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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藏人作家雪江监禁在“青海浩门农场”监狱里

2017年06月02日 7:00 PDF版 分享转发

门牌为“青海浩门农场”的监狱(图片来源受访人)
门牌为“浩门农场”的监狱(图片来源受访人)

近日获悉知名作家雪江现监禁在青海省门源县浩门乡的门牌为“青海浩门农场”的监狱里,探监的家人受到当局百般刁难。

省甘南州夏河县知名作家周洛(Druklo)、笔名为雪江(Shokjang),于2015年3月19日被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当局突然在没有任何解释下强行拘捕,几个月处于失踪状态,11个月之后,于2016年2月17日被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院以没有法律程序下以 “煽动分裂国家罪”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罪名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但雪江拒绝承认罪名,要上诉。之后他以汉藏双语论述了他本人的罪名根本不符合中国和法律依据并提交给法院。而上诉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之后监禁在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监狱,后来传来转到另一个监狱,之后境外没有得到他的消息。

今天一位消息人士表示,知名作家雪江自2016年2月17日判刑之后监禁在黄南州同仁县监狱,后来当局把他转到黄南州同仁县浩门乡的门牌为“青海浩门农场”的监狱里。

中共所谓“劳动改造”的很多监狱渐渐关门,现出现以“农场”为门牌的监狱。

为此消息人士表示,中共“劳动改造”为名的很多监狱渐渐关门,现在很多监狱建立在农场为门牌,而实际上是监狱,监狱里的犯人每天要工作15个小时,要做冬天在市场上很受欢迎的各种羽绒服,做完的大批羽绒服当局批发卖给富商们。

青海省门源县浩门乡门牌为“青海浩门农场”的监狱离西宁城有134公里,坐车需要两个小时半多。

作家雪江的妻子母亲等家人每个月去探监,但受到当局百般刁难,关于探监方面藏汉区别对待。

消息人士透漏,探监根其他人有区别,藏人探监时说藏话有五分钟的时间,说汉语有30分钟的时间。犯人是政治犯那么加倍严控,探监期间进行拍摄等。最近雪江的母亲去看望他,当局以探监的相关文件不齐全而由不让母亲见雪江,也不让跟他通电话。母亲带给雪江的衣服和食物都没有接受。

消息人补充道,探监之前需要带家人的护照向青海省门源监狱领取探视证,如果相关文件不齐全,母亲也不准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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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为“青海浩门农场”的监狱(图片来源受访人)
知名藏人作家雪江(图片来源受访人)

2010年4月6日雪江在西北民族大学被当局公安人员被捕,同他一起被捕的有知名藏人作家铁让,当时雪江被兰州国家安全局关押32天后释放,铁让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刑四年有期徒刑送到四川绵阳监狱。两位作家是2008年3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学藏人学生和平抗议事件的主要领导人的罪名下被捕,铁让还著有关于2008年全藏区抗议的藏文著作《血书》。

2015年3月16日 雪江在微信朋友圈贴搞,表达同仁县军警搜查民众的不满观点,他表示军警的搜查民众,用刀刺向民众的做法是否社会稳定,是否保护人权,是否法治国家的做法,反而他觉得这恐怖的事情是动乱的因素等。

2015年3月19日被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中共当局突然在没有任何解释下再度强行拘捕,雪江几个月处于失踪状态,同年12月前家人得到他的下落,中共允许家人送衣服和食物等,后来12月份之后拒绝家人送东西。

2016年2月15日,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法院通知学江的家属17日他要进行审判,这是他抓捕关押11月之后。

2016年2月17日,被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法律程序下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以没有无法律依据的罪名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让他在十天内提交判决是否服从的决定表格,雪江不服从并决定上诉。他用汉藏双语详细论述了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不符合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四项罪名的详细反驳。但是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知名作家雪江, 本名为周卡加(也称周老、周洛)笔名雪江,1976年出生在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家有五岁左右的儿子和妻子,从事文化教育工作。

他的作品有《让召的勇气》、《为自由,我不后悔》、《笔杆子的力量》、《路的勇气》等。他的作品很多都是有关西藏问题的文章,《路的勇气》这本书被中共禁止出版。他还从事翻译书本。

以下是雪江给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全文(中文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周卡加(曾用名:周老),笔名:雪江,男,,现年30岁,系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甘加乡卡加行政村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现无业。

2015年3月19日,我被青海省同仁县公安局传唤,20日在看守所拘留,同年5月5日发了逮捕证作为正式逮捕我,同年7月25日开庭审讯我,我在法庭上说明了自己的理由和辩解,法庭休庭志称七个月以后再开庭审理,到了2016年2月17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我被判刑三年。对此判决,本人不服,也不接受,认为不公正,现向贵院提出上诉,希望给予调查和重新公正判决。

上诉理由和事实:

第一,本人看了网络图片后,以发表自己的见解而在图片后加了起名《信仰自由》文章进行了发表。

第二,2015年3月16日,我在同仁的县宾馆中住宿,来了几位公安干警搜查,我对公安干警搜查的过程和情况在网上发表。

第三,《天地分裂》这本书中的一段内容,看到网上在转发,我看了以后也转发了一次。

第四,我在网络上看见从内地发表的中国政府与达赖喇嘛协商的新闻(与藏独无关),进行了转发。

第五,我在网络上看见内地摄制发表的“几个汉族在街上乱打汉族群众”的微影,本人同情这些群众的实事,也进行了转发。

第六,《天葬》一书是王力雄著作的,其内容以照片方式在手机中收藏。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六项事项判定我为“煽动国家分裂罪”。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我时,前四项事情我进行了辩解,也发表了我的理由,但是法庭不认可我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内容成不了理由的话,那我不知道法院是以什么理由定罪的?为了一点希望,为了一点光明,我再次为自己的理由和见解申辩一次,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审定: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我在我的作品中依据这个权利,对于塔尔寺正月十五放酥油花时,拿着武器的兵人镇压观看群众的情形,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并把“宗教信仰自由”这个常识介绍给我的读者们,我作为一个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对各种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见解,既是我的权力,又是我的义务,所以,我就按照宪法规定把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作了执行,而不是象法院说的那样搞分裂。也没有搞任何分裂活动,我就以政治与宗教的一般关系,政治垄断宗教的结果和宗教垄断政治的结果,在我的文章中说了清楚,再仔细说,在我发表的文章还没有写完,可本法院在我没写完结论的文章中,断章取义,把“这不仅破坏了藏族和宗教自由权利,而且,破坏了中国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这两句话拿出来,给我加上了分裂国家的罪名,如果一个智知者看到,这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吗?我在这两句话中没有提到任何分裂之词,也没有藏汉民族之分,并在这两句话里对藏汉民族同等看待,所以,我无法理解本院的说辞,我想问,如我搞分裂,我把什么从什么中分裂出去了?再说,塔尔寺的正月十五酥油花展,在网上多次出现,又不是我放到网上的,我只是看到别人转发的图片,才把图片转载过来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当时我在夏河过春节,不可能把同一镜头照到塔尔寺。再说,以写作为实,我以写作的方式,发表见解是宪法里保护的,象这样一般文化现象变为严格的政治问题,而成为煽动国家分裂罪,正月十五观看塔尔寺酥油花的个个信教群众和善男信女都发表了当时的照片,并发表了对当时情形的看法,那他们都成了分裂国家的罪犯了吗?那他们为什么没有任何罪?以这样的方式推理话,不知道多少公民成为分裂者和煽动分裂者,这样太多的疑虑,将成为专政的枷锁,在这方面,习主席等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了,这种以似故意破坏上级的规定的现象,如果各国人民和下一代知道后不成为笑话吗?所以,希望贵院对州法院的评判再次给予审理,给予公正判决。

二,在3月16日我在同仁县宾馆中睡觉时,两个穿警服,拿武器的人来搜查我,我要求他们出示“”,他们没有出示“搜查证”,并且用枪口对准我,摆出一副凶恶的眼神和姿态,我第一次尝到了枪口对我头部的害怕滋味,公安和黑社会,我分不清楚的情况下,我才写出了发表的言论,呼吁有关公安人员和社会的救助,当天晚上搜查我的人,如果是假冒警察,那受害者是我,如果是真警察,为什么不出示“搜查证”?没有“搜查证”来搜查我,这当然是他们违法,可法院说是我捏造事实,是不是真的调出宾馆的摄像监控不就真相大白了吗?到底谁有错在先?

本院对我的判决,我不知所措,无法接受,希望贵院再次对我进行深审查,重新判决。

三,《天地分裂》中的那段话是我从别人的空间中抄写后才发表的,并在我特别强调,请看到的读者慎重考虑,并提出,我国的56个民族都是兄弟姐妹,不管是汉族和藏族,同样对待,在我的言论中没有排斥和搞分裂的意思,但是本院给我强加了分裂的罪名,从何说起?

四,中国政府和达赖喇嘛谈判的新闻,是我从一个内地的汉族网友空间发现后才转发的,前几年,流亡政府派人到中央谈判,也发表过新闻,这不是国家秘密,如果是国家重大秘密,为什么网上转载不予制止,为什么在新闻上出现,本院不清楚这个新闻的来龙去脉,妄下结论判刑,这是不公正的。

五,这段“微影”是内地发到网上,转发率很高,又是一个汉族网友的“博客”中发现的,我看了以后,同情被打的人,所以转发了,可是本院没有理解微影的真正含义和我的同情心,也没有查清楚微影的来历,对我加了罪名。

六,王力雄出著的《天葬》一书,我曾阅读过,在我的网络作品中,我丝毫没有引出本书里面的一点内容,也没有转载过,如果不能看这本书的话,那这本书的作者为什么没有违法判刑,作者编著这本书为什么没有犯法而发行本书,如果作者没有违法,可一个读者为什么犯法?这样的做法在哪部法律中规定的。

在我的三个网友在微博里看到了上述微信内容,说成我是违法的,那么所看到的都成了违法的话,难道看到天上的飞鸟,地上的牛羊都违法吗?我的“苹果”5手机被他们没收了,原因是从我手机里搜出了我的文章,那么我的这些文章从房子中搜出,也要没收房子吗?这种事情对他们来说是习以为常了吗?

总而言之,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见解,这是在国家宪法中规定的,虽然我学过一些法律,但不特别深刻,如果在我的阵述中犯了法律规定,请省高级法院谅解和评判,现在我的妻子、老人和孩子盼着我的回去,我也很焦急,更不理解和接受对我的惩办,为此,我想贵院提出上诉,恳切请求贵院深入调查,公正判决为盼。

特此上诉

上诉人:周卡加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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