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顾治平被警察破门抓走
2021年01月29日 18:31 PDF版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据无锡维权人殷白梅反映,在2021年1月28日深夜23点30分左右,家住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花苑50号602室的访民顾治平,被无锡市梁溪区迎龙桥派出所的多名警察破门而入抓走。顾治平被破门抓走时,其妻殷白梅拍摄了视频。视频显示,几名警察拉扯着顾治平下楼梯离去。
顾治平的妻子殷白梅向本网义工介绍说,顾治平、殷白梅的房屋在无锡市“锡张高速公路”拆迁范围内,因顾治平夫妇认为政府让他们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合理,他们原有房屋面积约590平米,而政府仅给与约280平米的补偿,所以一直未让拆迁部门拆除,但是9年前政府突然派来大量闲散人员暴力强拆了他们的房屋,导致他们夫妇维权至今。 在2010年12月间,顾治平将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政府依法公开信息。 2010年12月16日下午1:20分,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顾治平诉羊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由于原告的代理人(妻子殷白梅)正被非法关入黑监狱中,故只能原告亲自参加庭审,二十多拆友参加了旁听。 顾治平自述称,2008年7月5日,原告顾治平与被告羊尖镇政府签定房屋拆迁协议,该协议是在羊尖镇政府拆迁办的诱骗和胁迫下、隐瞒房屋共有人殷白妹情况下签订的。而且,顾治平在签订协议后,并没有拿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只有政府单方面拥有房屋拆迁补偿,即类似于卖身契性质。甚至,协议的附件(补充条款)都由拆迁办的人代理签。为此,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殷白妹不服,遂要求羊尖镇政府就房屋拆迁补充协议进行公开。 法庭上,姚审判长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不应该公开,征地拆迁补偿是否是羊尖镇人民政府公开的范围。原告表示异议,应该追加信息不公开是否违法。 庭审中,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用民脂民膏豢养的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金峰律师作了辨护词,“因建设锡张高速,答辩人依法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平等主体所签,签订双方理应各自保留相应文本,该协议书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当然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如果原告现缺失该协议文本,答辨人可以提供该协议书复印件。另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的法规、政策等,不是由答辩人所制定的,答辩人也无权制定,答辩人也就无法定义务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且有义务公布信息的相应政府部门早已在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公开发布上述法规、政策等。当然如果原告需要答辩人协助查找提供,答辩人可以协助查找提供。” 就是这个合同文本理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的证据,羊尖镇人民政府以霸道的方式拒绝给当事人,现在倒打一耙、反咬一口,说当事人自己遗失了。 该协议并未征得该产权共同所有人之一妻子也就是殷白妹的知情,同意,协议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主体不平等,羊尖镇政府采用骗签,代签,胁迫等种种手段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哪里来的“平等主体所签”? 羊尖镇人民政府辨称,“该协议书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当然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更可气的是,羊尖镇人民政府的御用律师说,并未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理由是羊尖镇的地址锡沪路78号写错了、收信人未署名等,这简直是无赖了,御用律师在质证中并未提出怀疑,答辩状中也并未提及未收到,而且,羊尖镇人民政府在当事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一周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曾经打过原告委托代理人电话,称“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处理原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而不应该用沉默来回避法定职责。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