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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力群否认篡改胡耀邦检讨书 赵紫阳追查结新仇

2017年02月07日 12:43 PDF版 分享转发

1987年初,中国实际最高领导人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任总书记受到多名元老集体批判,引咎辞职。据在《邓力群自述十二个春秋》一书中披露,生活会结束后,由提议,邓力群负责起草《通报》。但在工作进行中,提出胡耀邦《我的表态》被多处修改。针对此事,赵紫阳批复“追查”,由此引发一段“邓力群篡改胡耀邦检讨书”的公案。以下为书中相关内容摘录。

胡耀邦在一场党内民主生活会后被迫辞职(图源:Getty/VCG)

1起草生活会议《通报》

生活会议的通报是薄老要我起草的。除了通报以外,薄老还要做一个扼要的口头汇报,这个汇报稿是乔木帮助薄老整理的。

当时没有可能到会议之外去了解情况、收集资料,我就以大家在会议上的发言、提法为依据起草了通报。这个通报列出了十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统一思想,第二个问题是“反对精神污染”,第三个问题是“四个保证”和“四有”,这些内容主要是根据我的发言整理的;第四个问题是经济工作,是根据姚依林和的发言整理的;第五个问题是政法工作,是根据陈丕显等同志的发言整理的;第六个问题是外事工作,主要是根据吴学谦等同志的发言整理的;第七个问题是干部问题;第八个问题是“左”和右的问题,也是根据我的发言整理的;第九个问题是集体领导和违反纪律的问题;第十个问题是胡耀邦的表态,根据他的发言摘要选了几段。最后,是生活会给胡耀邦提出的四个问题,这一部分就包括了提出的问题,希望胡认真考虑,做出说明。

这些都有现成的东西,后来中央作为三号文件,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传达到哪一级,在中央转发的通知里有规定。

2增发五个补充材料

生活会议的通报尽管讲了几个问题,但终究是扼要的,发下去以后就有反应上来了,说这么一件大事情,不等到1987年召开十三大解决,就这么匆匆忙忙地决定,究竟是怎么回事。大家嫌通报太简单、太扼要,希望了解更多的情况、了解详细的情况。因此,中央决定增发五个补充材料。在材料下发以前,赵紫阳在一定范围里面回答了这个问题,即人事变动的原委,这个讲话作为中央的文件也下发了。这个对于人事变动的说明,没有什么分析和推论,把事情的原委说得清楚了一些。

五个补充材料,第一、二、三个补充材料是1987年3月发出的,第四、五个补充材料是1987年5月12日发出的。第一个补充材料中的第一个内容是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问题,胡耀邦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第二个内容是反对精神污染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问题;第三个内容是关于“左”和右的问题。第二个补充材料是关于外事工作的问题。第三个补充材料是胡耀邦和陆铿谈话的问题,其中摘引了谈话记录中的重要段落。第四个补充材料是关于经济工作的问题,比原来的通报增加了很多具体内容,从中可以看出,胡这个人很愿意抓经济工作,但是确实说了很多太不懂行的话,成为一种笑话。例如,耀邦说他主张“不要统计,估计更可靠”,还说要学点“估计学”;再如算经济帐,他这样算:化妆品,一个人一年消费多少,一年几亿人就可生产到什么程度;营养品一个人消费多少、饮料一个人消费多少;这些都是他的“估计学”。他还在理论上提出一个问题,即消费应该占第一位,消费刺激、促进、决定生产,胡确实有很多不着边的言论。第五个补充材料是胡给中央的信和胡在生活会及政治局会议上的发言。

整理补充材料之四、之五的工作是薄老布置给我的。后来,问题就出在第五个材料的三个发言上。

5月12日,第四、五个补充材料发出了。

3邓力群有没有篡改胡耀邦的《我的表态》

(1)胡启立给赵紫阳、薄一波写信提出“问题”

