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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8名失地农民状告国务院

2021年01月10日 8:18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本网获悉,1月7日市民黄尧年等48名失地,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联名状告不作为,要求中央政府依法履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

 

  代表黄尧年反映,这48名联署人是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他们原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1885㎡、竹园面积747.6㎡、自有私房10088.92 ㎡。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他们的农村宅基地也被地方政府无偿侵占。

 

  据估算,联署人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3374.27㎡住房面积,价值4402.1199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1885㎡宅基地、747.6㎡竹园,价值15079.1660万元;合计19481.2859万元。

 

48名上海莘庄失地农民于2018年8月30日,各自向上海市政府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申请,上海市政府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至今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已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

 

2018年12月25日,依法集体向上海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市政府纠正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但是,市政府不予受理。为此,48名失地农民又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但苦等了一年多后,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关才于2020年4月3日给出《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里面仅用一句笼统的话草草打发申请人称:“你们未提供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材料”。

 

  失地农民及其案件代理人认为:事实上,在行政复议申请时,联署人已向政府提供了符合受理条件的充足的相关材料,该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是,政府的复议工作相当草率,连复议回复告知书的编号都写错了,因此地农民不服国务院给出的“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遂于2021年1月7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国务院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职,要求中央政府依法履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

 

 联署代表黄尧年还介绍说,被告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发觉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明显错误,但国务院的复议机关人员却如此粗糙,不负责任,让失地公民的财产权蒙受了巨大损失。

 

 

附:《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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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尧年等48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申北路350弄73号302室

邮编:201108

手机:18321327550

被告:国务院

法定代表人:李克强  总理

住址: 北京中南海

 

《诉讼请求》

 

请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国复【2020】111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请求维护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并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要求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以当然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司法不是独立的,法院吃谁的还得听谁的,法官不愿受理此案,政府的问题还得由政府自己处理。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5 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同级提出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1、确认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原告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3、责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责令上海市莘庄发展公司对无偿征用原告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原告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附后):

 

黄尧年、顾金坤、徐凤芳、刘墨仙、杜友余、韩纪官

 

黄菊方、顾世根、顾永根、黄全忠、陆顺昌、周志荣

 

顾彩英、刘  纪、孙仁明、何银芳、曹翠英、孙乐帆

 

张琴书、陆芳恩、吴国全、陆三民、张广其、陶宝管

 

刘小妹、刘文辉、方国棋、汪安明、王福余、陆银泉

 

朱振国、刘顺良、朱仁昌、朱依文、朱章余、朱永兴

 

张顺香、张跃祖、朱亚娟、朱国兴、张永明、谢明忠

 

王国明、乔四弟、王正兴、朱新华、朱新龙、方兴华

 

起诉人代表:

 

黄尧年、朱振国、汪安明

 

刘  纪、谢明忠、张琴书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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