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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协激辩:关于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

2019年12月19日 21:01 PDF版 分享转发

近期,一位律师在法庭上为,被法官多次打断和阻止,不许做无罪辩护。律师反问:“哪条规定不可做无罪辩护?”法官说:“国务院。”律师依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斥了法官的无理要求。

律师指出,我的当事人是因为信仰而被抓、被开庭的,作为辩护人,我不谈法轮功谈什么?因为我的当事人修炼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所以我要做的是无罪辩护。法庭内鸦雀无声。律师从容不迫地为法轮功学员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庭内都静静地听着,一直到庭审结束。

事后,法官给市司法局发一公函,公函称:律师在法庭上发表错误言论,宣传法轮功,说法轮功不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修炼法轮功无罪等。司法局律师协会成立调查组,查卷并责成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会。下面是这位律师与司法局人员的部份对话。

一、律师:这些法轮功学员无辜蒙冤 律协的规定是行政手段

律协A:某某律师,你是不是法轮功人员?

律师:我不是,我没有炼过法轮功。

律协A:你怎么能说法轮功不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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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这些法轮功学员无辜蒙冤,我们为他们站出来,为他们伸张正义,我作为律师来讲,家属聘请我做无罪辩护,我接案子,会见当事人,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学员违反法律。我觉得他们确实没有罪,我觉得你们都应该好好学习学习,什么“又是取缔啦、又是×教的啊”,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犯罪、取缔。

199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通知》提到的,(迫害元凶)江泽民提到的,江泽民作为国家元首,法律规定没有这方面的权力,“两高”也没有这个权力,他们都不是立法机关,他们的决定都没有效力,你们都应该好好学一学,我没有错。

律协B:你们就让某某律师说一说,过去我也不太了解,按照某某律师说的,也有一定的道理。

律协A:关键你们要查一查法轮功到底是不是×教,如果是×教,如果某某律师在法庭上辩的不是×教……(A拿出《律师管理办法》和2017两高司法解释,提出否定什么性质。)

律师:我没有否定什么性质,因为没有法轮功是×教的规定,我说他不是×教,我没有否定《律师管理办法》,我没有错。司法局也好,还是司法厅什么也好,不让我们给法轮功做无罪辩护,我说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这是不允许的,我们国家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你们这么搞是不对的。

律协A:继续查一查法轮功到底是不是×教组织?

律师:你们可以查呀!14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哪个是×教组织都有明细,都有名单,我这有详细的材料,你们回去也看看。但是你们查不着文件,那我就没有错。

针对律师的回答,律协A向律师表示:某某律师不能把法轮功带进事务所,至于在哪接待,律师事务所不管。同时律协不允许某某律师受理法轮功(被构陷)案件,律师所在事务所里不给出函件和手续。

律师回应:谁找都是这套磕,法轮功不是×教,为法轮功辩护没有错,你们这样做是行政处理。说实在的,司法厅有文件没?没有,司法部有文件没?没有,都是内传,电话呀!电报啊!口头啊!等等。“上面”让你们“下面”抓不着把柄,没有红头文件,都是“底下”的事。你们不担责,也得担责。

律协A:听的话,这就跟党中央保持一致呀!没有办法呀!尤其我是惩戒委员会的呀!至于你对也好,错也好,我们也不管了。现在就是一句话,是不是×教我们也说不过你。你有理由,俺们也不说了,就是你对,俺们也不能给你出手续,如你继续搞,那马上就要注册了,也不给你注了。

律师:不给注就不注,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找到司法厅去,也是这些理。你们现在是从行政方面强行命令,但是没有法律规定。你们这么搞绝对不行。就是省厅处理,那咱们说道说道,听证呗!我没有错。

律协C:这有个1999民政部文件,规定取消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非法组织。

律师:那是取消研究会(注:法轮大法研究会是经合法注册的组织)、取消“非法组织”,但是非法组织不等于是邪教组织。“非”能等于是“邪”吗?意义是不同的,这是第一。第二,法轮功不是组织,他是一个松散的群众自愿的参加的这么一个活动,他不是一个组织,更不是邪教组织,来去自由愿意炼就炼,不愿意炼就不炼,你也可以炼,我也可以炼,不高兴就不炼,没有人管你签到挂名,扣奖金什么的,没有这个事,你说哪个组织都不对,你得加强学习,我没有错,就是局长来,我也有话等着他。但是你们是利用行政手段不给我出函,是不对的。

你们不办法轮功(被构陷)案子,你们不懂,法轮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规定七个邪教没有法轮功,国务院规定七个邪教也没有法轮功。你们都好好学习学习,都乱哄哄地别人说什么是什么。如果他是邪教组织,我能去辩护嘛?!辩护从立案阶段就可以,诉讼阶段也可以,《刑诉法》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我们可以做有罪,也可以做无罪、罪轻啊!哪个法律都没有规定:括号法轮功案子除外。

律师不能做无罪辩护,没有括号,既然没有括号,那就跟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他没有什么可特殊的,至于政府内定了、电传了、那都是没有效力的。现在就是国家元首说话都不好使,因他没有这个权力,他不能代表法律,他不是立法机关,司法厅没有权,司法部也没有权。

现在还有好多法轮功案子,不能办,这些人(指法轮功学员)确实是无辜的,很是遗憾!别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律师的辩护,唯独法轮功人员不能得到律师的辩护,硬是剥夺了法轮功人员的辩护权。《刑诉法》、《律师法》哪条说了“但法轮功人员除外”,没有这个规定啊!不给开函,就不能会见,不能出庭了。

律协A:你太直截了当了!我们也没有办法!你开“萝卜戳”,我们不管,爱怎么整怎么整。我们也没有办法。

二、律师被司法局律协施压 办案无法正常进行

现在,由于司法局律协的施压,律师代理的几个法轮功被构陷案无法正常进行。

法轮功被中共迫害已经二十年了。随着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明白了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他们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也有越来越多的律师顶着压力,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

实际上,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不仅在维护法轮功学员的正当权益,更是制止执法者在邪恶的迫害政策下共同犯罪,成为被邪党利用的工具,避免执法者沦为江氏流氓集团的牺牲品。这场迫害,看起来是法轮功学员被构陷、被迫害,其实执法者才是真正被迫害的对象。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是给执法者一个了解真相的机会,希望执法者能珍惜这种机会。

在这场人类历史上最邪恶、最荒谬的迫害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在摆放自己生命未来的位置。善恶有报是天理,行恶者必将受到法律和天理的严惩。

转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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