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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疆耶和华见证人案看「邪教」的判定

2019年06月24日 12:41 PDF版 分享转发

一份针对多名见证人信徒的证实,中国刑法第300条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处罚那些仅仅是传播自己的信仰、没有任何罪行的人。

新疆库尔勒市,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在这里遭到抓捕并被起诉(罗布泊 - CC BY 3.0)
库尔勒市,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在这里遭到抓捕并被起诉(罗布泊 – CC BY 3.0)

上周,《寒冬》报道了18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在新疆被起诉犯有参与「邪教」(「非正统教义」,有时被误译为「evil cult」)罪的案件,这是该教派首次被起诉「邪教」罪名。但事实上,据我们所知,耶和华见证人并不在中共的「邪教」名单之列。感谢对华援助协会将这一重要新闻报道出来,引起我们的注意。对华援助协会中文网站刊登了起诉书全文,我们发布了其英文译文。通常,为了保护当事人亲属的安全,我们不会公开被捕或被起诉人员的姓名,但这次不同,因为对华援助协会中英文网站都已公布了该案中所有当事人的姓名。

这份起诉书是一份非常有用的重要资料,因为它开启了一扇窗,让我们得以了解耶和华见证人在中国的运作模式。同时,这份起诉书证实了中国刑法第300条在执行过程中就是针对被中共列为或视为「邪教」的团体的成员,而那些成员根本没有犯罪,这一点回击了中国大使馆工作人员一直以来向各国负责处理难民问题的政府部门提供的虚假信息(有人声称刑法第300条适用於打击被列为「邪教」的团体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刑法第300条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一惯用罪名其实完全等同於「参与『邪教』」,成百上千个和全能神教会的案件中是这样,这次耶和华见证人案件的起诉书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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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的「罪行」是什麽?他们被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但这些都是普遍的惯用说辞。他们具体做了什麽导致被起诉呢?起诉书称,「邪教」组织耶和华见证人「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建立库尔勒会众体系,发展成员63人,冒用名义,神化『耶和华』、散布迷信邪说……利用定期聚会思想控制信徒、藉机敛财,影响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

正如「邪教」案件中的一贯现象,中共这个无神论政党装模作样地定义什麽是真正的正统基督教。耶和华见证人信徒被起诉「冒用基督教名义」(可见,中共自己保留了决定哪些团体是基督教哪些不是基督教的权利)以及「散布迷信邪说」、「影响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请注意,中国宪法只保护「正常」的宗教信仰,但至於什麽是「正常」的宗教,则还是由中共决定)。所有的宗教都有「定期聚会」和奉献,而指控少数派宗教「思想控制信徒」或给信徒「洗脑」则和歧视问题一样由来已久。另外,控诉耶和华见证人「神化『耶和华』」这一点非常怪诞。因为耶和华是犹太教的《妥拉》(the Torah,即基督教旧约圣经)中神所使用的名字之一,所有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都敬拜耶和华为神。显然,所有这些都是思想罪和言论罪,属於《世界人权宣言》中宗教自由所保护的范畴。

联合国在解读《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关於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规定时指出,「『宗教』和『信仰』二词应做作广义的解释。第十八条在适用上不限於传统的宗教,或带有体制特性的宗教和信仰,或类比於传统宗教实践的崇奉方式。因此,(联合国)关切地注视基於任何理由——包括这样的事实:被歧视者是新设立的宗教或者是可能为处於支配地位的宗教团体所仇视的宗教少数——歧视任何宗教或信仰的任何趋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号一般性意见)。毫无疑问,政府无权裁定什麽是「基督教」,无权裁定什麽是「正教」、什麽是「邪教」,更没有权利决定信徒应该怎样称呼神的名。

起诉书还提到一些指控耶和华见证人的特定「罪行」,这些通常不会用来描述其他「邪教」团体,即:「鼓吹、宣扬所谓『政治中立』,不参加爱国主义教育、不服兵役(包括参加军训)、不入党、不入团、不升国旗、不唱国歌、不向国旗敬礼等思想」。研究耶和华见证人的学者对这些指控非常熟悉。的确,耶和华见证人持有「政治中立」的态度,他们不参加选举,不加入政党,不服兵役(他们是拒服兵役者),不向国旗致敬,也不唱国歌。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从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开始,都已经正式承认:在其他方面都遵纪守法的耶和华见证人的这种态度源於其独特的教义,属於宗教自由的一部分,应该接受。

另外,请注意,第一类「罪行」,即传播自己的信仰,就完全可以使他们受到刑法第300条的惩处,许多被指控为「邪教」的其他团体的案例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来源:《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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