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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颜复仇杀人 军阀血溅佛堂

2017年09月26日 10:03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半醉汉

在狱中的施剑翘

年间,大军阀孙传芳遇刺身亡案,是近代著名的血亲复仇案。

孙传芳是历城人,先入清政府保定军校学习,后到日本东京士官学校深造,回国后投靠“儒帅”吴佩孚,很快飞黄腾达,官至“五省联帅”。

北伐战争胜利后,孙传芳失势,到做起寓公。

世上哪有不杀人、不结仇的军阀?孙传芳深知自己仇家不少,罪孽深重。如今屠刀被人夺去,一心一意拜佛。

不管孙传芳信佛是真是假,他终日在家参禅礼佛,是真。而且他还皈依佛门,成为居士,亲自组织参与佛法活动,去庙宇上香、

即使孙传芳小心翼翼,皈依佛门,他以前的仇家还是没忘记他,终于找上门来复仇雪恨。

寻仇之人并非是个血性男儿,竟然是个弱女子,名叫施剑翘。

施剑翘是桐城人,我是六安人,六安离桐城不远,与在下算是同乡。

施剑翘的父亲叫施从滨,在山东军阀都办张宗昌麾下,担任军务帮办兼第二军军长、曾任直鲁豫军前敌司令、安徽督办。

一九二五年时,孙传芳占据有闽、浙、赣、苏、皖五省,自命五省联军总司令。

孙传芳为扩大地盘,侵犯山东省。山东都办张宗昌派施从滨率部迎战,战斗中,施从滨被俘。孙传芳下令将其处死,割下头颅,并将施从滨头颅悬于铁甲车上,用白布大书红字“新任安徽督办施从滨之头”,示众三日。

施从滨长女施剑翘奉行孝道,决意为父报仇,亲手雪恨。

孙传芳解甲隐居,日常深居简出,随身必有随从,一个小女子,报仇并非易事。

施剑翘为此吃尽苦头,她习枪练武,百般打探,费尽心机,一心一意要为父报仇。

后施剑翘获悉孙传芳寓居天津,便抛家不顾,去天津寻仇雪恨。

十年后的一九三五年,经多方打听,施剑翘获悉孙传芳经常在草厂庵进行佛法活动,成立居士林,以“智圆大师”之名,频繁在此诵经修行。

施剑翘决定在草厂庵实施行刺,并秘密备下《告国人书》、遗嘱和印制的文字声明。

文字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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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天施剑翘打死孙传芳是为先父施从滨报仇。

(二)详细情形请看我的告国人书。

(三)大仇已报,我即向法院自首。

(四)血溅佛堂,惊骇各位,谨以至诚向居士林及各位先生表示歉意。

十一月十三日是孙传芳诵经日,当天,居士林的居士们都来到草厂庵,迎候孙传芳。

施剑翘混迹其中。

孙传芳到后,即登坛焚香,佛事毕刚落座,施剑翘见时机成熟,便悄悄走到孙传芳身后,从怀里掏出早已备好的手枪,对准孙传芳的头部开了一枪,孙传芳应声倒地。

施剑翘恐其未死,又接连向其头部、背部各开了一枪。

施剑翘大仇已报,静等警察局来人。

案发后,国内各大媒体都以《血溅佛堂》等为题,详细报道了施剑翘刺杀孙传芳的现场及背景因果。

施剑翘亦被移交天津地方法院。

案发后,孙家和施家针对法院对施剑翘的罪行量刑,打起官司。

上,双方请来的著名律师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审判更显复杂艰难。

当时法律,杀人犯因情境不同,可判十年以上,以至死刑。但案犯自首情节若成立,十年可减为五年。若再有“情可悯恕”理由,可将刑期减至二年半。

因此,施剑翘是否有自首情节,对法官量刑,是至关重大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施剑翘复仇理由若能成立,也是能否得到法律宽大的重要条件。

施剑翘一方,提出的证据有:刺杀当时散发的声明卡片,以及《告国人书》,还提出施剑翘本人行刺后并没有逃走,而是坐以待捕,证明其自首事实。

但孙家一方则不认可这一说法,他们认为这是施剑翘事先计划好的计策。

由于孙家此说,只是对施剑翘动机的推测,不能推翻施剑翘一方所提出的自首证据的事实,法庭最后确认施剑翘确实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减刑。