6月2日,胡启立写了一封信给赵紫阳和薄一波,胡启立的信是这样写的:“紫阳、一波同志:中办在中发三号文件补充材料之四、之五付印前对个别文字进行校核时,发现材料之五胡耀邦同志一月十五日《我的表态》多处修改,是文件起草同志改的;中央《通知》(稿)中写的,其中一月十五日和一月十六日的发言,已由胡耀邦同志做了一些文字修改,这句话也是文件起草同志加上去的,实际并未经本人修改。有鉴于此,我责成中办对这个文件稿再次认真复核,复核后提出两条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加以斟酌。1、第六页提到‘由于胡耀邦同志对十二大确定的重要方针的一再批评,使“六五”计划起草工作遇到极大的困难。这句话颠倒了时间顺序。因为十二大是一九八二年十月召开的,而‘六五’计划早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即已通过。建议改为‘由于胡耀邦同志的一再批评,使“六五”计划起草工作遇到极大的困难’。2、原稿第四页第二段‘由于胡耀邦同志思想认识同中央的方针不一致,下面无所适从,以致中央一九七九年调整国民经济的决定未能很好贯彻……’。这句话修改了宋平同志在生活会上的发言。宋平同志在党的生活会上发言讲到这个问题时说:‘由于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思想认识同中央方针不一致,使下面无所适从,以致中央一九七九年作出的对国民经济调整的决定未能贯彻下去。’胡耀邦同志的错误思想对一九七九年中央关于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的贯彻是有影响的,但考虑到,一九七九年胡耀邦同志是中央秘书长,而华国锋同志是党中央主席、国务院总理。建议仍用宋平同志发言原话为好。另外还有些文字上的问题就不细讲了。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②

胡启立对文件的起草过程没有做全面调查,既不找文件的起草、整理者卫建林,也不找我。

(2)赵紫阳批示”追查”

当天,赵紫阳即做出了反应,他在该信上批示:“我的意见是:1、同意启立同志意见;2、引用胡的表态,不应擅自改动;3、起草文件的人的违纪行为应该追查。”③

赵这样一批,问题的性质就不同了。

然后,这个东西转到了薄一波那里。文件是5月12日发出的,胡启立是6月2日给赵和薄写的信,赵也是6月2日批的,中间隔了二十来天(5月12日一6月2日);后来信到了薄那里压了一个多月(6月2日一7月14日),在这之前,我一直蒙在鼓里。

7月14日,薄老写了一封亲笔信给我,薄老说:“关于起草‘补充材料之四、之五’,曾讲到‘耀邦同志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实际耀邦同志并未修改过。此事紫阳同志有个批示(详见批件)要‘追查’一下。当时我曾让秘书打过两次电话。据说有解释。现在还是让起草同志正式写一报告为好!”④

在7月14日以前,7月7日中央开会,根据赵的意见,撤销书记处研究室。这个决定,是薄老7月9日通知我的。到了这个时候(7月14日),薄老的信和赵的批示才交给我。由这点上看,上述事情–所谓改动胡的表态是撤销书记处研究室的理由之一,实际上还不止这一条。

胡启立、赵紫阳这种做法,真让我长了见识。产生怀疑,问问嘛。对邓力群有意见,可以当面批评嘛,为什么在背后下这样的毒手,企图置人于死地呢?这不是正派人的行为,更不符合处理党内问题的规矩。

我把起草这个文件的卫建林找来,要他如实说明情况。我考虑,卫建林是个小干部,胡、赵这样大的压力,他受不了。也考虑到,他年轻,是个用功的同志,以后为党工作的时间还长,因此还是由我向中央写报告、承担责任。卫建林表示:因为您经常保护干部、承担责任,我们这些部下都很敬重您。但是这一次是我的事,有些是薄老直接向我交代的。他们官大,但是理不在他们那一边。他坚持由他自己写报告去说明真相。

(3)卫建林说明事实的报告

7月16日,卫建林把事情的经过和真相写了一个报告给我。我把这个报告送给了薄老、胡启立和赵紫阳。我说:事情虽然是卫建林做的,但责任应当由我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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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原貌是什么,没有必要掩饰。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胡启立的信、赵紫阳的批示、薄老的信、卫建林7月16日的报告都在中央档案里,铁证如山。卫建林的报告如下:

