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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王才亮律师的良心之作:2017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2018年06月02日 19:5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目 录

前 言

一、2017年拆迁活动的特点

(一)拆迁的动力更旺

1、房地产投资有较多增长

2、地方政府因此借债更多

3、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比例扩大

(二)手段更剧

1、跨地域的拆迁人员有增无减

2、拆迁血案的新闻“烂尾”增多

(三)拆迁维权更艰难

1、信访化解矛盾仍需努力

2、法律救济途径仍不顺畅

二、2017年十大拆迁典型案例及分析

三、2018,我们的期待

结束语

前言

这是我们发布的第8个《中国拆迁年度报告》。八年来,我们在并不宽松的语境中坚持撰写本报告,意在向社会介绍2017年度中国拆迁的实际情况,以为依法治国提出我们的专业分析与建议。

今年的《报告》撰写异常困难。一是全国及各地的拆迁情况仍然是对公众处于保密状态,我们只能是通过媒体间接公开的信息和我们工作中了解的情况作为研究的主要依据。二是对媒体包括自媒体的管控更为严格,许多拆迁引起的重要事件和纠纷没有媒体披露。由于网管,我们在网上征求公众对拆迁典型案例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也无法正常进行。但是,我们克服困难,完成了本《报告》的撰写并择时发布。

特别声明:我们撰写本报告完全是践行法律人的义务,且是独立完成的公益性行动,也没有收受任何单位、个人的资助。

2017:中国拆迁年度报告(正文)

2017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第七年,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的第三年。2017年,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没有本质上的重大变化。虽然征收拆迁领域仍然是在缺少舆论监督的范围,但实际情况和各地发生的重大影响的事件仍然被社会关注。

一、2017年拆迁活动的特点

2017年,中国的征收拆迁领域的特点可以用四个字概括:涛声依旧,但是我们从依旧的涛声中仍然听到不同于以往的音符。

(一)拆迁的动力更旺

2017年,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继续在调控之中,但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却进入矛盾加剧状态,其特点是拆迁有了为拉动住房消费服务的巨大功能而动力更旺。

1、房地产投资有较多增长

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09799亿元,比上年增长7.0%。同时,房地产去库存取得显著成效。

其中,房地产投入方面,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09799亿元,比上年增长7.0%。其中住宅投资75148亿元,增长9.4%;办公楼投资6761亿元,增长3.5%;商业营业用房投资15640亿元,下降1.2%。

而房地产销售方面,“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取得显著成效,数据显示,当前全国百城库存规模相当于2013年3月的水平,即库存规模回落到了五年前水平。全国2017年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8923万平方米,比上年末减少10616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待售面积30163万平方米,减少10094万平方米。

2017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数据显示,全年全国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609万套,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604万套,公租房基本建成82万套,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152.5万户。

上述成绩的取得,最大的动力是“棚户区改造”名义下的拆迁任务提前并超额完成,拉动了各地房地产投资和销售,其中包括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拆迁安置房的投资。

2、地方政府因此借债更多

这些投资的钱源于何处?与拆迁有什么关系?公开的数据显示,2017年各地继续大量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和基础设施建设债,以各种方式筹措资金,仅农发行一家在2017年棚户区改造贷款审批额就超过了6000亿元,使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达到22.2万亿以上,这些债务的担保正是这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而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中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财政部于2018年1月25日公布的《2017年财政收支状况》中可以找到答案。

数据显示,2017年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2567亿元,同比增长7.4%。其中,税收收入144360亿元,同比增长10.7%。两项数据分别比上年分别加快2.9个和6.3个百分点,扭转了近年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速逐年放缓的态势。

在实施减税降费的情况下,2017年财政收入增速较快,原因是什么?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显示,201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2059亿元,同比增长40.7%。年度超5万亿的土地出让收入,再次刷新我们国家土地财政二十年来的历史记录。

有了收入,才可以加大支出;有了支出上的来源,拆迁就可以加快进度从而出让土地给土地财政注入新血液,二者互相作用。201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相关支出达51780亿元,与2016年相比增长37.1%,其中主要是用于棚户区改造名下的拆迁补偿和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拆迁安置房)。

