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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维权人士吴刚期满获释

2021年12月26日 8:4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1年12月10日,维权人士吴刚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期满后因检察院不批捕,于12月24日被看守所予以释放。但据吴刚说,其实际被释放时间为12月25日凌晨。

天津人士吴刚,在今天12月25日凌晨1时多走出了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上写的释放时间是24日。过了24日的24时才放人,从法律上讲就是多关了1天。

为什么会这样呢,获释后的吴刚告诉前律师刘晓原,因为检察院没有批捕,警方就在24日的当天,即他被刑事羁押第14天,又对他作出了15天的决定,以至拖到25日凌晨1时才释放他。

为何没拖到天亮之后的上午放人呢?很可能是担心有民众去迎接吧!

这么些年来,各地释放服刑期满或羁押到期的,很多是在当日的天亮前就放人。

吴刚说,他在12月9日去了街道社区,与他们谈建立党支部的问题。警察来了后,要传唤他去派出所,他质问了警察的执法行为,几个警察就把他强行抬上警车。12月10日凌晨,警方以他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刑事拘留。当时,并没有把他送去看守所,为做各种检查,把他在椅子上绑了3天,直到12日凌晨送进看守所。在送进看守所前,还遭侮辱人格的谩骂。

对于上述情况,前律师刘晓原认为,在司法实际中,以当事人涉嫌犯罪为由刑拘,之后,有的因检察院不批捕就以取保候审放人,有的不报检察院批捕直接转为行政拘留,这样公安机关就规避了对当事人作国家赔偿。

但是,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很少见,更多的是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两者之间,可以互相转换,给人以儿戏般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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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的被抓,显然是警方滥用了刑拘权。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警方本应有错就改,以国家赔偿终结案件。可就是不想承认错抓,以至又滥用行政拘留权。

刘晓原表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决定作出之后,才可对当事人进行拘押。而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就变成了先行羁押,后作行政拘留决定。这样的程序,严重违背了法理,在行政法上找不到依据。

不过,有时坏事也可变为“好事”,刑事拘留变为行政拘留后,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当然,对刑事拘留中的违法问题,仍然可以进行控告。

据悉,吴刚是天津市和平区人,天津某中学教师,抗拆维权者。早期曾因其住宅被天津地方政府强拆,后其工作岗位又遭辞退,随后被迫走上维权上访之路。

近年来,曾因参与多起维权活动,尤其是参与声援天津北辰抗暴维权者王国廷案被当局枉法重判、维权公民在天津市人大门前举牌进行和平请愿等,而遭当局多次拘捕打压:

2009年3月8日曾被天津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政拘留10天;2012年5月又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

2013年12月20日再次被警方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罪”行政拘留10天;2015年7月3日,再次因参与维权抗争而被天津市和平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以同样罪名正式逮捕,关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016年4月11日,其案件在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7月28日,其案件在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庭审,后吴刚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1月2日,吴刚刑满释放;

2021年12月,因吴刚一直要求约见区人大代表,遂于12月上旬突然失踪;12月17日,知其被天津市河西区大营门派出所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此前曾被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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