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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议员提私人草案 倡修改非法集结及暴动定义和最高刑期

2019年12月02日 20:34 PDF版 分享转发

2019年12月2日,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左2)及朱凯廸(右1)提出私人草案,建议修改有关「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的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文海欣摄)2019年12月2日,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左2)及朱凯廸(右1)提出私人草案,建议修改有关「罪」及「罪」的控罪定义及最高刑期。(文海欣摄)

警方被指在反送中运动严重滥捕下,由6月至今共有近6 千人被捕,大多涉及《公安条例》下的非法集结及暴动罪名,但有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批评,《公安条例》过时及侵犯人权,因此提出私人草案,提议修改「非法集结」及「暴动」罪的定义和最高刑期。(文海欣 报道)

立法会议员区诺轩与朱凯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条例》第18条及19条,有关「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定义与最高刑期。草案已获律政司发出证明书,并于周一(2日)正式提交立法会,目前等候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批出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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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建议将「非法集结罪」的最高监禁刑期由5年降至6个月,「暴动罪」最高监禁刑期由10年降至3年;废除「破坏社会安宁」作为控罪定义,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胁使用暴力为新订罪行的必要元素;及将「暴动」罪的集结人数要求,由现时的3人提高至12人,并加入「共同目的」作为必要控罪元素。

区诺轩称,民间五大诉求中提出「撤回暴动定性」及「释放被捕人士」,若在修例后,可为政府提供依据和基础,能切实地回应五大诉求。他批评现时条例定义过于广泛,并引用例子称在「双学三子」案中,终审法院亦曾承认非法集结罪十分广泛,指「非法集结」的定义比较简单,可包括的案情、情境十分广泛。他续指联合国亦曾批评过「非法集结」罪定义太广泛,非常容易入罪。

区诺轩说:其实你是没有办法维护到一些合法参与集会、甚或是完全和集会无关的人的权利。如果这些人都被控诉,只会做成更多冤狱。法律应该确保一个参与合法集会的人有权行使他的权利,而非旁边的人可能做了一些暴力行为,而一并影响他参与合法集会的权利。

朱凯廸批评警方和律政司运用「暴动罪」的做法,与3年前有很大分别。他称3年前的旺角骚乱案中,被控「暴动罪」的人都会被找到一些暴力行为,但过去数月,不少没有参与暴力、甚至路过的人都被控「暴动罪」。他续形容,今次条例草案为一个重要的试金石,测试政府是否仍希望把这一把过时的刀(即《公安条例》),架在市民的头上。他希望林郑月娥不要再错过机会,并期望草案能在今个立法会年度内讨论。

前立法会议员、大律师吴霭仪强调,现时的《公安条例》是违犯人权,亦已经过时,因为广泛的定义及暴动罪集结人数低,即使本来是一场和平示威,只要警方认为有数位人士有扰乱秩序,就可拘捕所有人。她称,若能把草案放到大会讨论,希望政府先暂停检控 。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则认为,当务之急要停止律政司无差别起诉,以及警方无差别拘捕,免成为政权打压的工具。他续指,若林郑月娥拒绝批出修订许可,必然会在国际间换来更大压力。

黄之锋说:《香港人权民主法案》在美国正式生效,到英国亦在蕴酿相应的制裁机制,而联合国近几年亦多番批评这个《公安条例》是狭隘过时,其实如果特首拒绝发出书面通知,只会换来国际社会更大的压力、批评,以致有相应机制。

黄之锋续指,现时已有接近100人在荔枝角收押所,如果最后草案获得通过,该批人士有可能不足以被入罪,而他们被还押便等同是「冤狱」,他认为律政司司长应先暂缓及押后这类政治审讯,先让立法会有充分讨论。

不过,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张国钧对本台指,修改草案会破坏现行法治制度,是危险做法。他质疑是否有必要借修改法例,令这段时间的被捕人士无罪。而对于无辜被捕人士,张国钧认为他们能提出抗辩理由。

张国钧说:破坏现行法律制度的方式,去支持他们心目中的社会运动,我认为这对整个长远社会利益来说是一个危险的警号。当然有人会说现行的法律不合时宜,你当然可以经现时立法会途径或法改会途径去提出,但并非现在这样,因为某一些人犯法被拘捕,而修改法律,令他免除法律责任。若是这样,我认为这是非常危险的一步。

被问到若不影响现时已被控告的人,他会否认同商议草案。张国钧表示感担忧,他称现时社会仍处于混乱当中,他担心若提出这种放宽刑责,某程度会鼓励更多人犯法,对恢复社会秩序背道而驰。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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