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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80万还72万后被判再还40万 因借条漏了它

2018年12月19日 11:52 PDF版 分享转发

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王某分三次向周某借款共计80万元,但是在王某为周某出具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发生后,王某给付周某72.2万元,周某称其中40万元为偿还的借款本金,32.2万元为利息,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40万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此案,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王某分三次向周某借款,第一次借款60万元,第二次和第三次分别借款10万元,在最后一次借款10万元时,王某为周某就总借款80万元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是并未写明利息。借款发生后,王某一共还给了周某72.2万元,王某和周某均认可其中40万元为偿还的借款本金,但对剩余款项32.2万元的性质双方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该款也是偿还的借款本金,周某则认为该款是按月2%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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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偿还的32.2万元的款项性质。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偿还的32.2万元是分23笔给付的,在双方发生第一笔借款60万元后,王某每月给付周某1.2万元,按此标准给了9个月。后双方发生第二笔借款10万元,王某开始每月给付周某1.4万元,按此标准给了5个月。后双方发生第三笔借款10万元,王某开始每月给付周某1.6万元,按此标准给了9个月。上述款项1.2万元、1.4万元、1.6万元恰为分别以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所得的数额,给付数额随着借款本金数额的变化而变化,且该给付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按月给付的特征,符合利息的交易习惯。因此,可以认定周某与王某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王某分23笔给付周某上述款项共计32.2万元应为其偿还的借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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