根据工作安排,从2015年开始,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新的一轮棚户区改革工程,到2017年年底前,需完成1800万套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从住建部2017年1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棚户区改造开工601万套,2016年棚户区改造开工606万套,加上2017年已开工的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也就是说,至2017年10月,全国不仅提前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也提前完成为期三年的18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

3、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比例扩大

棚户区改造,2015年以前是拆了旧房就近或异地建房安置被拆迁人居民,对库存商品房拉动有限。但是自2015年大力推行的棚户区改造不搞产权置换而加大货币化补偿比例的政策以来,对楼市特别是许多三、四线城市去库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让地方政府尝到甜头。

公开的数据显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消化了全国商品住宅库存面积3.1亿平方米,预计带动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将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四分之一。由于三线、四线城市是棚改的重点区域,因此以大量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和基础设施建设债的方式筹措来的资金大部分又变身安置资金通过棚改进入到三线、四线城市的商品房市场,使楼市热销。

2017年,各级政府从棚户区改造中尝到了甜头,地方政府必然的将继续推动棚户区改造名义下房屋征收拆迁。值得关注的是,今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2018年到2020年未来三年棚改攻坚计划,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地方政府仍将大力于此。因此,我们推断2018年的拆迁仍然不会收缩,而为了拆迁大量举债引起的增发货币的问题不在拆迁年度报告的研究范围。

(二)暴力拆迁手段更剧

2017年,历年积压的拆迁纠纷尚未有明显化解,新的矛盾又因为暴力拆迁手段更剧烈而呈激化趋势,而且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均有发生。

1、跨地域的拆迁人员有增无减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该条例的亮点之一是第五条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规定实际上将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20年期间活跃于拆迁领域的拆迁公司排除在外。

许多地方政府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征收的实施工作改为主要是依靠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承担。然而,也有许多地方政府认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拆迁手段远比不上拆迁公司灵活有效。于是,许多跨地域的人员成帮结伙以当地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受当地拆迁实施单位委托的方式流动介入拆迁,其手段主要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扰乱被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生活来迫使当事人签合同搬迁。

近几年来,国内发生的暴力拆迁的直接行为人和被拆迁人暴力抗拒强拆的受伤亡人员中这种跨地域的拆迁人员占有较大比重。这类人员以及他们藏身的拆迁公司基本符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扫黑除恶”斗争对象的特征,然而由于有保护伞的庇护,并没有受到这场“扫黑除恶”斗争的压力。

2、拆迁血案的新闻“烂尾”增多

2017年,国内发生了多起拆迁引起的血案,但这些重大事件有的在发生时媒体会有所报道,但是一进刑事诉讼程序,媒体的监督就成了“烂尾楼”,没有了结果。缺少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就是空话,一些地方政府更是为所欲为,矛盾激化短时间隐性化只是为今后的爆发蓄存力量,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及早化解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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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7年4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017年4月14日发布消息称:“4月13日13时45分,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安远路一居民楼内有人击发钢珠伤人。民警迅速前往处置,遭三楼一户居民阻碍和攻击。期间,3名嫌疑人突然向处警民警泼洒腐蚀性液体,造成多名民警和群众不同程度灼伤。增援民警赶到后,犯罪嫌疑人时而投掷砖块空瓶、时而打开液化气开关继续与民警对抗。民警反复进行劝说,至18时20分左右,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点燃液化气钢瓶扔到二楼平台,民警迅速将火扑灭。随后,嫌疑人持菜刀、剔骨刀砍伤民警,并泼洒腐蚀性液体,被公安民警当场击伤制服······”。而网上有消息称,“警察开枪致当事人一死三伤”,这是国内首起枪击被拆迁人伤亡事件,但和媒体没有正面回应该消息。

目前,三名伤者的刑事案件分别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起诉,三个案件尚在审理中。其亲属聘请的外地律师通过阅读案卷核实了“当事人一死三伤”的情况,随即遭受压力失去辩护权,辩护人已经由上海本地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该案便进入了秘密状态,执法机关也无新的信息发布。

