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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剥削真相:节俭起家舍不得吃肉

2019年04月25日 8:19 PDF版 分享转发

徐家郎(村)有一个姚姓,居然一年到头不吃肉的,节节俭俭的过日子,就想多置几亩地,将来可以为五个儿子留一点家当。但是他没来得及等儿子长大,土改来了,评为地主。

因为编撰《三元村志》,所以将1949年后初期的那些事重新掂量和思考了一下,这一掂量,就掂量出不少的想法来,骨鲠在喉,写出来,请指正。

半个地主

我在《三元村志》中写道:1949年后初期,三元地区有二个半地主。培德堂(村)有一个,地主姓赵;徐家郎(村)有一个,姓姚;活络浜(村)有半个地主,姓陈。“半个地主”的说法不是幽默,而是当时评定出的成分,既然是半个,大致是有点象、又有点不象的地主,但既是地主,就是专政对象。可以分他的四大财产:土地、耕牛、余粮和房舍。按土改政策,地主的金银按理不在没收之列,但其时农会的权力极大,农会说声分,也就分了。许多地方顺带还分了地主的女人。

对于地主、富农,我们这一代听得多了。小说,影视作品,都有大量的描写。我查阅了1950年8月4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对地主、富农是这样界定的:

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下面还有一些解释性的话,略去)

富农: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下面还有一些解释性的话,略去)

那么,半个地主是什么意思呢?

来自政务院的一个补充规定。规定说,“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称为半地主式富农。”

这就是半个地主的来历。但这个规定显然犯了文字上的低级错误。按文件的意思,“半地主式富农”的中心词应该是“富农”,但各地在执行中,都理解为“半个地主”。地主、富农虽然属于被打倒的同一等级,但在具体处置上,毕竟是有点差异的。据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受,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同意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可见,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地主的土地将“分田分地”,而富农的政治待遇比地主要好一点,至少,田地是不分的。据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的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六条还规定,“但对富农的出租土地将予以全部或一部分征收。”也就是说,对富农的土地,自耕部分是保护的,出租部分是征收的。

这就是当时的土改政策。但按照这样的政策,三元村将无地可分。因为只有两个小地主。

《三元村志》这样写道:

三元村的分田分地,按三元村地少人多的特点,大致分三个等级:分出户,平均每人可保留2亩地以内,多余的分出;分进户:平均每人可分到1.8亩地,不能超出;基等户:平均每人均摊下来为1.8亩~2亩,既不分进,也不分出。

别以为分的都是地主、富农的田,在苏州农村,情况很复杂。有的佃农,在成分上是贫农,但手上田多,却是分出户。有的农民省吃俭用一辈字,终于有了自己的地,却成了中农。(中农后来细化了。上中农一不小心就滑成富农,成了革命的对象;而下中农幸运地与贫农为伍,成了天生的革命者与收益者。)

三元村这人均1.8亩土地,是根据总面积除总人口算出来的。不管你是什么阶级成分,只要人均超过2亩,你就准备分出。

家有多少亩地,才能评上地主?

1949年后初期。家有多少亩地,才能评上地主?这个问题,南方与北方,差异太大了。就苏南而言,也有差异,据我查阅到的资料,大致可确认为4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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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亩,是苏南地主的入门线,是少是多?

民国二年,吴县曾做了一个统计。全吴县的有田人家,户均拥有11亩农田。按这个数字计算,40亩是11亩的3倍强,称为地主,似乎也够格的了。

但从劳动生产率看,这个数字就大有问题。以明朝嘉靖年间的生产力水平为例,夫妻两人可种田25亩到30亩,加上家庭中的辅助劳力(老人或小孩),一个完整家庭种40亩地完全是可行的。充其量是个中农或富裕中农。如果将自耕农硬塞进地主行列,再将他打倒,明显是不合适和不合理的。

明朝初年,为了振兴经济,也实行“计口授田”,由中央“司农司”专管其事。大致北方多一点,南方少一点。但最少不低于15亩,这是国家规定的。在苏州太仓,有“见丁授田十六亩”的历史记录,一家夫妻两口,起点就是32亩,由官府发给土地执照,承认农民的所有权。所以,在朱元璋时代,国家主张一户农民耕种几十亩地,这样才能保证自耕农的基本生活和国家税收。

家有四十亩地,做个自耕农可以过得非常舒服,但做个地主就一点也不轻松了。

清朝顺治年间,有个叫唐甄的知县,革职后流寓到吴江定居。在随后的三十年中,他写成《潜书》,记录了他的所见、所闻、所遇、所思。《潜书》的历史价值很高,历来被史家所推崇。他在吴江薄有田产,正好也是40亩地。按1949年后初期的标准,够得上评为地主。唐知县每年可收租41石,其中上缴给国家的田赋、加耗、加解以及其他诸项费用为23石。年岁大熟时可余18石,够其一家六口半之用;半熟时则纳税后无余剩,若遇灾年只能“典物以纳”了。

这是清朝顺治年间一个拥有40亩田地的小地主的生活状况。几乎就是一个破产地主的模样。唐知县最后当不了地主了,将土地卖了,做小本生意去了。

应该说,清朝顺治年间的政治尚为清明,税收比明朝晚期低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唐知县尚且混不下去。看来,靠40亩田地,是当不了地主的。

费孝通先生在1948年说:“在吴江,完全靠地租生活至少需四百亩上下。有田二三百亩左右,其生活还赶不上一个有几十亩田的自耕农。”

1949年后的苏南中小地主:舍不得吃肉

我们在三元村调查时,发现一个事实让人震惊。徐家郎(村)有一个姚姓地主,居然一年到头不吃肉的,节节俭俭的过日子,就想多置几亩地,将来可以为五个儿子留一点家当。但是他没来得及等儿子长大,土改来了,评为地主。

后来我读到柳亚子先生的自传。他说:分湖柳家,都是以节俭起家的。

他们的不幸,是不幸在一个不应该节俭的年代。按理,判别一个地主够不够地主,除了看田地的多少外,还要看其参不参加主要劳动。但这一条,对许多江南中小地主不适用。我的朋友朱军先生纂修的《友联村志》中,就出现了一个经群众集体公议,由土改工作组审定而评出的劳动地主。

上文写到的不吃肉的姚姓地主,还劳动得少吗?他们是非常勤劳的。同样,他们勤劳得不是时候。

我们在三元村得知,这个村仅有的两个地主,被很政策的对待了,他们的四大财产(土地、大农具、余粮和出租的房屋)被分了,而他们的室内财产一直保留到文革中。

文革前夕,在江南农村进行的四清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流传着许多荒诞的笑话。被工作队请上台的老贫农、老长工常常夸奖农忙时东家准备的咸肉大得象铁搭的榫头,粽子和咸鸭蛋吃不完,藏在裤脚管里带回家。

每一次的社会震动,都会牺牲一批人。1949年的社会震动,中共选择了地主。(本文有删节)

来源: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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