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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被杀 看宋朝如何判仇杀辱母案

2019年05月01日 8:30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半醉汉

南宋年间,府有个状元叫王佐。

王佐母去世,葬于绍兴狮子坞,坟墓被盗,遗骸弃于荒野,官府迟迟不能破案。

王佐弟王公衮,候任乌江县尉,查出掘母墓者,为本村无赖嵇泗德。

嵇泗德是盗墓的惯犯,有前科。

王公衮访将他抓住,送绍兴府治罪。

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即:盗墓判流刑。掘墓辱尸,罪至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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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死罪。

然嵇泗德被关监内后,经审判仅轻刑,杖之而已。

王公衮不胜悲愤,诱使狱卒饮酒醉,手执尖刀,进嵇泗德的牢房,一刀结果嵇泗德的性命。斩下嵇泗德的脑袋,到衙门投案。

绍兴府不敢擅断,将此案上呈朝廷裁决。王公衮兄长王佐,亦上奏皇上,愿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替弟赎罪。

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就此议法。

张孝祥曰:“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即:张孝祥认为,是自然正义的。但任由复仇肆行,则天下将陷冤冤相报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复仇,由法律实施正义。为人子知仇不报,是相信朝廷法律会主持公道。

张孝祥又曰:“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

张孝祥的意思是:王佐、王公衮兄弟母坟被嵇泗德挖开曝尸,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私杀报仇,也属正义。然王公衮是将贼交官法办,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死刑。

这是王公衮没有私刑复仇的信念。

而后张孝祥锋芒一转,指责审理嵇泗德案绍兴府司法官曰:“狱成,而吏出之,使贼洋洋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

张孝祥曰: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嵇泗德,因法失公道。若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他,那是王公衮之罪,但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司法故纵。请问,如何告慰受辱之母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如何能心安于人世?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并不违背国家立法之精神。

对此,张孝祥提出司法建议曰:“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

即: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应依法追究绍兴府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之说,议法同僚一致赞同。

呈报皇上,宋高宗诏令“给舍议是”,并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负刑,受“降一官”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法制裁决观念,经受了历史考验。

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被任命为“敕令所删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员)。

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衮入对,跟左右曰:“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对王公衮昔日的复仇行为颇为赞赏。

当世及后世司法学者,谈及王公衮复仇案,一致认为王公衮无罪。

明代学者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甚至为王公衮受行政处分鸣不平。曰:“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法律源于道理,道理来自人情。回顾历史王公衮血刃辱母大仇案,对我们的法制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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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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