又如7月30日,湖北省黄石市一处拆迁废墟发现一具高度腐烂尸体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8月1日上午,黄石公安局方面回应称,经家属辨认,死者为朱美德,今年65岁,系长乐山社区黄显龙湾居民,“初步判断为房屋拆除过程中的责任事故,并控制了相关责任人”。此后,公安机关依据调查情况,已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程某、丁某、陈某予以刑事拘留。再从8月中旬往后,该案就没有了消息。此前虽有家属与媒体质疑死因但无进一步的公开报道来说明事件真相。

再如2017年9月5日,网传“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百炉屯村因拆迁发生一死一伤”事件。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官方微信在9月7日中午发布了“高新分局案情通报”称:2017年9月4日17时许,我市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曹某生(男,37岁,郑州高新区人)持刀将李某、张某二人刺伤后逃离现场,李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月6日晚将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曹某生成功抓获。

据媒体报道,当地案发前曾召开拆迁清零工作推进会。此前,网上流传的消息显示:此次事件疑因强制拆迁引起。但截至目前,针对网上流传的消息,郑州警方尚未对此说法作出回应。据郑州市检察院2017年12月27 日网站公示:被告人曹春生故意伤害案近日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应该还在审理中,但媒体也没有了后续报道。

(三)拆迁维权更艰难。

2017年,被拆迁人的维权比较2016年并没有因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召开而迎来春天。

1、信访化解矛盾仍需努力

2017年新年伊始,国家信访局就预计到2017年由于“下半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信访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便下文要求“全国信访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为引领,以开展“责任落实年”活动为抓手,继续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着力加强源头预防、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化解信访积案和风险研判,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文件还具体提出了补齐短板,聚合释放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效应,聚焦控增减存,全力推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加大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力度,持续推动信访积案化解等十五个工作重点和落实《2017年信访工作要点》的八个具体事项。

然而,文件的希望是美好的,计划也是周全的,现实却很残酷,通过信访化解矛盾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正确努力。

2017年,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并没有把化解矛盾作为目标,而是以压服的方法来完成重点时期减少信访的维稳目标。

信访工作,尤其是接待、解决进京上访者提出的问题十分不易。但是总体上信访问题没有根本好转,上访者不满意的情况还很多,访民中流传的“村到乡,乡到县,一直跑到国务院;国务院批转件,地方照见面仍空转”这一现实写照,尚无根本改变。信访解决问题效率低下,重复上访多的主要原因是这个体制还需要认真加以改进。“懒政”“恶政”不除,矛盾就难以真正化解。

2017年,有两个有争议的措施需要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是由地方公检法联手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2017年初开始,各地以扰乱秩序或诈骗的罪名抓捕、起诉、审判上访者的案件急剧上升,有关消息频繁见诸于媒体,据有关机关已达××××件。特别令人费解的是一些地方对已经化解的矛盾搞秋后算账,把政府作为被“敲诈”、“诈骗”的受害人来定案,以“赃款”追回被征收拆迁人的补偿款或补助款,不仅制造了新的矛盾和上访群体,也给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

二是北京市内一些以“”为业务的单位与外地的一些地方政府合作,实施非法“截访”造成了恶劣影响。2017年6月4日,某地公民陈裕咸首次来北京信访,就在北京西站遭到犯罪团伙“截访”,非法拘禁后又强制遣返中被殴打致死。逝者遗体被转移多地,销毁了物证,所幸的是北京警方高度重视,以无名尸体着手破了案,抓获了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据案犯交代是受当地政府委托合作截访以牟利,该案即将开庭审理。据有关消息,这种委托式“截访”方式并非个案。

我们认为, 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基层民众当前需要这样一条向中央反映问题的渠道。希望不破灭,当事人就不会破罐子破摔。保护进京上访渠道畅通并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是关键。信访渠道畅通,就使社会矛盾有一个减压阀,能大大地减少社会矛盾激化。而一些地方政府不下力气解决问题却把精力花在了解决向政府提出问题的人身上,实在是本末倒置。