力群同志:

中发1987年3号文件补充材料之四、之五,起草、校对、修改过程中,经中办同志仔细校核,提出两个问题。正式下达的文件,这两个问题均已解决。

现将起草、校对、修改过程中出现这两个问题的情况报告如下。

大约五月初,您把我叫去,说一波同志布置一个任务,要得紧,您当时又整天开会,因此让我先搞个稿子。您交代,材料之四讲经济工作,主要以依林、宋平等同志发言为依据做些整理;材料之五,就是胡耀邦同志几次表态检查,按时间顺序编排。草稿出来后,您和我读改一遍,着重是使问题的提法、判断的用语准确、妥当,在外事问题上节略了两段。读改后送一波同志。一波同志看后发印厂排出清样,又亲自做了修改。

五月十三日,一波同志处把我叫去,把一波同志的改稿交我,转告了一波同志要做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并给我一个封面印有中办秘书局字样的汇集了中央生活会材料的白皮厚本。我按照一波同志意见做了一些补充修改。校对时发现中办本中耀邦同志发言与起草时作为依据的手写复印稿文字、标点、段落分法多处不同。于是据中办本校改。因考虑到与三号文件衔接(三号文件中所引胡耀邦同志表态检查中的话,依据是手写复印稿),所以在中办通知稿中加了一句话:“其中一月十五日和一月十六日的发言,已由胡耀邦同志做了一些文字修改。”然后送给您看。

您再次修改时,也着重是使问题的提法、判断的用语准确、妥当。改后又送一波同志审阅。在这个过程中,胡启立同志6月2日写信给紫阳、一波同志,说中办同志核校时发现两个问题。

问题之一,信中说:“发现材料之五胡耀邦同志一月十五日《我的表态》多处修改,是文件起草同志改的;中央通知(稿)中写的‘其中一月十五日和一月十六日的发言,已由胡耀邦同志做了一些文字修改’,这句话也是文件起草同志加上去的,实际并未经本人修改。”

这是怎么回事呢?

草稿依据的是胡耀邦同志的手写复印稿。中途修改、校对,作为依据的是中办本,这时发现胡耀邦同志同一发言的两个稿子之间的差异。我的疏漏,是没有自己立即问一下怎么会有这种差异。第二次把稿子送给一波同志后,一波同志处直接问中办徐瑞新同志,徐才说清楚中办本是录音记录。一波同志处打电话告诉我这个情况,我即在电话中提出,那就还是以手写复印稿为依据重新校改,并请删去我在通知稿中加的那句话。一波同志处回答,那句话已经删去。正式下发的文件。胡耀邦同志发言仍然用手写复印稿,我加的那句话也已删去。

实际上,手写复印稿是胡耀邦同志的,录音记录是胡耀邦同志口讲的,有修改,也是胡耀邦同志自已修改的。准确地说,是耀邦同志口讲的改了手写的。作为三号文件补充材料之四、之五的起草人,我负责地向党说明:我完全没有修改胡耀邦同志的发言。仔细校对过程中发现胡耀邦同志同一发言的两个稿子、两种版本。究竟是用胡耀邦同志的手写复印稿,还是用胡耀邦同志的录音记录?一般惯例,应该是用后面的稿子。由于他的手写复印稿中一部分已印进三号文件,为避免正式下发后引起不必要的疑问,补充材料之五仍用手写复印稿比较合适。在这点上,应该感谢中办同志仔细做了核校。

问题之二,信中说了两条修改意见。一条是把“由于胡耀邦同志对十二大确定的,重要方针的一再批评,使‘六五’计划起草工作遇到极大的困难”改为“由于胡耀邦同志的一再批评,使‘六五’计划起草工作遇到极大的困难”。另一条是把“由于胡耀邦同志思想认识同中央的方针不一致,下面无所适从,以致中央一九七九年调整国民经济的决定未能很好贯彻……”改为“由于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思想认识同中央方针不一致,使下面无所适从,以致中央一九七九年作出的对国民经济调整的决定未能贯彻下去。”这两处起草时表述不确切,中办同志建议修改,正式下达的文件均已吸收。

