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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公安违法行政诉讼案一审罕见遇公正判决福州李良玉胜诉

2018年08月12日 21:34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民生观察,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日前市长乐区女冤民李良玉状告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违法和福州市公安局复议违法一案,一审已作出判决,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8)闽0111行初18号,“罕见”公正判决:1、确认被告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4日所作的长公(营前)行罚决字〔2017〕00098号《行政处罚书》违法;2、撤销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30日所作的榕公复决字〔2017〕034《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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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李良玉诉称,2017年10月12日晚上7点,正是中共19大期间,她在北京市某公寓休息时被黑保安抓回长乐,后被长乐区公安局以“2017年8月1日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中南海公共场所秩序”为由拘留10天。

 

李良玉认为,2017年8月1日是她自己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询问国家信访局地址,在民警查验身份证时,因身份证被“黑”,而无端被扣后送到久敬庄,再由黑保安暴力遣返回长乐。当时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更没有扰乱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因此,被告对她所作的行政拘留10天处罚没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征,是被告因为19大维稳借口滥权使然。

 

本案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直至10月14日才作出处罚决定,已经超过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定期限(一个月),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福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据悉,本案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区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李良玉也提出上诉,理由是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原审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但程序违法(一审已认定),而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良玉表示,静安区法院一审能“罕见”公正判决,这是到目前为止她所知道的福州许许多多访民遭不法拘留提起众多行政起诉案件的唯一胜诉案例。为此,她略感欣慰,期待这是福州司法正义曙光的开始。虽然她又提起上诉,只是希望二审也能公正判决,还她一个公道!让违法行政者受到公众的谴责及增加违法成本,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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