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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活埋工人获轻判 公平正义何在?

2019年02月18日 8:44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 李蓬国

示意图(图源:Getty Images)

如果事情能倒带重来,张天(化名)肯定会选择把意外掉进深坑里的工人救上来,但是,事发当时他做出了另外一种选择,不但没有救人,还发动铲车,铲了两车土倒进了坑里,那名工人因机械性外力窒息死亡。张天在法庭上说出自己铲土埋人的动机:“我不敢打120,工人伤得不轻,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担心给他治病会花很多钱。”近日,张天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月26日《人民日报》)

近日来,“工人掉进深坑,老板不施救竟铲两车土把人埋了”事件引发热议,不仅因为该老板丧心病狂的行径令人发指,而且因为他受到的惩罚太轻,既无法告慰死者,也无法彰显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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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天,致一人死亡,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发生在被害人不慎坠入深坑导致昏迷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天实施了推土填入坑内掩埋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系间接故意,结合被害人死因上还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张天可从轻处罚。判处张天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认为张天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有二:其一,他活埋工人属于“间接故意”;其二,被害人死因上还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我以为这两个理由都不能成立。

虽然被害人不慎坠入深坑后昏迷,且乙醇中毒,但并不意味着他“必死无疑”。如果张天和现场其他工人及时施救,他就能脱离危险。作为老板,张天本来就有保障工人安全的义务,但在工人发生意外的时候,他不仅没有尽到救助责任,反而“趁他病要他命”,铲土将工人活埋。

法院已经认定张天犯有故意杀人罪,确认被害人是“因机械性外力窒息死亡”,也就是说,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铲土活埋,与“乙醇中毒”“不慎坠入深坑”并无必然联系。但法院却以“结合被害人死因上还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的理由,对张天从轻处罚,属于强加因果,无法令人信服。这就好比有人病重,家人干脆把他掐死,然后以被害人本身有病,可能命不久矣为由,要求从轻发落,显然是荒唐的。

法院认为张天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更是无稽之谈。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既然张天是正常人,就应该百分之百能够判断,铲土把昏迷之人活埋,必将导致被害者的死亡。他不顾其他工人的阻拦,连续两次铲土埋人,说明他非常强烈地希望,非常积极地追求被害者的死亡,而绝不仅仅是消极被动的放任自流。也就是说,张天活埋工人,在主观上完全属于“主观故意”。

张天不仅因为“怕花钱”而把工人活埋,而且在作案后销毁被害人的电动车,还报假警称被害人失踪。在整个犯罪过程及事后,张天没有任何值得从轻发落的地方,但法院认定他杀人属于“间接故意”并予以轻判,已经到了颠倒是非,睁眼说瞎话的程度。如此糊涂判案究竟是不懂法还是徇私枉法所致,有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才是。

至于媒体说的如果事情可以重来,张天一定不会把工人活埋,更属于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有为坏人“洗地”的嫌疑,对被害者也是一种不敬。

总之,生命没有贵贱之分,法律也不能因人而异。任何肆意践踏生命和法律的犯罪分子,都必须受到严惩,否则公平正义何在?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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