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政庇败诉13年后申请重开案 华女被拒

2019年09月03日 19:36 PDF版 分享转发

政治庇护申请失败后提出重新开案,申请人通常需要具备3个条件,其中之一是在移民局或者移民最终裁决下达的180天之内提出。纽约一名华人在法庭裁决下达13年后才提出“重新开案”,结果被拒。

陈女士于2016年11月3日被官拒批她的重新开案申请,上诉后,案子在2017年5月11日又被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拒绝;她继续上诉至纽约联邦第二巡回,法庭上周五(8月30日)仍然判她败诉。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根据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法庭在2003年曾寄给陈女士一份听证通知,同时注明,她要求撤销驱逐令的动议(motion to rescind)有180天的时间限制。但陈女士缺席,没有出庭参加该听证。判决书指出,当陈女士2016年再次提交要求撤销驱逐令的动议时,距离2003年已经过去了13年。

陈女士申诉,她没有收到上述文件因而导致缺席判决递解,认为法庭的判决不应该生效,或者法庭应该同意开案重审。

巡回上诉法院表示,法庭拒绝陈女士的撤销动议“并无滥用其酌处权”,因为缺席导致的递解判决,只能在下列两种条件下取消:(1)申请人在法庭下达驱逐令的180天内提交动议、申请重新开启案件,若在180天外,申请人需证明缺席是因为特殊情况;(2)证明申请人没有收到通知,并且其缺席出庭并不是申请人的过错。

判决书指出,虽然陈女士认为,她先前的律师应该对她未能及时出庭负责,但是陈女士在过去13年间,也没有对自己的案件采取任何行动。法官说,律师可能对申请人的协助质量存在问题,但申请人自己有无展现出“应有的注意”(due diligence)也要考量。

具体而言,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从发现“律师无效协助”到“申请重新开案”这两个时间点内曾追问她的案件。然而,从2003年陈女士第一次申请撤销驱逐令,到2016年求索移民记录以再次提交“撤销驱逐令”的动议,已经过去了13年,中间她并无任何行动。法庭依此认为,陈女士自己并未尽职,她将责任推到律师“无效协助”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否决她的重新开案申请。

来源:Epochtimes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石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