2、法律救济途径仍不顺畅

我们曾尽力呼吁“让拆迁纠纷进法院解决”,实际情况是这两年拆迁纠纷进法院不是太难了,但真正的解决拆迁产生的问题仍然很难。

2017年,根据最高法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达到了91.3万件,同比上升46.2%,其中相当比例是拆迁纠纷。在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等案件中,最高法院配合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方面做了一定努力但由于多种原因效果有限。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多数征收拆迁案件还仅仅是走了程序,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案件比例还有待提高。

第一, 2017年,立案登记制实施两年,表面上看立案容易了,实际上一些基层法院对《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认识有偏差,而以各种理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乃至再审法院又顾虑一审法院的面子不予纠正,使一些明显违法的强拆案件仍然是在行政诉讼程序外踢皮球,逃避了司法审查。这样的做法虽然提高了被告的胜诉率,但反映了多年以来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

第二,即使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大多数案件也由于法院裁判不公(不想公或不敢公)而开始从程序上旅游,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检察院抗诉,而最终的结果仍然可能还是不公即违法拆迁行为没有得到纠正,从而起不到行政诉讼应有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公正的个案能推进法治,减少违法行为;反之则使违法者更肆无忌惮,拆迁领域,更是如此。

例如河南省郑州市在原市委书记吴天君的主持下,未经法定征地程序,采取直接将多个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做法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活动,引起了诸多社会矛盾,法院因此增加了相当大的压力。

2017年初,该市xx区15位公民对区政府未经征收便公告把他们房屋所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村委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地块上全部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为起诉至郑州铁路中级法院。这是一个是非十分清楚的案件,但一审回避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15位原告上诉到河南省高院后,二审分两批开庭,对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11户上诉人的案件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然而,一审重审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却不予撤销,实质上维护了郑州市未经合法征收而将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为此,原告又只有再次上诉。一个十分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折腾成需要四次以上不同审级的开庭才可能纠正。

我们认为,征收拆迁案件的公正判决难,可能有法官个人素质、情绪、法律素养等原因,但更多的则是人民法院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虽在法律上规定法院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团体干预,但实际操作中地方人民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同级党委、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法院难免存有顾虑。而我们在代理一些地方的房屋征收与农村土地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时,常目暏一些法院甘当征收拆迁的“配角”,甚至于为被告出谋划策,以保证其胜诉的事情屡屡出现。

出现上述的问题,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但也有法官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然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正常途径解决,或是出现新的上访潮或是矛盾激化引起流血事件,这是所有的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二、2017年十大拆迁典型案例及分析

2017年12月30日,我们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征集《2017年度中国十大征收拆迁典型案件》和《2017年度中国十大依法解决征收拆迁纠纷典型案例》的公告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征集《2017年度中国十大依法解决征收拆迁纠纷典型案例》的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只有忍痛割爱。2018年2月,我们在各界人士推荐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了13个拟参评《2017年度中国十大征收拆迁典型案件》的典型案例。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并经专家评定,确定了以下《2017年度中国十大征收拆迁典型案件》,并加以评析,予以公布。

(一)、江西赣州拆迁”空心房”引起的刑事与行政案

2017年3月17臼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该乡人大主席卓某和4名村干部再次来到村民明经国家,做拆除其“空心房”动员工作。10时许,因铲车损坏明家房屋,明经国用镰铲袭击卓某致其重伤(抢救无效于下午2时左右死亡)。3月18日11时许,明经国被抓获归案。

2017年3月21日,新浪微博账号“南康发布”对前述案件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中明确将明经国家房屋表述为“空心房”。明经国之子明某伟、明某龙通过该微博得知自家房屋被认定为“空心房”成为拆迁范围的事实,故二人对南康区政府认定明经国家房屋为“空心房”不服,以南康区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9日向赣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房“空心房”的认定。

赣州市政府于2017年5月2日收到二人申请,并于2017年5月4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其理由主要为:“空心房是危旧闲置废弃土坯房的俗称。该《通报》(注:即微博)仅是南康区公安局对十八塘乡”31.7”案件情况的陈述,其中涉及空心房一词的文字表述,不能视为南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故此不予受理。

