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企自愿充公第一案”之十堰市公安局违法办理
2021年07月16日 9:47 PDF版
作者:张德武案家属 文章来源:网络
张德武案的情况反映
2019年,张德武等公司管理层因多项罪名被十堰市竹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襄大集团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一直游走在破产的边缘。2021年6月2日,襄大集团公开表示将自己的全部资产捐献给政府,并恳请政府全面接管,以确保企业存活。这种民营企业自愿捐献全部资产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湖北省、襄阳市及宜城市的三级领导对企业的经营情况非常关心,给予了大力支持,才使襄大集团勉强惨淡维持至今。 但目前,负责侦办本案的十堰市公安局、竹溪县公安局在明知张德武等人不构成黑社会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纠正对黑社会的定性错误,反而变本加厉,严重违法办案——竹溪县公安局近期紧急大规模违法取证,利诱、欺骗、胁迫当事人认罪认罚,虚构本案构成黑社会犯罪的假象,向上级部门虚假汇报。 一、公安机关威逼利诱当事人认罪认罚,企图以虚假的认罪认罚蒙骗上级。 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多名当事人均反映办案人员存在哄骗其认罪认罚的情况。 如龚某某在会见中表示,讯问人员劝自己认罪认罚,只要能够指证张德武,就对其从宽处理、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与者。龚拒绝认罪认罚后,讯问人员进一步表示,其他同案被告人都已经认罪认罚,企图以此引诱其主动认罪。更有甚者,部分办案人员购买礼品会见范某某的家属,通过做家属思想工作的方式,变相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 以上行为毫无疑间属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滥用,其目的显而易见——在全案明显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完全不足的情况下,用欺骗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将本案虚假包装成黑社会,以此将本案强行拔高、错误认定,欺骗糊弄上级领导,以掩盖竹溪县公安局之前侦查方向的错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为基础,并以对自愿性的保障为核心。本案中,办案人员通过欺骗、利诱、场外影响的方式干扰犯罪嫌疑人的心态,违反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这也是全案证据缺失、定罪困难的一种体现,公安机关严重依赖当事人自身的有罪供述达到其办案目的,对这种拼凑罪名、强迫当事人认罪认罚以凑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二、竹溪县公安局在审查起诉阶段违法提审当事人。 在律师会见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近期受到了竹溪县公安局集中、高频次的讯问。张德武、张某德等人的证言及看守所的提审记录能够充分证明竹溪县公安局、十堰市扫黑办的办案人员在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违法冒用检察机关的提审证件多次参与案件、开展侦查活动,并就案件事实问题再次与当事人反复纠缠。不仅讯问程序严重违法,讯问过程中甚至出现了“刑讯逼供”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与审查起诉是相互分离的两个办案阶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意味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结束,侦查机关无权再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任何侦查活动,期间获取的材料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早已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但作为侦查部门的竹溪县公安局仍然多次通过提审的方式继续侦查,已经突破了现行立法对“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的规定,使得案件”边侦查、边起诉”、极大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显然,竹溪县公安局种种违法行为表明——目前该案的侦查结果远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而竹溪县公安局在证据不充分,并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强硬拔高、生搬硬凑,将案件移送到竹溪县检察院。现在案件出现了证据不充分、无法定罪的重大问题,竹溪县公安局已经犯下了自己虚假立案侦查、浪费司法资源的错误,不得已违法冒用检察机关的提审证,违法编造证据,妄图掩盖自己的失误。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