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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青岛中院行政庭受赠锦旗名至所归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法准确

2018年08月10日 11:42 PDF版 分享转发

中院行政庭受赠锦旗名至所归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法准确

青岛市中级法院行政庭(2018)鲁02行终68号行政判决书,不顾“依法治国”的脸面,一定要挑战现行法律法规,维护青岛市局非法越权,以(59)内人事福第740号复函,暗箱剥夺退休的终生权益竟不讲法律,不遵程序,且无法申辩,不能复议,“一剑封喉”的权力任性。上诉人为此曾反复多次口头、书面,向其陈述利弊,希望他们依法办案,维护社会正义。但是他们最终依然一意孤行,作出媚官欺民的非法判决。为此,上诉人特给青岛中院行政庭网上赠送锦旗一面:“反国排头兵,媚官欺民马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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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据、理由、法律依据如下:

一、虽然上诉人已向青岛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提供了保护所有公民退休权利平等的完整、系统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而其维护青岛市社保局非法越权判决却不能提供任何一个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法》解释 (法释〔2018〕1号)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可谓一槌定音,权威结论。现在全国许多地方已经摒弃了阶级斗争年代的(59)内人事福第740号复函对劳动者的歧视性规定,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行终字第00047号判决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行初250号判决,更是直接判定社保部门减除刑释人员“视同缴费工龄”违法。甚至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代表,也已提出第5356号建议,要求人社部明确在全国各地废止(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导致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限制。然而,山东青岛这座开放前沿城市的中院行政庭,面对当今社会的明确法律规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时代共识,不仅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反而被被上诉人依然僵化、保守的权力傲慢与执法任性所绑架,和地方性、部门性利益所左右,公然对历史上因各种原因受过处分的公民进行法律歧视,以(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抵制国家社保制度改革与法治的推进。

二、由于本案受到法律之外因素干扰,青岛市中级法院行政庭超过二审审限一个多月不能结案。在此情况下,本案两个上诉人,于2018年5月3日上午前去市中院上访,要求他们对超过审限不结案给出说明。青岛中院行政庭徐副庭长出面答复说,“我们在做被上诉人的调解工作”,需要更多的时间。当日下午,我们归来即接到主审法官电话告知,要暂时下达“中止诉讼裁定”。5月6日,我们才正式接到了裁定文本,该裁定竟然未写中止诉讼的任何理由。以法而论,调解工作本应在审限内做,而且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然而,青岛中院行政庭应该早就知晓被上诉人一直拒绝调解的恶劣态度。如此“中止诉讼裁定”,无非是超过审限不能结案的事后“漂白”。为此,上诉人在《对违法超越审限,“中止诉讼裁定”的意见与要求——致青岛中院高沛沛法官的第三封信》中写道;“我们这些毕生为国家工作的劳动者,晚年被剥夺了正常退休权益与所有医保待遇,并为此抗争了三年,至今未果。很显然,如此违法超越审限,搁置审理,又会使我们失去很多时间。我们对此虽不情愿,但也无奈。我们希望法庭不是为了规避审限,而当事人又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目的。但最终的判断还是要让事实做出答案”(本信在案佐证)。事实最终证明了上诉人的预判:青岛中院无非是在“青岛上合会”的敏感时期,借助“中止诉讼裁定”来为违法超越审限开拓责任。

三、原审法庭开庭时,不顾被诉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被告出庭应诉要坐被告席的诉讼形式要件,偏袒性地让其隐身在旁听席。这种对官员设定的特别保护,既不符合“”案件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的规定,剥夺了原告向其质证、发问、辩论等诉讼权利(因为当事人不能向旁听席上的人发问辩论;旁听席上的人也不能参与发言、辩论),更是对法律尊严与庭审严肃性的亵渎和对“民告官”诉权的蔑视,完全背离了司法程序正义。被诉行政单位负责人无视法律规定,坐在旁听席上,本应视为未出庭,必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然而,二审判决却对此做出了违法判定:“被上诉人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是否在被告席上就座,并不影响上诉人作为原告行事其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以此荒唐理由来否定上诉人的异议,充分展示出其媚官欺民行径已经不可理喻,毫无底线。以此荒诞逻辑推理,审判长也可以坐在旁听席上主持庭审,同样“不影响上诉人作为原告行事其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如此以来,国家法律尊严何在?开庭的严肃性又何以堪?对此,国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此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明确规定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以及出庭备案制度。难道这些规定是要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当旁听者来忽悠百姓的吗?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都坐在旁听席上不参与庭审、不回答问题,请问这是“出庭应诉”还是出庭旁听? 青岛中级法院行政庭如此混淆是非,置明确的法律与行政规定而不顾的认定,堪为当今时代行政审判之奇葩。

三、青岛中院行政庭二审开庭,竞对本案本应重点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回避审理。为启动法庭不主动审查本案关键问题,上诉人不得不当庭要求向被上诉人发问,结果又被审判长强行禁止,且多次限制上诉人发言,上诉人认为这又是一种法庭对官权力设定的特别保护(有庭审录像为证)。由此导致本案完全回避审理被上诉人有否把上诉人排除于医保体系之外的法律授权;取消“视同缴费工龄”有否法规、法律依据;以过时规范文件“减损益”是否合法;取消公民涉及终生财产权益的工龄不予告知,不给依据,不能复议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等关键问题。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公然声称,取消行政相对人终生权益的“视同缴费工龄”不需要告知。当上诉人反驳其涉及“减损公民权益”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时,被上诉人又公然谎称:上诉人已经复议过了。上诉人当即要求其出示证据。这种凭空捏造的谎话,一审便知。但法庭竟对此涉及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事实不仅一概不理,反而制止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发问。这不仅严重限制了上诉人的诉权表达,也直接导致了实体问题的无法澄清。青岛中院行政庭如此审案,其媚官欺民立场已经昭然若揭了。

四、更为荒唐的是,(2018)鲁02行终68号行政判决称,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补偿被取消医保待遇两年的医疗费用9800元”诉讼请求,“因在原审诉讼请求中并未提出,本院不予审查。”事实上,上诉人不仅在原审诉讼请求第二项明确提出了此请求,而且原审判决中也有记载(有本案起诉书与原审判决为证)。由此可见,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连原审起诉书、判决书都没细看就敢轻率判决。二审判决所犯如此明显、低级的错误,充分力证了他们仰“公权力”之鼻息,蔑“民告官”之诉求,又怎么可能认真履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责任?!

综上,青岛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在明知 (59)内人事福740号函与现行法律法规显著抵触的情况下,强行以过时信函“减损公民权益”的宣判,将无数退休老人排除于社保医疗体系之外,推向“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已经成为透视当今中国法制现状恶化的一个窗口。因此本文认定青岛中院行政庭反对“依法治国”,且媚官欺民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法准确。为此本文向他们赠送 “反法治国排头兵,媚官欺民马前卒”锦旗,可谓名至所归。这也正是青岛中级法院庄严、神圣的国徽上,自己给自己留下的一点时代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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