明家兄弟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即以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就其不予受理行为于2017年5月17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7年8月9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赣州市政府明确表述:南康区政府并没有作出过对涉案房屋为“空心房”的认定,故其作出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的决定。

2017年11月16日,赣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

上述刑事和行政案件一审虽然已开庭,无最终裁判。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国内农村拆迁矛盾仍处在高发状态,而多省市开展的“空心房”整治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农村“空心房”并非法律概念,亦无”空心房”认定的法定标准,各地以此实施拆迁却有渐多之势,但鲜有当事人就此提起诉讼以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本案中,南康区政府是以赣州市政府发布的《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这份文件来作为整治的依据,而此文件未明确“空心房”定义和认定标准,但此文件却有各区县年度拆除“空心房”的数量任务,这是本案之所以发生的背景。

为此,关注本案重在让政府明确整治“空心房”的依据和标准,在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同时,尽力维护公民合法财产和权益,亦旨在以个案推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之立法。当然,各地政府“空心房”整治的动机及背后原因亦不失为专家及学者研究的一项课题。

(二)、南昌省府大院拆迁案

2016年10月,南昌东湖区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原省政府大院內房屋。其后,东湖区政府开始组织其下属各部门推进案涉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2017年2月,东湖区政府在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末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所有房屋。其后,苏宁集团以24亿余元的价格拍得该地块。

该征收区域内23户居民不服,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湖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12月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东湖区政府强制拆除行违法,并撤销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国内“棚户区改造”运动如火如荼,但没有立法先行,以致至今尚无“棚户区”的法定标准,由此产生“棚户区”扩大化的倾向。

本案中的江西省省府大院经过历届省政府的经营,其院内建筑物和基础设施都不可能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状态。但是在省政府办公楼搬迁后,该地块征迁成为江西省重点工程,涉及省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宿舍楼。在征补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东湖区政府强行推进予以强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六安区国有、集体房屋强制拆除案

2017年4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金安区三十铺镇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公告》,分别决定征收同一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017年7月,在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一三十铺镇政府强制拆除了所有房屋。强拆同日,镇政府张贴了各户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所有人集体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两个行政行为,分别是金安区政府征收决定、三十铺镇政府征收决定,并诉至金安区法院,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房屋补偿方案。

2017年12月13日,金安区法院做出11份判决,确认三十铺镇政府各项行为违法。同时,在六安中院判决确认金安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的情况下,三十铺镇政府自行撤销了其征收决定。现房屋所有人已申请国家赔偿。

典型意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混合在同一地块,区政府、镇政府分别作出征收决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镇政府无权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且无权强制拆除房屋。因此,案件的突破口在于确认镇政府的各项行为违法。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在明知行为违法,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当庭辩称相关拆除行为并非其实施,企图规避司法审查。但是,在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充分证据支撑下,镇政府的辩解末被采信,最终其所有行为均被确认违法。

该案原告胜诉证明,合理的维权路径、充分的证据准备以及准确的法律适用是强制拆除类诉讼的关键。

(四)、山东潍坊被判死缓

2017年1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丁汉忠故意杀人一案代为宣判。

2010年冬,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村民丁兆荣(系上诉人丁汉忠之父)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本村其夫妻共有的三间房屋留与妻子李美香,李美香去世后房屋归属其四子丁汉丰。因上述房屋与上诉人丁汉忠的房屋相邻,李美香又多年未居住,丁汉忠占用、改造、修缮上述房屋,将上述三间房屋与丁汉忠自己的房屋并为一处院落:只留有一处院门。根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李美香等村民的房屋被纳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为此,丁家山村成立了土地复垦领导小组,丁家山村负责人丁炳礼任组长。黄兆恩承包了丁家山村土地复垦,丁汉忠不同意拆除该房屋。

