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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兆志案北京海淀区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2022年02月26日 9:29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月25日上午,马纲权律师到市海淀法院,询问对教授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的进展以及案情。承办法官:不同意对陈兆志取保候审。律师问了案件什么时候宣判,答复是耐心等通知。

陈教授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8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但是,自庭审结束之后,本案至今仍未宣判。

陈兆志是一位年近七旬的退休老教师,患有严重阿尔兹海默症、、脑梗等多种疾病,记忆力衰退严重,而且,其头脑意识呈糊涂之迹象越来越明显,如长期对其羁押,恐有危及性命。

基于本案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以及陈教授身患严重疾病,律师依法申请,事实和理由充分,但法院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却无法律和理由上依据,且要求律师耐心等待法院的通知。 海淀区法院在审理此案,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已经是违法办案,却要律师对违法的办案行为有耐心。海淀区法院不但但是程序违法,更是道德沦丧,无耻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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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604704 

申请事项:申请对 陈兆志 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事实与理由:

陈兆志,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退休教师。2020年3月10日,陈兆志被公安机关传唤。2020年3月11日,陈兆志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仍处于一审阶段。陈兆志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应陈兆志本人及其家属的要求,本辩护人现为其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严重超出一审正常的审限,应对陈兆志变更强制措施

本案自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后,2021年3月18日,贵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但是,自庭审结束之后,本案至今仍未宣判。如果从提起公诉之日起计算,至今已经有15个多月了;如果从庭审结束之日起计算,至今也有11个多月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显然,本案严重超出了一审正常的审限。鉴于本案不能在一审正常的审限内办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陈兆志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情形之规定。

2、从身体状态上来说,宜对陈兆志变更强制措施

本案的起因是陈兆志在网上发表了一些过激性言论,但这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陈兆志是一位年近七旬的退休老教师,患有严重老年痴呆、高血压、脑梗等多种疾病,记忆力衰退严重,而且,其头脑意识呈糊涂之迹象越来越明显,如长期对其羁押,恐有危及性命之虞。况且,今年最重要的冬奥会也于2022年2月20日圆满闭幕,重大维稳任务已基本结束,从而不宜对陈兆志继续羁押。

综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发)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本辩护人特提出上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马纲权   律 师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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