。邱垂正重申,修例有违人权,不用修例亦能合作处理个案。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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