起草、校对、修改过程中所以出现中办同志提出的两个问题,是由于我水平低、经验少、工作粗心疏漏。虽然这些问题在正式下达的文件中已不存在,但是我仍应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由此引出深刻教训。⑤

卫建林报告的最后一段,是我考虑为了给赵紫阳、胡启立一个台阶,建议他加上去的。

(4)在事实真相面前赵紫阳等人的态度及影响

这个报告的内容就是点破了一点,即卫建林没有改动任何一个字,是胡耀邦口讲的改了他自己手写的,改动是胡耀邦自己做的,卫建林只是负责校对。按照以往的惯例,以最后的发言为准,他按照薄一波的指示,以胡耀邦的发言录音为依据校改了胡耀邦手写的《我的表态》。事情的真相就是这样。

我在卫建林的报告上批了两句话:报告所写符合事实,如果有错误由邓力群负责。

卫建林报告送上去以后,胡和赵既不划圈,也不批示。但到了这一步,应该说事情已经清楚了。但是,在党内就传出来了:邓力群篡改胡耀邦的发言。邓力群篡改胡耀邦的发言,这样的人,我们不能投他的票、不能选他。这个不实之词成为一部分人在十三大选举之前进行串连活动的口实之一。

这个无中生有的问题,很快传到了党外,又从大陆传到港澳。当然,港澳得到的消息要比国内的晚。1988年1月《信报》就有文章,题目就是《邓力群篡改胡耀邦信件》;同年1月号的《镜报》月刊发文,题目是:《十三大后中共两种势力过招的新动态》,其中说到:邓力群私下篡改胡耀邦的检讨书,趁赵紫阳出访东欧诸国之际,以中共中央19号文件的名义下发全党,借此抵制和削弱赵紫阳“5·13”讲话的影响。从1986年开始,特别是1986年、1987年,香港的各种报刊都骂邓力群,在这以前,报刊中没有多少邓力群的名字。

对于这样一件事,我不想得出一种看法,即这是赵紫阳或胡启立授意传到党外去的。我认为这两个人还不会这样卑劣。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央机关里面同情胡耀邦的人、对邓力群有偏见的人,知道了这件事就添油加醋,就用了自己的脑子和嘴巴加以歪曲、捏造和诬陷。但是,谣言毕竟是可以澄清的。无论是赵紫阳或是胡启立,他们对于这件事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他们两个人把事情搞错了,而邓力群又把事情澄清了,他们不仅应该而且有责任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澄清,这起码是对别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嘛。在同志之间,对于自己捅出来的漏子,总应该自己出来修补、澄清嘛,这样既能对得起自己、也才能对得起邓力群嘛。他们哪怕说这样一句也好呀,说:这个事情原来误会了,现在写了报告了,事情就算过去了、了结了。说一句这样的话,也算表示了对邓力群负责嘛。

我是书记处研究室主任,卫建林是这里的干部。报告写给我,我批个意见转呈上去,总应该有个回应、和我通个气。但是泥牛人海,杳无音讯。后来据中办秘书局传出,赵紫阳转给胡启立,胡启立退回秘书局,连个圈都没有,就压在那里了!说他们授意干这样的坏事,可能还不至于,但他们在这件事情上欠了邓力群的账!他们挑起的事端,连了结的勇气都没有。

这就是所谓“邓力群篡改胡耀邦检讨书”的前前后后。

注释:

①邓小平:《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O月版,第194页。

②1987年6月2日,胡启立致紫阳、一波同志的信。打字复印件。

③1987年6月2日,赵紫阳在胡启立来信上的批语。手稿复印件。

④1987年7月14日,薄一波致力群同志的信。手稿复印件。

⑤1987年7月16日,卫建林就起草中央3号文件补充材料之四、之五的经过给力群同志的报告。手稿复印件。

来源:邓力群自述:十二个春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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