但对施剑翘的减刑,减多少年则是个大难题。

道德伦理的同情,社会舆论的赞赏,几乎全部支持施剑翘。民众仇视军阀的情感,均对施剑翘有利。

有的媒体甚至称施剑翘为“现代侠女”,可见社会舆论对施剑翘是一边倒的支持。

庭审之时,孙家一方认为,施剑翘之父施从滨,当时是死于军法。孙传芳杀施从滨,并非出自私怨。

但施剑翘一方明确指出,施从滨并非死于沙场,而是作为俘虏、在未经军法审判程序下,被孙传芳个人杀害、辱尸。

此一关键点,世人皆知。即使孙家力辩,也无力否定事实。

故法庭对孙家律师关于施从滨死于军法的辩述,未予采信。

孙家一方的律师又从更高层面否定“为父报仇”的正义性,认为这是旧时代封建思想,违反现代法治精神。提出若人人私自复仇,将置法律于何地?并进而提出民国已建立民主法治,子报父仇之说,早应抛弃。

中国传统道德的正当性,与现代法律上的正义性,在此案中出现了明显的碰撞。

究竟该何去何从?

天津地方法院,认为施剑翘主观上是孝道复仇,适合自首减刑,以“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结案。

一审结果,双方均不满意。

施家一方认为量刑太重,孙家则认为量刑太轻。

由是,此案上诉至省高等法院。

一九三六年二月,河北对施剑翘案进行了复审。

复审否定了施剑翘的自首行为。

天津法院涂璋援指出,被告有自首动机,但自首事实不明显,是施剑翘的自辩。

河北省高院认同天津地方法院涂璋援的意见,认为施剑翘自首一节不能成立。

施剑翘若不是自首,必然要在原十年刑期上加刑。

此事顿时引起舆论喧哗。

指责河北省高院文章在报刊比比皆是,到处都是施剑翘的支持者。不仅是新闻界、律师界支持施剑翘,后来连一些地方官员也开始声援施剑翘了。

此情此景,迫使河北高院无奈重新作出判决,判决虽然依旧否定了施剑翘的“自首”情节,但确认施剑翘“情可悯恕”,并在十年刑期基础上减刑三年。

即,十年刑期,减为七年。

虽然刑期稍减,但因施剑翘自首行为被推翻,施剑翘十分愤慨,于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孙家对复审为施剑翘减刑,更为不满,也同时提出上诉。

于是,双方于一九三六年二月先后提出上诉,八月一日,最高法院经过慎重审理,做出判决,将施剑翘上诉驳回。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仍维持河北省高院原判。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至此,似乎此案应该被画上句号。

但世事无常。

一九三六年十月十四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了特予赦免施剑翘的公告。

全文如下:

“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残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及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一女子发于孝思,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

施剑翘就这样被特赦出狱,不就久便投身抗战。

可想而知,林森先生特赦施剑翘女士的背后,一定充满了各种政治势力的暗中较量。

政治和权力,以及社会舆论干预司法,已经十分明显。

纵观此案,笔者尽管非常赞赏施剑翘女士的骨气和胆识,但仍然以为,林森先生特赦施剑翘女士,有失当之处。

因为私刑密谋复仇,与当场激情杀仇,性质不同。当场激情杀仇,对血性之人,无法避免。甚至,是正当自卫。而私刑密谋复仇,已有谋杀之嫌。

而且,私刑密谋复仇,在主观、客观上,都是无视法律的尊严神圣。此为绝对违法,不可提倡。

此案,施剑翘女士缺少一个上告孙传芳的司法程序。

若施剑翘女士在孙传芳做寓公的时候,求助司法,状告孙传芳私刑杀父,则是上策。

法院若不作为,对施剑翘女士进行搪塞、敷衍,甚至直接不受理,那么,从法理上看,施剑翘女士在告状无门的状态下仇杀孙传芳,就是被迫无奈之举。此一杀仇行为,就无懈可击。

如今,社会上激情复仇和私刑复仇,已经在各地都有苗头,根源就是权力枉法和司法机关不作为。

依法行政,何来强拆、截访?司法公正,何来冤、假、错案?

小至大街小巷明目张胆的“办证”广告,大到公然的高利贷放款的广告,哪一样不是违法的?

仅此,就能证明公、检、法这些司法机关的懒政、不作为,已经是社会的常态。

来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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