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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界融教授申请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2022年10月18日 7:3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四川大学法学院陈界融教授,于2022年10月10日向国家卫健委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解除防控措施。据悉,2008年陈界融曾因质疑博导产生机制而罢教,是个非常有正义感和有勇气的人。

2022年10月10日,四川大学法学院陈界融教授,向国家卫健委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陈教授表示,2020年初,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传染性(WH0冠名为C0VID-19)后,先在武汉,后在全国采取包括医学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住了疫情的漫延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成绩是第一位的,也是有目共睹的。

陈教授认为,新冠病毒变异到奥密克戎之后,已经成为“类似于一样的呼吸道病,甚至有的国家认定为比流感还要轻的‘流感’,这也是WHO和近120多个国家陆续宣布疫情结束,国边境完全放开的重要原因。”

陈教授表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14多亿人口的大国,适时、科学、依法解除自202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意义重大。因此他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依法履行解除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定职责,依法解除、报批、公布该行为结果。

陈界融教授:“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竞没有炬火,我们便是唯一的光。”

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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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界融

身份证号码:

四川大学法学院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川大路四川大学法学院

 

申请事项:

 

1.请依法解除自202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

 

2.请依法向国务院报请批准该解除预防、控制措施;

 

3.国务院批准解除该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有)后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布。

事实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20年初,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WH0冠名为C0VID-19)后,先在武汉,后在全国采取包括医学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住了疫情的漫延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成绩是第一位的,也是有目共睹的。

 

COVID-19病毒数度变异,2022年后 OOVID-19病毒的变体的官方症状——味觉或嗅觉丧失、新的咳嗽和高温的病理表征逐渐弱化,变异到奥密克戎(0 micron)后,症状变异成喉咙痛、流鼻涕和。换言之, COVID-19病毒最初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变异到奥密克戎之后,不是非典型肺炎,而是类似于感冒一样的呼吸道病,甚至有的国家认定为比流感还要轻的“流感”,这也是WH0和近120多个国家陆续宣布 COVID-19疫情结束,国边境完全放开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14多亿人口的大国,适时、科学、依法解除自202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意义重大,特申请贵委依法履行解除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定职责,依法解除、报批、公布该行为结果。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并马晓伟主任

                                               申请人:陈界融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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