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服用“自杀药” 加州百余人结束生命
2014年,年仅29岁的Brittany Maynard选择服用处方“自杀药”结束自己的生命。图为她的母亲在美国萨克拉门托市的国会大厦。(AP/Carl Costas)
记者/主持人:晓雨
来源:希望之声 (记者晓雨综合编译)去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颁布了“死亡权利法”(the right-to-die law)。半年内,有111人服用医生开的“自杀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加州去年6月9日颁布了死亡权利法案《选择结束生命法案》(End of Life Option Act),允许医生在患者要求下为患有恶性癌症和其它绝症的病人开致死药物。这是美国第五个执行医助死亡的州。
据加州公共健康局(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统计,该法案颁布后,半年内有250多人选择医助死亡。其中,191人获得医生处方。
这些获得医生处方的患者中,111人吞药而亡,21人在服药之前自然死亡,另59人还不清楚是否服药。
豪斯(Tom House)曾是一名海军军人、私人飞行员和保险经纪人。他个性坚强而独立。去年,94岁的他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结肠癌,只剩几个月可活。
豪斯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去年8月的一个周一,他在与亲朋好友共同回忆美好的过去之后,用最喜欢的咖啡杯喝下了医生开给他的致命剂量的巴比妥酸盐,然后又喝了一杯威士忌马提尼酒。
不到一小时,豪斯与世长辞。
选择医助死亡、服用处方“自杀药”的患者多为上了年纪且受过大学教育的白人,他们通常在接受临终关怀或姑息治疗时选择医助死亡。其中,一半以上是女性。
在111名选择医助死亡的人中,只有6名亚洲人,3名黑人和3名西班牙人,其余皆为白人。几乎所有人都有保险,大部分用Medicare或加利福尼亚的Medi-Cal计划。平均年龄为73岁,近四分之三至少受过大学教育。
“死亡权利法”的批评者认为,医生加快任何病人的死亡都是不道德的。并且警告说,几乎不可能判断药物是否被给予了患有抑郁或不愿意的患者。生命法律防御基金会(Life Legal Defense Foundation),美国医学伦理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Medical Ethics)和一批医生已经在联邦法院起诉推翻“死亡权利法”,认为该法律剥夺了绝症患者受某些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没有做到对所有病人一视同仁。
美国医助死亡最早在俄勒冈州(Oregon)于1997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