2013年9月25日,丁炳礼联系黄兆恩拆除李美香的房屋,黄兆恩通知了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现场施工。当日15时许,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李美香的房屋进行拆除时,被告人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进行阻拦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丁超进入拆房现场,并阻止丁超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回到院内,与黄中太再次发生争执,丁汉忠持镰刀猛砍黄中太的头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镰刀把断裂,丁汉忠又持镰刀头砍击黄中太的头、面部。施工方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的头部,丁汉忠又持另一把镰刀上前追砍施工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于当日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国厚系因锐器切断左侧颈总动脉致而死亡,被害人黄中太系因锐器刺破脑组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日,公安机关将丁汉忠抓获归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6)鲁07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丁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丁汉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丁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在厘清拆迁暴力冲突中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的界限的同时,充分考虑案件的起因予以适当的定罪量刑给社会以法律上的引导与启示。

(五)、“内蒙古村支书捅死钉子户案”终审判死刑

2017年9月,內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媒体报道,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村村民张荣为”钉子户”,因向拆迁方索要赔偿款过高,该村党支部书记、科尔沁区人大代表徐庆屹,便于2014年8月30日将其从家中约出来,持刀连刺对方,致对方不治身亡。检方指控徐庆屹在作案过程中手段残忍,持刀捅刺被害人达66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较大。

2015年6月2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庆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不当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2015年9月17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6月22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徐庆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庆屹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一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徐庆屹犯故意杀人罪、高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典型意义:近些年来,基层干部由于各种原因从维护群众利益的角色演变成拆迁方的冲锋队员,徐庆屹既是悲剧也是闹剧人物。联系到各地多次发生拆迁血案,如何规范基层干部在拆迁中的行为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的要求。

(六)、拆迁维权律师险遭活埋案

2017年12月6日中午11点多,北京xx律师事务所俩位律师在湖北荊门市中级法院参加完一起征地案件的庭审,回宾馆取行李准备离开时,被2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殴,二人都被打伤,这些人扬言要将律师活埋,一名律师被拽到一辆车上,车上有很多把铁锹和布袋子。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12月10日,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归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2月6日,该案一审宣判。10名行凶者均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周某系当地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此外,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已下达成和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作为化解拆迁纠纷的重要力量居然有被“活埋”的危险是骇人听闻的事件,更是涉黑份子对依法治国的对抗。事件发生后,司法部、全国律协高度重视,当地破案迅速,我们更期待最终的依法处理。

(七)、湖北黄石市朱美德命案

2017年7月30日,湖北拆迁废墟发现一具高度腐烂尸体的消息引发关注。8月1日上午,黄石公安局方面回应称,经家属辨认,死者为朱美德,今年65岁.系长乐山社区黄显龙湾居民,”初步判断为房屋拆除过程中的责任事故,并控制了相关责人”。黄石公安局8月1日称,朱美德家所属房屋,已于2016年12月底签订补偿协议书。2017年4月,下陆区工业新区在审核协议后启动房屋拆除工作,该房屋补偿款分两次发放到位,并于5月和7月签订了腾房承诺书。7月23日施工队伍依据协议对两户房屋实施拆除。8月12日,湖北黄石下陆警方对外通报了拆迁废墟现场死者朱美德的尸检结果,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美德全身未发现明确生前损伤,符合被掩埋后窒息死亡。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调查情况,已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程某、丁某、陈某予以刑事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此前虽有家属与媒体质疑死因但无进一步的公开报道。

典型意义:在拆迁中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并非难事,但房屋拆迁中废墟中发现房主遗体的怪事却又时有发生,绝非孤案。对此,应该严厉追究刑事、行政、经济责任。

(八)、苏州城管拆违引发两死八伤案的被告人钮卫荣一审被判死缓

2016年5月1日,苏州吴江区七都城管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且未经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拆钮卫荣的在建车库,钮卫荣现场争论后驾车准备去城管队找领导评理,在强拆现场旁边的村道上撞到了行人致二死八伤。苏州检察院认定钮卫荣”为泄憤故意驾车撞人”量刑建议为死刑立即执行。

