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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内地大学生嘉顿山自杀不遂欲杀人搏死刑 刀伤4晨运客「企图谋杀」罪成判囚16年

2022年07月13日 18:55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法庭】内地大学生嘉顿山自杀不遂欲杀人搏死刑 刀伤4晨运客「企图谋杀」罪成判囚16年
26岁内地青年早前在高院原讼庭承认4项企图谋杀罪,法官杜丽冰周三(13日)判刑时,形容事件完全是懦弱胆小及无缘无故的袭击。

,3年前一名曾未遂的内地男学生,为希望获判,在深水埗嘉顿山随机持生果刀刺伤4名女晨运客,令她们颈背受重伤及患创伤后遗症。青年犯案后曾回大陆自首,但因他在港犯案不受理,终返港时在边境落网。该内地青年早前在高院原讼庭承认4项企图谋杀罪,法官杜丽冰周三(13日)判刑时,形容事件完全是懦弱胆小及无缘无故的袭击,判刑须显示被告行为危及社会,判处内地青年监禁16年。

被告在内地长大 判刑一刻毫无表情

被告刘越腾(现年26岁),报称学生。在内地长大,事发时居于嘉顿山旁边的美荷楼青年旅舍。他被控在2019年10月11日,在深水埗近石硖尾配水库(嘉顿山)山边企图谋杀吴伯弟、刘文联、张轩娣及林琼琼(50至57岁)。被告带著耳机,听著由书记为他将法官的说话翻译成普通话。他听取判刑期间一直低头,判刑一刻被告毫无表情,判刑后缓缓坐下。

法官杜丽冰判刑前指,引述法庭为他索取的精神科报告,被告过去曾患抑郁,小学时因为健康理由而被同学欺凌及排挤,中学曾数次自杀但不成事;其后他升读大学,案发时他就读机械工程系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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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打算回大陆接受死刑 故在嘉顿山犯案

被告期后产生「在结束生命前要享受人生」的念头,故他先在内地结识旅伴来港同游迪士尼及维港,其后他自行去购物及到访海洋公园,因感孤单故在港结识女伴,并付款送女伴新手机,惟两人争吵后女伴带走手机离开,令被告生气及失控,他一度打算割腕自杀,但他没有勇气而不成事,故他改变想法打算诉诸暴力行为、伤害他人,并打算回大陆接受死刑,故在嘉顿山犯案。

他还押期间尝试数次自杀,精神科医生认为他有「强逼型」及「适应不良性调适策略」(Obsessive-compul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 with maladaptive coping strategies),但经过治疗后被告情况稳定,不过自残及伤害他人的风险高,报告认为被告不需要接受医院令,但需要长远接受治疗。

官:事件完全是懦弱胆小及无缘无故的袭击

杜官形容事件完全是懦弱胆小及无缘无故的袭击(coward and unprovoked attack),并指控罪非常严重,随机把涉案4名晨运客当作目标,被告袭击第一名事主后本应控制自己并停止,但被告选择继续追赶并施击另外3人,并立即逃回内地。法官指法庭判刑除了要有阻吓性,亦要显示被告行为危及他自己及社会。4名事主当日如常外出晨运却遭遇到可怕的袭击,法庭需要保护社会大众。

官:法庭需要保护社会大众 被告判囚16

法官称读到被告父母撰写、令人心碎的求情信,希望法庭怜悯处理,但是此控罪实在太严重,法庭需要保护社会大众,4名事主当日如常外出晨运却遭遇受到可怕的袭击,被告是希望杀死她们,令政府可以判他死刑。法官称,香港并没有死刑,只会以监禁方式协助罪犯更生,在精神科医生及心理专家协助下防止他们继续以暴力行事。就4项企图谋杀罪中,杜官每项控罪以监禁16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在最早阶段认罪,每项控罪刑期扣减至10年,其中3项控罪期中的两年刑期分期执行,共判囚16年。

4名事主均受重伤及患创伤后遗症

案情指,当日早上约9时许,来自内地的吴、刘及张相约到事发地点晨运,而林亦在该处做运动,期间林留意到被告一直站在附近。约1小时后,被告突然取出20厘米长生果刀刺向林的背及颈,令她血流如注。其馀3名事主目击事件慌忙逃跑,被告却从后追上,用生果刀先后向她们施袭。4名事主分别颈、背、心口、腹部受伤,其中张须入住深切治疗部,原有的林,事后更患创伤后遗症,需要作跟进治疗。

被告在犯案后离开香港,至在同月13日下午,经深圳湾管制站再入境时被香港警方拘捕。被告在警诫下表示,他在2019年10月1日来港,在超市购买涉案生果刀打算自杀,结果不成功。他及后改变主意,决定袭击他人,却发现原来杀人较自杀更困难。

被告伤人后回内地自首 获告知因在港犯案不能受理

被告续指,事发前他曾多次到访嘉顿山,当时已想过伤人,惟始终未鼓起勇气,直至当天他观察良久,认为是机会,便伺机向4名素未谋面的事主落手。事后他想过留在现场等警察,但始终因害怕而逃走,并乘的士拟返内地,只是当时身上没有证件,后来又发现双程证过期。辗转下他用护照返回内地,恤发后便向内地公安自首,却获告知因他是在港犯案,公安不能拘捕他,他惟有返回香港,在边境落网。

大律师陆伟雄指,一般来说,「在港犯案,内地不能受理」这讲法是正确的,因为关乎到司法管辖权不同,两地的法律原则亦不同,两地并非共同使用《普通法》,按国际惯例,司法程序都是在发生罪案的地方处理。陆指,如果在香港犯案,即使被告是其他国籍的人,亦要在香港接受审讯,「美国人都唔可以话系香港犯案,要返美国审」,故即使被告是内地人,也不能要求到内地受审,此案亦不涉及引渡议题。

案件编号:HCCC173/20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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