2017年12月6日,苏州中院最终审慎判决钮卫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典型意义:近些年来城管工作处于社会关注之中,其中对疑似”违法建设”的强拆更是矛盾焦点。城管执法需要社会理解与支持,但更重要的是城管本身要严格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减少矛盾激化。

(九)、济南市38户房主诉区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违法案

2016年3月6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所设立的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作出了《房屋拆迁公告》,并对文庄片区实施了房屋拆迁,引起了众多房主的不滿,于2016年4月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拆迁决定。在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济南市中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后,陈XX、王XX、陈XX、胡ⅩX等38人不服,分两批以济南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济南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并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该案涉及的拆迁活动虽然行政复议维持,但政府方面已意识到违法性而一直在做被拆迁人的协调工作,形成了部分被拆迁人在起诉前后签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的复杂情况。2017年3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违法,并撤销了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但一审法院认定已签合同的部分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随后陈XX等32人以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亦提起上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未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了一审未查明的部分事实,认为上诉人王XX、范ⅩX等12人于原审法院立案前已经与签订《补偿协议书》,应视为上述12入对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进行了处分,因此与被诉《房屋拆迁公告》不再具有利害关系。而其他上诉人或于原审法院立案后才签订《补偿协议书》或至二审仍未签订《补偿协议书》,则其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仍然与被诉《房屋拆迁公告》具、利害关系,拥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对于上述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并最终判决确认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违法,并撤销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山东省高院区别上诉人签合同的不同时间来分别认定上诉入是否对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进行了处分,因此是否与被诉《房屋拆迁公告》具有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法理和当前拆迁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拆迁纠纷的化解和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

(十)、宝应县静修庵房屋征收案。

宝应县隶属扬州,县名因尼师真如献宝而被唐肃宗赐名而来,与静修庵有极深渊源。现存静修庵始建于清代,位于京杭大运河东侧宝应县县城隅园巷内,现为宝应县唯一比丘尼静修之所。静修庵两山墙上,嵌有本县唯一康熙年间石刻《金刚经》,经磨历劫,保存完好,已被扬州市列入文物保护范围。自2015年6月起,静修庵被纳入宝应县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宝应县佛教协会、宝应县民宗局作出撤销静修庵的决定。2016年11月8日,宝应县佛教协会和宝应县民宗局限时三天,要求庵内两位八旬老尼师搬出静修庵,静修庵住持86岁的无上法师及信徒被迫作出了誓死捍卫静修庵的激烈应对,亦引发了国内外民众强烈愤慨。由律师组建的无偿法律援助团队,通过实地调查取证,获取了宝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启动了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下,尤其是法学专家、律师、记者、宗教界人士和网友的关注支持下,宝应县政府倾听民意,于2017年12月23日发布了《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信众对静修庵宗教活动场所迁址有较大意见。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县政府决定修改《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宝政发【2016】160号)的部分内容,对静修庵不纳入此次房屋征收范围”。

典型意义:宝应县静修庵得以原址保护,宝应县人民政府主动调整规划,这是中国征收拆迁史上不多见的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件。

三、2018,我们的期待

2017年作为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第三年,行政诉讼案大幅度增加,行政庭更忙了,行政庭法官都显得疲惫不堪。究其原因是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大部分不能或没有依法裁判,行政机关违法有恃无恐,行政庭相当的时间做的是无用功。

这个情况在最近似乎是有了转机。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改变了过去公布的以被告胜诉为主的惯例,八个案件6个是被告败诉,以此警告违法拆迁行为。虽然相比较我们上面评出的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院这八个案件显得有点小,矛盾也相对平和,但是最高法院在公布的态度方面有了重大变化,对违法拆迁的评点基本到位且态度明确。我们认为这是个进步,未来的行政诉讼会有更多的公平正义,能更有力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趋势值得期待。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坦率的说由于这批案件以被告胜诉为主,最高法院所希望的以此“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目的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此后几年的行政执法违法情况仍然严重。最高法院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此次公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还包括了强拆主体推定、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

应该肯定在这第二批案例的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我们对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公布的征收拆迁最新典型案例速读如下:

1. 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1)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2)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速读:在征收决定公布之后,征收部门一般会通知公安机关冻结该区域户籍的迁入,之后迁入的人员不属于被安置人员。但是,符合法规规定的户口迁入,例如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下迁入的人员,应当被列为被安置人员。

2. 孙德兴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此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德兴的诉讼请求。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速读:在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的评估勘察活动,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3. 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1)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速读:近年来,某些地区发生了危房坍塌事故。这一情况被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在征收工作的推进遇到梗阻时,征收部门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推进,反而希望通过危房拆除、城管选择性执法等非正常途径来达到征迁的目的。

4. 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1)基本案情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2)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速读: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在强拆发生后收集证据,而责任机关往往会试图推卸责任,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据已存的相关证据来推定责任机关。(可参考本所六安案例)。

5. 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相关的棚户区实施改造,同日发布永政告字(2015)1号《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拆迁范围内的公告栏。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2015年4月27日至29日,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召开选定大会,确定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2015年9月15日,永吉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永政房征补(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以永吉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裁判结果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从形式要件看,分别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从实体内容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上述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永吉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永吉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速读:征收补偿决定如依据了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评估报告,该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被判决撤销。法院在审理补偿决定案件中,需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 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滨区政府)作出卫政(2014)41号《关于调整京广铁路与中同街交汇处西北区域征收范围的决定》(以下简称《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调整为京广铁路以西、卫河以南、中同大街以北(不包含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立新巷以东。焦吉顺系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的所有权人。焦吉顺认为卫滨区政府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应将其所有的房屋排除在外,且《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作出后未及时公告,对原房屋征收范围不产生调整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2)裁判结果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卫滨区政府作出的《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涉及焦吉顺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焦吉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焦吉顺的起诉。焦吉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速读:起诉征收决定的当事人应当与被诉征收决定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请,将被法院驳回。

7. 王艳影诉辽宁省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1)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王艳影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第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艳影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996.3元。然而,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2016年5月5日,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王艳影认为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遂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以每月1992.6元为标准)。

(2)裁判结果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艳影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艳影的诉讼请求。王艳影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2016年5月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双方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2月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虑及王艳影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律师速读: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如果征收部门未履行协议,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征收部门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且按照最新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1)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作出涉案青年路北侧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亭湖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谷玉梁、孟巧林两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亭湖区住建局公示了4家评估机构,并按法定方式予以确定。2015年4月21日,该局公示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告知被征收人10日内可申请复估。后给两人留置送达了《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两人未书面申请复估。2016年7月26日,该局向两人发出告知书,要求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将提请亭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两人未在告知书指定期限内选择,也未提交书面意见。2016年10月10日,亭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公证后向两人送达,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两人不服,以亭湖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

(2) 裁判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亭湖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亭湖区住建局在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于2015年4月15日通过抽签方式依法确定仁禾估价公司为评估机构。亭湖区政府根据谷玉梁、孟巧林的户籍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表等权属证明材料,确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及面积等,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涉案评估报告送达给谷玉梁、孟巧林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亭湖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涉案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的价值,并据此确定补偿金额,并无不当。征收部门其后书面告知两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在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的情形下,亭湖区政府为充分保障其居住权,根据亭湖区住建局的报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依法向其送达。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速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征收矛盾集中高发的领域。人民法院在该案审判中,结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着重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事项的确定、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多个程序角度,通过肯定亭湖区政府征收全过程的程序正当性,进而肯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与结果的合法性,进而强调了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以及房屋征收补偿中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程序正义。

我们期望,通过最高法院发布上述案例,能够集中展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司法智慧,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成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手中的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结束语

由于难以言喻的原因,本年度报告延迟至今天才面世。籍此,谨向长期以来关心中国拆迁年度报告的朋友表示歉意。我们的预测正在兑现:2018,仍然是大拆大建的一年。我们只是希望矛盾不要激化!不要激化!

发布单位

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执 笔

王 才 亮

支持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经济参考报 中国青年报 新京报

南方都市报 南方周末 京华时报 财新网

财经网 中国法律评论 法网传媒 中国律师网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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